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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重要!20江苏高考政策.doc

  • 上传人(卖家):四川天地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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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重要 20 江苏 高考 政策
    资源描述:

    1、 江苏省 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9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 做好我省 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提 出如下意见。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 公正选拔、 公开透明的原则,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户籍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 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

    2、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 赁) 。 在我省普通高中读书的外国籍考生, 出示护照和我省公安厅 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且符合我省 考生报名条件的,允许其参加报名。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 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 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 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 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 的应届

    3、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 苏省 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 考试报名办法的通知 (苏教考招201941 号)要求,办理报名 手续。随迁子女不得在我省和户籍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符合报名 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 试费。 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四类, 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

    4、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委员会 办公室(含考试院、招考中心等,以下统称为“招办” )负责。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 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我省户籍考生在我省报考。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二、考生档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 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 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 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 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 应认真填

    5、写本人的高考报名表、志愿表等,按要求将所填写的有 关信息准确录入计算机, 并认真核对, 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 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 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 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及管理办法的 通知 (苏教考招20085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电子档案由省教育考试院、 各级招办和有关中学负责建 立。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生纸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招委会、省教育厅 关于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移交工作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 (苏招委

    6、20018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 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 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含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到高校报到 时移交给高校。各地招办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 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 已录取考生的报 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信息,由高校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 生电子档案中的有关信息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并加盖学校公 章,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 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

    7、度、 思想品德作出全 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 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对 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 供所犯错误的事实、 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 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 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 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 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 情 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 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

    8、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以下简称 “体检” ) ,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 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考生的体检工作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3 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 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 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 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 好 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苏教考招20195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办和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

    9、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 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体检作 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 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五、命题 经教育部授权, 我省自主组织高考命题工作。 高考命题要坚 持立德树人,积极发挥对中学教育教学的导向作用,服务于高校 人才选拔,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六、考试 (一)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 评价” 。 1.“3”指统考科目 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 160 分,数学 160 分,外语 120 分,共 440 分。语文、数学分别 另设附加题

    10、40 分。 文科类考生加试语文附加题;理科类考生加试数学附加题; 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不加试附加 题。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 480 分,体育类、艺术 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 440 分。 2.学业水平测试 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 物、技术七门。所有考生均需取得上述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成 绩。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须选择选修测试(以下简称“选测” ) 科目两门,必修测试(以下简称“必测” )科目五门。其中文科 类考生选测科目除须选择历史外,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 门中再选择一门; 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除须选择物理外, 在政治、 地

    11、理、 化学、 生物四门中再选择一门。 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 考生选定的两门选测科目之外的五门为必测科目。 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七门学业水 平测试科目可均选择必测科目。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 艺术类考生,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其学业水平测试 的科目要求和成绩要求与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要求一致; 参加体 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考生如报考七门必测科目(含技术科 目)又报考两门选测科目并取得成绩,只选取七门必测科目成绩 作为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如报考五门必测科目、两门选测科目并 取得成绩,可将其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视为相应的必测科目成绩。 选测科目各科满分为 120

    12、分, 按考生成绩分布分为 A+ 、 A 、 B+、B、C、D 六个等级。其中:A+ 为前 5%(含 5%) ,A 为 5% 20%(含 20%) ,B+ 为 20%30%(含 30%) ,B 为 30%50%(含 50%) ,C 为 50%90%(含 90%) ,D 为 90%以后。 必测科目各科满分为 100 分。2018 年及以前的必修科目测 试成绩按考生得分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其中:A 为 100 分90 分,B 为 89 分75 分,C 为 74 分60 分,D 为 59 分及 其以下。 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 D 级。 根据 省教育厅关于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

    13、试方案作出部分 调整的通知 (苏教办201816 号) ,从 2019 年起,我省普通 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成绩呈现方式,由 ABCD 等级呈现调 整为以合格、不合格呈现。 3.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 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 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方面,凡符合基本标准 者,可评为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方面, 分 A、B、C、D 四个等级。 4.考试日程 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国统考科目、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 考试时间为 7 月 7、8、9 日(具体安排见附件) 。 (二)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

