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相关法令(股票)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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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文件1、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3、国税发19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国税发199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国税发2004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6、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
2、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7、财税2005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8、财税20051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9、国税函2005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0、深地稅發【2005】301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1、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2、国税函20071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
3、得税问题的批复13、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4、财税2009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89号【颁布时间】1994-03-31【執行时间】條文失效(供參考)內容概要: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
4、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98号【颁布时间】1997-12-25【執行时间】1997-12-25有效內容概要: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近接一些
5、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
6、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199489号)的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1-20【執行时间】199
7、8-01-20有效內容概要:一些中国境内的公司、一些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
8、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现将雇员以上述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各类折扣或补贴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价证券的投资。现将雇员以上述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各类折扣或补贴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的问题通知如下:二、关于计税方法问题上述个人认购股票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因
9、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关于申报材料问题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关。補充説明:1.請注意上述紅字部分,該文在公告的當時,有限定為中國境内公司股票,或
10、中國境内公司持有之外國股票。2.關於個人認購股票,若為公司贈送股票,或以一分錢每股的形式認購股票,是否被認定也是個人認購股票。不同稅務局人員回答的結果不同。寳安區稅務局認爲必須是個人認購才能適用,深圳囯稅侷認爲贈送股票從實質精神上符合該規定,可認爲是公司100%折價或補貼。3.一次收入較多,無具體標準。4.股票按6個月分攤,並與每月工資合計,計算個人所得稅。連續六個月計算。另,稅侷備案已取消。5.深圳囯稅侷認爲,公司贈送股票可比照該文件精神執行,包括大陸員工取得之境外公司股票。但建議由於各主管機關看法不同,最好取得主管稅務機關關於該問題具體的書面回復。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11、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241号【颁布时间】1999-12-2【執行时间】2000-1-1有效內容概要:一些地区询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一些地区询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这些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这些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
12、业和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是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是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
13、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本通知,自三、本通知,自2000年年1月月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
14、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80号【颁布时间】2004-9-6【執行时间】有效內容概要:十六、取消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分期纳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十六、取消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分期纳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09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15、后,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算纳税。取消上述批准后,个人取得上述收入,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个人自行选择,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纳税申报时应做出说明。个人就上述计算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不得变更。法规解读【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0535号【颁布时间】2005-07-01【執行时间】2005-07-01內容概要: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
16、征税。(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
17、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
18、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法规解读【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0535号【颁布时间】2005-07-01【執行时间】2005-07-01內容概要:(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
19、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五、关于征收管理(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20、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法规解读【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05102号【颁布时间】2005-
21、06-13【執行时间】2005-06-13內容概要: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法规标题】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2、【发文字号】财税2005107号【颁布时间】2005-06-24【執行时间】有效內容概要: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如下:一、财税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3、的,可按财税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资者。二、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三、财税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補充説明:從上述文件來看,只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才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才適用。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482号【颁布时间】2005-05-19【執行时间】2005-05-19內容概要:三、对个人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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