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人事)第七章-国家结构与地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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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 人事 第七 国家 结构 地方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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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国家结构与地方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地方制度的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领会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我国的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内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教学重点: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我国国家结构的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教学难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3课时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一、国家结构形式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国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或确定国家内部区域,体现国家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国家外部总体形式,它所表现的是一种职权划分关系,国家依据这种关系确定行政区域,设立行政单位。国家结
2、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限的问题,其本质上、根本上仍是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至于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取决于该国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文化等多种因素。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一制 复合制:联邦制邦联制1、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的外部表现形式。单一制特征:从法律体系看:一个立法机关,一部宪法从国家机构看: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司法系统从权力划分看,中央统一权力,地方权力来自中央,不能脱离中央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主体,
3、公民具有统一国籍2、复合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基于共同的目的联合组成的国家联盟或联盟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根据其国家联盟联合的紧密程度,又可分为邦联和联邦制:(1)联邦制:由两个以上成员国(共和国、邦、州)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美国,俄罗斯等。(2)邦联制:由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如1982成立的塞内加尔冈比亚邦联、欧共体、早期的1968年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早期的美国邦联等。(3)权力划分的原则第一,联邦列举、(州、邦)成员国概括保留。美国、瑞士、前西德、前苏联、澳大利亚采取此原则。第二,联邦和(州、邦)成员国权限由宪法同时列举。委内瑞拉采取此原则。第三,双
4、方列举,未能列举的职权由联邦保留。加拿大采取此原则联邦制的特征:(1)从法律体系看:有两套宪法:联邦宪法、成员国宪法(2)从国家机构看:有两套系统成员国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3)从职权划分看: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保证联邦行使国家主要权力的同时,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并存在剩余权力问题。(4)从对外关系看:个别国家允许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如联邦德国、南斯拉夫和瑞士。公民也可以具有双重国籍,如前苏联的白俄罗斯、乌克兰在联合国还有席位。邦联特征:(1)邦联国不是国家主体,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以条约为基础的联合,服务于共同利益,如独联体);(2)成员
5、国委托邦联机构行使一部分权力,但保留自己的主权;(3)邦联没加统一的宪法,没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预算、国籍等;(4)成立协商机关,协调问题形成决议,但其决议须经成员国认可方可有约束力;(5)可以自由退出邦联(独联体,欧共体)。三、相关概念比较(一)单一制和联邦制1、组成单位的产生不同:单一制国家由地方行政区域组成,国家主权先于行政区域而存在,即先有国后有区,国家根据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联邦制国家由联邦成员组成,各联邦成员先于国家而出现,都是联邦宪法的制定者和批准者,其领土和权力不得随意变更,中央集权是根据统治的需要而进行的。2、组成单位的性质不同:单一制国家的行政
6、区域不是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仅表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地方权力再大不会影响性质。联邦制各成员在加入前是享有完全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后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具有不完全独立的主权,体现在:a.可以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宪法,如美50州均有宪法,无需联邦政府批准,州宪法与联邦宪法是有区别的。b.可以拥有双重国籍,如前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c.成员有自己的区域范围,未经成员国同意不能变动。d.成员有加入权,也有退出权。e.个别成员国还具有联合国席位,如苏联的白俄罗斯、乌克兰等。3、组成单位的权力来源不同单一制的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是权力的总汇,各行政区域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无“剩余权力之说”。联邦制
7、国家权力来源于各联邦成员的让与,各联邦成员的权力是依法保留下来的那部分权力,由宪法明文规定,宪法未列举的权力叫“剩余权力”,不加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属成员国所有。(二)联邦制与邦联制区别1、邦联制国家没有一个有权力统治其成员国的中央政府。虽然有的也组织了中央结构,但只是一种协商性机构或成员国首脑会议,它们没有权力统治其成员,而联邦则不同,它有一个统治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2、中央机构的决议效力的不同。邦联各成员国彼此之间是国际关系,相互之间的决议是国际条约,因而中央机构的决议只能约束成员国、而不能直接约束成员国的国民,只有各成员国以本国名义再作出决议后才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超出时制裁成员国而非公司
8、;而联邦成员间的关系是国家内部关系,因而中央机构的决议是国内立法,不仅约束各成员单位,而且也约束其国民。四、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各国必须根据自己本身的民族、历史等条件来确立科学的国家结构形式。因此国家结的形式与国家性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国家结构形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包括:1、历史因素:对特定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形成有至关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有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传统,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民族关系以及行政区划的状况是历史造成的。同时,原殖民地国家的殖民者为了分而治之,因而在他们的殖民地上一般建立联邦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2、民族因素:民族的组成和分布情况是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又