    14、、德语、 西班牙语等 6 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 应参加省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的英语口 语测试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语测试, 且成绩 符合相关高校(专业)的报考要求。 (三)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必须参加全国文 化统考和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外, 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省教育 考试院、招生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四)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以及中学要 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 置、监考聘任、应考培训和考试组织与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对 参与监考

    15、及考务管理等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 应付给相应的劳动 报酬。具体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 (五)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要 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 利。 七、评卷 统考科目(含选测科目)答卷的评阅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 织,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各市教育局和各有关高校 要认真做好评卷教师的推荐和资格审核工作。 根据 省教育厅关于确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 考试各科目评分细则密级的通知 (苏教考函20174 号) ,我 省普通高考各科目评分细则为国家秘密级秘密,保密期限为 5 年,知悉范围为各相关学科评卷教师及工

    16、作人员。承担评卷任务 的高校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有关规 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必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评卷工 作任务。 八、招生计划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省教育考试院, 由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 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高校招生计划分科类公布。其中,公布文科类、理科类分专 业招生计划时,由招生高校依据培养目标、生源情况等,自主确 定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及等级要求。 根据教育部规定,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可以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 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 数 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

    17、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高校须将 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 其内 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我 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应制定适应我省高考方案的相关录取规 则。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 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为准。 根据教育部规定, 高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 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阳光高考” 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 ,由其 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 对招生章程进行核 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

    18、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报送招生计划的同时, 须将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 址和联系方式一并报省教育考试院。 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 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十、志愿填报 (一)考生填报志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 “道德品质” 和 “公民素养” 必须合格。 2.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 C 级 及以上等级,下同) ,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院校提出的要求。 在外省(市、区)借读的我省户籍考生,如持有外省省级考 试机构出具的 2018、2019 年度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证 明,我省予以认可,并进行相应的成绩转换。转换后的成绩(含

    19、 技术科目)均须达到合格。 3.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如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在参加 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选测 科目等级须达到院校提出的要求;参加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 时,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 D 级,下同)科目 不得超过三门, 如院校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提出更高要求 的,考生还须满足院校的要求。 4.特殊类型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 报考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和高水平艺术 团的考生, 其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提出的 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其选测科目等级按高校对其 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执行。 报

    20、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按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的科目 要求参加相应的学业水平必修和选修科目测试, 七门学业水平测 试成绩中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三门。 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保送生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 报考少年班、残疾单招、体育单招、空军和海军飞行员以及 申请注册入学的考生, 因有特殊要求或其中学阶段学习经历与普 通高中学生不同,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作统一规定,由招生高 校自主确定成绩要求。 (二)录取批次 高校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 1.提前录取本科院校(含文科类和理科类军事院校、公安政 法院校、航海院校、地方专项计划、乡村教师计划、其他院校; 体育类、艺术类本科院校) 。 2.文科类、理科类第一

    21、批本科院校。 3.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院校。 4.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 5.文科类、理科类高职(专科)院校。 6.高职(专科)注册入学院校。 (三)志愿设置 1.文科类、理科类和体育类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 置, 在各个批次设置了平行院校志愿、 征求平行院校志愿。 其中, 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 A、B、C、D、E、F、G、H 等 8 所院 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包含 A、B、C、D、E、F、G、H 、I、J 等 10 所院校。文科类、理科类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 6 个专业志 愿和 1 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体育类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 4 个专 业志愿和 1 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22、 2.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方式的不同,设置传统院校志愿、 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三种。 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本 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两大批次,其中,提前本科批次下设 3 小批。 (1)提前录取本科院校 第1小批: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 (含 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和原“211 工程”院校 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校考的艺 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第 2 小批: 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 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第 3 小批: 除艺术提前本科第 1 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的 艺术类本科

    23、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2)高职(专科)院校 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使用 院校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考生只能在 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或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中选择其一填 报。 艺术提前本科、艺术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各设立 一个征求院校志愿, 考生只能在传统院校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 选择其一填报。 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 置,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 A、B、C、D、E、F、G、H 等 8 所 院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包含 A、B、C、D、E、F、G、H 、I、J 等 10 所院校;对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

