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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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 保护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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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保护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他民事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以上条款可参照使用)专利法第11条(专利权的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2、、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69条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
3、、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Bolar Exemption)第70条(非恶意的侵权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
4、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第59条(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第60条(纠纷解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
5、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61条(证据提供)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
6、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司法解释第17条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第62条(现有技术抗辨)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第14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
7、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设计。第65条(侵权赔偿数额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
8、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全面赔偿原则 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原则是什么?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法律的条文中具体规定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赋予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根据侵权情节,依法判决50万元(新修改专利法规定100万)以下的赔偿额。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9、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第6
10、6条(诉前临时措施)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11、。第67条(证据保全)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
12、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甲于1996年2月14日向国家专利局就其发明的
13、食品机械A提出一发明专利申请,1997年5月10日,该专利申请公布,1999年3月14日专利局授权并公告。2000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实施该专利5年。乙生产食品机械A,同时也生产该食品机械的零部件B,2000年6月份丙购买了一批食品机械A和零部件B自行组装食品机械进行销售,因乙公司销售零部件B价格较高,丙公司在用完零部件B后,从丁公司处购买100件零部件B组装食品机械A用于生产食品。2000年8月,乙发现了丁公司销售零部件B的事实,经调查,乙发现丁公司自1996年1月份即已开始购置厂房,装备生产线并购买了生产200台食品机械的原材料,1996年3月1日正式投入生产,以每月
14、生产10台食品机械的产量提供产品。因销售火爆,丁公司在第一批产品生产完毕后,加装了一条生产线继续扩大生产,同时开始生产零部件B,1998年10月1日,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销售食品机械A的事实,并立即于1998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承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乙公司于2000年9月向丁公司发了一份律师函,未继续追究丁公司责任,2003年4月份,乙公司发现丁公司仍在生产并销售食品机械A和零部件B,一纸诉状将丁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丁公司就其生产的所有产品承担侵权责任。请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首先,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人(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原告),应当是专利权人
15、或者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因此,甲与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要确定是什么样的许可。如果乙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丁公司自1996年1月份即已开始购置厂房,装备生产线并购买了生产200台食品机械的原材料-这个不能算是做好了生产准备,除非丁可以提供产品的设计图纸,模具等说明在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完全有
16、能力生产该食品机械A 的证据。如果不能则不享有先用权。若丁能证明他在申请日前做好了准备,应当享有先用权,则应当认为丁可以原计划的生产线的生产能内继续生产食品机械A(即每月生产10台食品机械),其余的则为侵权。零部件只是的一部分时由于没有专利权,则丁和丙为此生产B不侵权。也可起诉丙,丙从丁公司处购买100件零部件B组装食品机械A用于生产食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丙不仅制造,而且也使用专利A。(司法解释: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
17、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补充,在专利申请公布日前就生产A产品的不受保护。二、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二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18、,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1、专利侵权判定的对比方式 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不得以权利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的专利方法以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技术特征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被控侵权产品专利产品2、全面覆盖原则 如果被控侵权物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物落入
19、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即使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无论其技术效果如何,也构成相同侵权。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少于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采用相应的下位概念,则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3、等同原则 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字面不同但相等同的,则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等同侵权。等同特征的判断原则: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
20、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注意:适用等同原则,应当仅就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定,而不对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是否等同进行判定。判断等同的时点优先权日申请日授权日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时 禁止反悔。4、禁止反悔原则 在专利审批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又将其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新颖性的判断新颖性的判断侵权的判断侵权的判断权利要求对比文件结 论权利要求被控行为结 论A,B,CA,
21、B,C无新颖性A,B,CA,B,C成 立A,B,C,DA,B,C有新颖性A,B,C,DA,B,C不成立A,B,CA,B,C,D无新颖性A,B,CA,B,C,D成 立A,B,C,Da,b,c,d无新颖性A,B,C,Da,b,c,d成 立a,b,c,dA,B,C,D有新颖性a,b,c,dA,B,C,D不成立A,B,CA,B,C无新颖性A,B,CA,B,C成 立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案例: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种器具,其设有用于盛水的部分、把手、带盖的开口和出水嘴。ABCDEF 一种器具,其设有用于盛水的部分、用于握持的部分、带盖的开口和出水嘴。ABCDEF案例: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5、开放式及封闭式
22、权利要求 开放式和封闭式的保护范围的解释方式只适用于组合物和化合物,机械领域等其他领域仍采用一般原则。开放式 权利要求中的“包括”、“包含”,以及“主要由组成”等用语,一般应予以广义的理解,即所限定的权利要求为开放式,该权利要求并不排除未指明的要素。例:一种组合物X,包括A、B和C。分析:这种表达方式表示组合物X不排除没有写出的组分,它可能还包括D、E等等。6、开放式及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 封闭式 采用“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用语予以限定。该封闭式权利要求排除了未指明的其他组份。例:一种组合物X,由A、B和C组成。分析:这种表达方式表示组合物X仅包括写出的组分,不包括其它未写出
23、的组分。7、数值范围的表达方式 数值范围一般应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 例:X30”;Y5“大于”、“小于”、“超过”等理解为不包含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等理解为包括本数。例:“温度超过30”温度范围不包括30;“温度30以上”温度范围包括30。8、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例1: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 例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 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
24、生了何种影响。今年4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泰集团)与施耐德电器集团就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施奈德)断路器专利侵权纠纷案达成庭外和解,天津施奈德向正泰支付补偿金1.5亿余元。此外,正泰与施耐德还达成一系列全球和解协议。“1、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包括由手柄(1)和心轴(2)组成的操作机构、接线装置、包括动铁芯(14)和与动铁芯(14)相连的顶杆(15)的瞬时动作电流脱扣装置和由静触头(19)、动触头(20)、杠杆(5)、轴(6)、锁扣(7)、心轴(8)、跳扣(9)、心轴(10)、传动连杆(11)以及触头支持(4)组成的触头连动装置,其特征
25、在于所述的操作机构还设有套嵌于心轴(2)和手柄(1)之间的摇臂(3)。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臂(3)一端设有安装套孔(21),另一端顶部为圆弧面(22),其旁侧设有曲形限位器(23),触头支持(4)与圆弧面(22)对应处亦为相应的圆弧面。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线装置是由U字形接线板(16)和套装于该接线板的底板内的筒形接线座(17)组成,接线板(16)和接线座(17)的顶部对应处分别设有安装孔(26)和安装螺孔(27)。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瞬时动作电流脱扣装置还设有钮簧(12)和套装于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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