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义务)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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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义务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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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义务【履行法定或合法约定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安全保障义务】一、安全保障义务概念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
2、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二、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经营者要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品或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就是商品和服务有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要符合标准;没有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确说明和警示,并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就是有潜在危险的
3、商品或服务。这类商品有服务很多,如药品、化妆品、家电、烟草制品、美容服务、医疗服务、乘坐地铁、蹦极、坐过山车等。对此,经营者应当在商品及包装上作出明确无误的文字说明或符号警示或同时用文字和符号说明并警示。如药品应注明成分、药理作用、适应症及适用对象、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等;食品应标明主要成分、生产日期、保鲜期、保质期等;家用电器应详细说明使用方法,易触电部分应加上文字说明及符号警示;美容及医疗服务应将可能出现的最坏结果告知消费者;地铁站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精神病患者及儿童乘坐地铁应有人陪伴”;蹦极及过山车应注明“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禁止参加”等。经营者在提供此类商品或服务时,如果履行
4、了上述义务可以危险或减轻责任,否则将承担全部责任。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无安全保障,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关于“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一规定虽然只针对产品缺陷,但服务的缺陷也同样是指存在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标准。对有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即使消费者正确使用和接受,也可能发生危害。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必须同时采取的措施包括:(1)立即向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
5、的行政部门报告,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实反映情况,请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并通过有效途径和方式将实情迅速告知消费者,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电话、电报、传真等;(2)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如立即停止生产、派出专人修理、更换、收回已售的商品等。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就物的方面而言,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主要指消防设施、电梯等)应当安全可靠,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还必须由经营者经常的、勤勉的维护,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就人的方面而言,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并定期进行检查、培训。【接受监督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
6、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信息披露义务】一、强制经营者提供信息的原因对于在商品交易中信息的提供,按照民法的原理应由买卖双方自由抉择,对于如何确保交易能够达成的同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本不应予以干涉。但鉴于以下几种考量,法律认为有必要对经营者提供信息的范畴予以一定的干涉。首先,信息占有量的的极度不对称。其次,交易的整体低效率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再次,强制经营者披露信息是行之有效的。二、现行立法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一) 消费者知情权是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
7、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是消费者权利实现的有力保障。若无适当可行的义务承担规定,一切权利都只会是纸上空谈。(二) 消法第十九条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 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
8、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三、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具体而言,需要用一整套的程序规范经营者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披露的范围、方式和违法披露的责任。(一) 在范围上,不是所有信息都是可以披露的,类似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等经营者有理由不希望他人知晓的信息,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除此之外,根据商品和服务的不同特性,披露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将信息划分为决策时和使用中两个部分,披露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方面:1、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
9、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2、因商品和服务的特性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交易抉择产生影响的信息。3、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尽管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中,经营者尽到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基于整个社会成本的考量,有必要给予更为详细的解释说明。4、交易完成后发现缺陷的告知义务(后合同义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有生产者免责的规定,其中规定因产品缺陷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失的,生产者如能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二) 信息披露时的原则1、及时、准确。2、通俗易懂。3、口头与书面相结合。(三)责任
10、追究对经营者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设定法律责任是权利实现的必要环节。虚假宣传是经营者信息披露不实中最严重、最常见的情况之一,理应受到规制,但这不应成为全部。在披露范围、披露方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应视为违法行为进而被追责。消法第50条规定了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与第19条经营者义务相对应的限于该条第六款,即“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一、企业名称和标记的概念及内容经营者的名称是经营者之间得以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在这里,真正能够反映和展示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本质特征的标志是它的商号。“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企业名称一经登记,申请人就取得了该企业名称的专用权。从其内容、效力来看,商业名称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一)权利内容上的双重性。(二)权
12、利效力上的排他性。(三)可转让性。(四)地域性。二、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消法将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标记规定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虑的,但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名称专用权,经营者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自己的这一 法定义务:(一)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1、经营者营者对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及取得商标权的营业标记享有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2、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3、经营者不得擅
13、自更改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4、经营者不得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他人特有的营业标记。5、经营者不得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相近似的并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二)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一、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概述(一)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含义因经营者提供的标的分为商品和服务,所以,其出具的书面凭证也划分为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在消费领域不仅具有确定税负额、管理帐目、证明合同履行等多种作用,还可以起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购货凭证是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货物购销合同履行后,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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