    24、实行传统院校 志愿设置,即每个录取批次设置 1 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志愿中 含有 4 个专业志愿和 1 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四)志愿填报 1.平行院校志愿(含艺术类传统志愿) 。考生在获知高考成 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逐分段信息、各批次省录取最低控制分 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后, 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或专设网站 ( ) ,分两个阶段网上填报志愿: 第一阶段:7 月 28 日至 8 月 2 日,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包 括:文科类或理科类提前录取本科院校,含军事、公安政法、航 海、地方专项计划、乡村教师计划、其他院校等;体育类或艺术 类提前录取本科院校; 文科类或理科类第一、 二批本科院校志愿。

    25、 其中, 艺术类提前录取本科院校第 1 小批志愿的填报时间为 7 月 28 日至 30 日。 第二阶段:8 月 27 日至 28 日,填报高职(专科)院校志愿。 凡未被第一阶段各批次高校录取且达到第二阶段填报志愿资格 线的考生均可填报,包括: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高 职(专科)院校志愿。 2.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录取结束 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及计 划数。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填报征求(平行) 院校志愿。 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省公布的招生规 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 填报志愿

    26、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 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 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 艺术类考生可兼报文 科类或理科类第一批本科及以下各批次院校志愿。 (六) 考生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时, 应根据报考科类和高校 及专业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体检结 论等情况,慎重选择,准确填报。 (七)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考生号、身份证号、密码 和动态口令卡网上填报平行院校志愿(含艺术类传统志愿)和征 求(平行)院校志愿,并对自己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负 责,不需要现场签字确认志愿信息。填报志愿截止时间前,考生 可上网修改自己的志愿信息。填报志愿时间截止后,

    27、任何人不得 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信息。 (八)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中学及有 关单位要结合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宣 传、组织和指导工作。 (九)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等特殊类型 招生的院校志愿填报,按我省相关文件执行。 十一、录取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领导下, 由省教育考 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 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录取体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 的录取体制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

    28、格、身体 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 投档成绩达到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 分数线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 省教育考试院按高校提出的调阅 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以内。高校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 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 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 并监督高 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计划, 防止、 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 规定的行为。 (二)划线原则 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 高校提出的两 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对符合填报志愿基本条件(必

    29、测科目成绩 均须达到合格)的考生,分文科类、理科类,按考生的总分从高 到低排序,综合考虑并确定文科类、理科类各批次省录取最低控 制分数线和各阶段填报志愿资格线。 体育类、 艺术类各批次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将依据考生的 文化分和专业分,按不同专业类别分别划定。 (三)投档原则及办法 1.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各批次以及艺术类使用省统考成 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文科类、理科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依据文理,满 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 ;体育类、艺术类平行志愿的投 档原则是“满足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按分排序,遵循志愿” 。 平行院校志愿投档的具体办法是:将省控线上的考生

    30、,分科 类,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 A、B、C、 D、E、F、G、H 或 A、B、C、D、E、F、G、H 、I、J 志愿。只 要被检索的 8 所或 10 所院校中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 该院校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 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 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后,因故被 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后续院校。 2.艺术类传统志愿(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的投档原则 是对专业合格、文化分达到省控线的考生(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 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院校除外) ,按照院

    31、校提出的调 档比例投档。 3.同分排序规则:在投档过程中,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 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 进行排序, 如仍相同, 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 (不含附加分) 、 数学、 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 (不 含附加分) 、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体育类、艺术 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 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以上 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 (四)关于政策性降分录取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含艺术类传统志愿) 、征求(平行) 院校志愿录

    32、取后,如仍有少数院校线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 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批次预先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含艺 术类传统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可在同 批省控线下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如按相 关规定进行降分后, 仍有少数院校生源不足, 不能完成招生计划, 可再对本批次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 考生,按其志愿,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 10 分。 (五)录取要求 高校录取新生须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审核、 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 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

    33、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经省教 育考试院联系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 省教育 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 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 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 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 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 高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 省教育考试院 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 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适当 形式向社

