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课件.ppt》由用户(ziliao2023)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乡规划 违法 违规行为 处分 课件
- 资源描述:
-
1、目 录一、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简介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分制度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四、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一、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简介(一)城乡规划法律框架体系(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法律责任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分制度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四、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城乡规划法(2008.1.1)村庄和集镇规划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地方法规规章部门规章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2、管理规定7、城市紫线管理办法8、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 补充规定9、城市黄线管理办法1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1515、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其他:研究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哪些城市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哪些城市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所有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一)所有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二)(二)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20
3、102010年年5 5月,中央正式批准喀什设立经济特月,中央正式批准喀什设立经济特区);区);(三)较大的市(三)较大的市:(:(1 1)19841984年年1010月批月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洛阳;(2 2)19881988年批准的宁波;(年批准的宁波;(3 3)19921992年批准的淄博、邯郸、本溪;(年批准的淄博、邯郸、本溪;(4 4)19931993年批年批准的徐州、苏州。准的徐州、苏州。(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第三条【未依法编制、修改规划违
4、法行为】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滥用职权的规划违法行为】第五条【委托不具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规划违法行为】第六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行为】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不作为】第八条【违规调整规划条件违法行为】第九条【未依法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违法行为】第十条【规划渎职行为】第十一条【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三条【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四条【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违法批准建设】第十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城乡规划违法违纪
5、行为处分办法从第3条到第16条,归纳了14种违法违纪行为。具体如右列:承担责任主体政府人员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刑法(受贿罪和渎职罪等犯罪类别)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刑法(行贿等)(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法律责任一、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简介(一)处分办法立法必要性(二)处分办法起草过程(三)处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分制度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四、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一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需要。2009年,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包括
6、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在内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关于印发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4号)中明确要求抓紧制定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需要。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对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处分,但未规定具体适用的处分幅度和种类。三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一)处分办法立法必要性成立起草小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2008年,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
7、成立联合起草小组。征求各方意见:起草组先后赴河北省、重庆市等地,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了调研活动。2011年3月,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地方人民政府和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意见。分别审议通过:2012年5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4次常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保部第101次部务会议;2012年9月24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发布实施:2012年12月3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起草小组成员正在组织编写释义。(二)处分办法起草过程处分办法共21条,3500字。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第2条规定了适用范
8、围,第3条第14条规定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设定,第17条规定了不服处分的申诉,第18条、第19条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第20条规定了规章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了实施日期。下面简要介绍下有关内容:适用范围: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法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四类人员,即“(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数较多,对这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区别对待。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
9、位工作人员,适用处分办法。对非参公管理的事业人员,适用2012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三)处分办法主要内容对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设定:根据(一)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编制、实施城乡规划的职责规定。办法第36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实施管理方面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等可能存在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分别进行了规定。由于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事务上的职能不尽相同,在第7条单独作了规定。(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违纪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
10、部门,负有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管理的职责,可能出现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类型最为广泛和直接,涉及从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到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办法第812条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主要是按照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三)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违法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其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发改、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也负有相应职,比如立项、办理用地手续等,还有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违法批准建设,对于这些部门的违法行为,办法第1315条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四)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处分。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应当严格依据城乡
11、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开工或者骗取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等违法行为,除了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对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应予以处分。办法第16条对规定了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种类和幅度。一、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简介(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二)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程序(三)城乡行政处罚执行(四)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分制度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四、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的定义: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12、有以下几方面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是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规,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维护规划管理秩序。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拥有行政处
13、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规范行政处罚的规章有: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66号公布)。规范性文件有: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及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法20116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权利原则。处罚对象处罚行为相关条文罚款规划编
14、制单位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3、未取得资质从事编制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第62条建设单位或个人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2、未经批准临时建设、未按批准进了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临时建设;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材料。第64、66、67条降低资质等级规划编制单位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第62条。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且不能拆除;城乡
15、规划法规定的规划行政处罚种类有:行政处罚法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是法定的处罚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主要是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问题。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第40条规定,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16、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尽管有些镇有一定的规划许可权,但镇人并非行政处罚的主体。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是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简易程序是一种当场处罚程序,适应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城乡规划违法事实的决定了,基本不会采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步骤:1、立案2、调查取证3、需要听证的,进行听证3、提出处理报机关负责人审查4、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较大数额的认定: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7、暂行规定,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号):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组织听证的要求:(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18、,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执行 申诉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例外规定:(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3)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行政诉讼法例外规定:(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