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钻爆法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参考模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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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隧道钻爆法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1、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出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3、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4、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5、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
2、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6、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二、开挖、凿孔及爆破 1、开挖及凿孔 1.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1.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1.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1.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1.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
3、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1.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1.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1.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2、爆破2.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2.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2.3
4、、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2.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2.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2.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2.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
5、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个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2.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2.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
6、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2.1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2.13、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2.14、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的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
7、另一端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3、洞内运输3.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3.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3.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砖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3.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3.5、装碴3.5.1人工装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
8、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3.5.2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3.5.3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械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3.6洞内运输3.6.1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m。但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9、;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3.6.2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86煤安字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6.3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时1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起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
10、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洞外卸碴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有近光或小灯光。3.7爆破器材运输 3.7.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3.7.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
11、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3.7.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3.7.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3.7.5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3.7.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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