    34、会公布录取新生名单。录取结束后,各高校要按照关 于对参加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收取网上录取费的通 知(苏价费 2001 191 号、 苏财综 2001 99 号、 苏教财 2001 68 号)要求,及时缴纳录取费用。 高校依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 生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录取 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 寄送被录取考生。 为妥善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各类遗留问题(如招飞、军校招 生体检复查不合格等)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招委会批准, 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规定程序指定有关高校予以解决。 所涉及的高 校有义务配合省

    35、教育考试院做好相关工作。 (六)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 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 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所有 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 招生项目。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 5 分投档;在服役 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 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 10 分投档。 (2)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 10 分投档。 (3)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高校,录取时可加 3 分投档。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

    36、 考生,录取时可加 10 分投档。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 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 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 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 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 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军人的 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军人的子女,残疾人

    37、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 残公安民警子女, 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 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 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 符合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应急201937 号)规 定的优待对象范围的考生,可享受相关优待措施。 申请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 单位) 、县(市、区) 、市招办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教育 考试院等有关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再次网上公示无异议 后方为有效。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

    38、定公示到考生所在 班级。 3.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方案作出部 分调整的通知 (苏教办201816 号)精神,从 2019 年起, 对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测试的考生(即参加 2020 年 及以后高考的考生)取消“见 A 加分”政策。 4.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 “运动与健康” “审 美与表现” 单项达到 A 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 高校在同等条 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 D 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七)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 习、 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 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强基计划和综合

    39、评价录取 按照 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 作的意见 (教学20201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0 年 普通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教考2020 12 号)规定执行。 (二)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 按照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扶贫办 关于做好江苏省 2020 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 (苏教考 202016 号)执行。 (三)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2020 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考20203 号)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

    40、和因公 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公政治2018 27 号)等规定执行。 (四)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2020 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 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苏教考函20202 号)和省教育厅关 于印发江苏省 2017 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 考20175 号)规定执行。 (五)高职院校提前招生、注册入学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 2020 年高职院校提前招生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教考20201 号) 、 省教育厅关于 印发 2011 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的通知 (苏教考20112 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 2

    41、020 年江 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教考招 202010 号)规定执行。 (六)空军和海军招收飞行学员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密 切配合空军和海军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 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七)定向培养士官 根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和教育部规定,定向培养 士官计划安排在文科类、理科类招生。报考定向培养士官院校的 考生,在文科类、理科类高职(专科)院校录取前进行投档、录 取。报考定向培养士官院校的考生不得兼报体育类、艺术类高职 (专科)院校志愿。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积

    42、 极配合当地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定向培养士 官任务的完成。 (八)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 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 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第 36 号)确 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 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

    43、党纪律处分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 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 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纪依规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 教育部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 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强基计 划、 综合评价、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 艺术体育类专业、 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 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 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 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从 严查

    44、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 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 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 考试和录取资格,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 13 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 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 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 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 院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 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

    45、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书面 或者口头及时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 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 并按照信访 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 可以向省 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 向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必须认清新形势下 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把高考工 作作为一项政治工程、 民生工程抓好抓实, 深入推进高校招生 “阳

    46、 光工程” ,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 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把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作为贯彻落实 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 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以确保考试安全和建设良好的考 风考纪为重点,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力保障高校招生的 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圆满完成。 (一)强化招考责任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招委会是本行政 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及整肃 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 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 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

    47、含特殊类型招生) 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 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突出强调各级 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责任,层层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精 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实施。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会议决定”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汇报, 并及时报告教育部。坚持“一线规则”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 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指挥、指导,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 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等 10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 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学 20124 号

    48、)要求,健全和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 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要进一步 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 设施,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 应的劳动报酬。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各方 面的共同努力,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二)强化安全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密制 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强化制度落实和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 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试答卷安全保密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作为考试 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试答卷印制、运送、保管、分发到 施考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绝对安全。各地要成立高

    49、考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突发事件和高考舆情的预判研 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 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各市、县(市、 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考部门,要把高考安全作为 “一把手”工程,把试答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 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加强标准化 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各类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快完善应 急指挥、视频监控、作弊防控、身份验证等系统,提升考试实时 监控能力。 (三)强化考风考纪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高 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肃性出发,切实提高考试 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健全诚信制度,加强面向广大考生 的诚信考试教育,大力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相关涉考 条款的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 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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