9、一重要因素。其实,国家结构问题主要是民族问题。国家内部的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最终要反映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因此,单一民族国家一般实行单一制,如日本、朝鲜等,而多民族国家比较复杂,还要看民族关系、居住状况,以及是否存在主导民族等而决定。3、经济因素:经济因素也会影响国家结构形式。如果不同区域之间经济上差异较大,相互间缺乏互补性,但又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那么,建立联邦制如巴西。4、地理因素:地理因素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被自然地分割为若干部分,或不同地区间地理条件差异较大则建立联邦制,如马来西亚、墨西哥等。五、国家结构的权力模式国家结构的权力模式是指国家与国家所属各部分的职权划分方式。在单
10、一制国家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及其相互关系。在联邦制国家表现为:联邦与成员之间;成员国与地方之间;联邦、成员国、地方之间三个方面的职权划分及相互关系。国家结构的权力模式主要有三种:(一)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与中央授权结合制)中央集权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回部分权力于中央的制度或方式。其中包含两种情况:1、中央集权: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中央政府根据变化依法收回部分或全部权力;2、中央授权:中央政府为有效治理国家对全部领土进行区划建立地方行政单位、将权力按区域划分,实行分级管理。单一制国家多采用这种权力模式,在
11、这种权力模式下,中央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总汇,地方要服从中央。(二)地方分权制地方分权制是指各成员国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固有权力的一部分转交或让与联邦政府集中统一行使的制度或方式,为联邦制国家所采用。各成员国在参加联邦之前是享有全部主权的政治实体,拥有完整的国家权力,当某种原因组成联邦时,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相互给予力量,将自己的固有权力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转交或让与联邦统一行使,另一部分保留在自己的中央政府手中,自我行使。地方分权制也有两种情况:1、地方分权:各成员国转交或让与部分国家公共权力给联邦政府,如美国;2、中央集权:联邦接受并汇集各成员国转让或授予的权力。当然相互之间的职权范围由宪法
12、确定,所以宪法的修改相当困难,如加拿大。(三)地方自治制地方自治制是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辖区事务的制度,其特点是:1、自治单位与地方政府相比,除了依法推行国家政务以外,还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但不能对抗中央,实际上仍是地方行政单位,是具有国家代理机构、国家分子机构性质的组织。2、地方自治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3、自治单位之间没有上下级之分,都是相对于国家而自治的,享有国家认可的职权,自由行使。由于地方自治制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因此,许多国家依据国情普遍采用了这一权力模式,地方自治制主要有四种情况:1、普通地方自治:一般的地方政府所实行的自治
13、,地方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构,又是地方自治单位,如英、法、日等国。2、民族区域自治: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所实行的自治,如中国、菲律宾等3、特别行政区自治:即在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地理等方面与普通行政区域不同的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自治,如中国的香港、澳门。4、基层群众性自治: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自治组织所实行的自治,不具有政权性质,如村委会、居委会。六、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和特性(一)我们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取单一制的原因1、历史原因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虽有兴衰分合,但统一是主要的,而分裂和战争状态是短暂的,其间无论是汉人执政或是少数民族执政,都把中华
14、各民族纳入到封建版图之内,而且各族人民在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中,结成了血肉关系,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统一是人民的意愿,是中国的历史现实,而且在我国从未出现过复合制形式,历史证明,只有统一才能带来各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发展。如唐朝和清朝的个别繁荣时期就是如此,因而我们具有单一制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心理。2、民族原因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分布状况和相互关系等等决定了我们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1)分布状况:大分散、小集中,大杂居、小聚居,分布不一,界限不明,交错杂居(汉、少杂居,少、少杂居)。例如:回族全国分布,满族也是,新疆除维吾尔族外,还有其他几个民族居住,只有
15、西藏基本上是单一民族。(2)人口状况:民族多,但人口极不平衡,最少的只有几千人,如赫哲族、鄂伦春族,而汉族占9/10,形成了主导民族,无法实行联邦制。(3)民族关系:长期以来友好合作是主流,各族人民有着共同的历史命运,有着共同的斗争历史,形成了战斗友谊,因此有友好统一基础。(4)外部条件:大多数少数民族都居住在祖国的边疆地区,处于与外敌交接处,但人口不多,力量有限,不便于抵抗外敌入侵,同时个别国家也时时在挑起民族争端,企图渔翁得利,分裂国家,只有统一起来,才有能力抵御侵略,防止分裂。(5)目标要求:共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需要。但少数民族地区:60%资源为优势,但生产力低,技术落后,交通
16、不便,经济发展慢,如西藏、新疆。汉族地区:面积少,人口多,生产力和技术水平高,经济发达,但资源少。两者形成互补状况,建立统一国家可以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完成历史使命。事实上正是如此。3、单一制国家结构的优越性(1)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防止分裂(2)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 西电(气)东输(3)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西部大开发(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的特征总体上表现为灵活性和可包容性,具体表现在:1、在单一制下,采取省市县乡或省县乡的区域划分。2、在单一制下,除全国性事务(如外交、国防等)由中央统一领导外,其它国家事务由中央和地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分级管理,有利于调
17、动地方积极性。3、在单一制下,还可以实行民族自治,解决民族问题,包括自治区、州、县、乡等,即有利于统一和团结,又有利于各族人民当家作主。4、在单一制下,还可以存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非社会主义制度),即实行一国两制,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5、在单一制下,可设经济特区,即在一定区域给予特殊政策和灵活的管理办法,主要是经济自主权,这有利于引进外资、技术、管理经验,扩大对外贸易,加快经济发展。第二节 地方制度一、地方制度的含义地方制度是指有关如何划分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国家机关;如何行使地方职权,以及它们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原则的总和。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第一,我国的地方是相对于中央而言的,这与国外
18、的一些联邦制国家的所谓地方含义不同。在单一制的我国,地方是指除了中央以外的全国地方行政区域,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市辖区、镇。在联邦制国家,地方是指除了联邦和州(成员国)以外的地方行政区域,这里的地方所包含的内容要少一些。因此学习地方制度要和国家结构形式相联系。第二,我国的地方制度是单一制下的地方制度。为什么地方机关的名称在我国称为地方国家机关?这说明地方机关是国家机关在地方上的代表,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权力的大小取决于中央授予的多少。而在国外的一些联邦制国家,地方是完全的自治团体,国家权力来源于本土人民和他们组成的自治团体的让与,但同时仍保留一些地方自治团体的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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