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详细解读《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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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某市党委宣传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全文解读全文解读重点解读重点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该规定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章节章节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职务与职级序列总则职级确定与升降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管理与监督职级与待遇附则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一第一章:
2、总则第一章:总则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职所称职级级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是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
3、指挥,履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职级序列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1234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56789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 四 条123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456坚持德才
4、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 五 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二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
5、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别分别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二级调研员一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第 六 条第 七 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十三级至八级十五级至十级十七级至十一
6、级十八级至十二级十九级至十三级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十三级至十七级二十四级至十八级二十六级至十八级二十七级至十九级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第 八 条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厅局级正职乡科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副职一级巡视员二级主任科员二级巡视员二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四级主任科员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第 九 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三第三章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第三章职级设置与职
7、数比例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
8、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第 十 条1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2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3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
9、核定: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
10、行。第三章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第三章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第 十 一 条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
11、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第三章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第三章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辖
12、市的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第三章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第三章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第 十 二 条第 十 三 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四第四章职级确定与升降第四章职级确定与升降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
13、定。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第 十 五 条第 十 六 条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
14、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群众公认度较高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12345第四章职级确定与升降第四章职级确定与升降第 十 七 条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五)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六)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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