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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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畜禽 养殖 相关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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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牧养殖相关法律目录 种畜禽类法律法规 饲料类法律法规 兽药管理 种畜禽类法律法规一、种畜禽类一、种畜禽类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简称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自1997年12月23日施行。(简称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自1998年11月3日施行。1.1.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2.2.种畜禽种畜禽: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3
2、.3.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4.4.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种畜禽管理条例及细则的内容种畜禽管理条例及细则的内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细则的第四条 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细则的
3、第六条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种畜禽进出口管理n种畜禽进出口品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n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n畜禽品种出口实行分级管理(农业部令26号):一级、不对外出口;二级、有条件限量出口(原则上公母总数不超50头、只)或只出口公畜;三级、可以对外出口。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1、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2、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
4、门 本地区良种繁育体系规划3、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畜牧行政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批准。1 1、跨省份 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 国务院畜牧主管部门 2、地方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 省级畜牧主管部门畜禽新品种审定程序畜禽新品种审定程序申请者根据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向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品种审定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后于六个月内提出审定意
5、见,如审定通过,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省级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者对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原审定机构申请复审。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予以答复。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1.经过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2.畜禽新品种、品系及配套系一经公布命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名称。3.未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经营、推广、报奖和广告。4.畜禽品种、品系及配套系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由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停止生产、推广建议,报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公告。种
6、畜禽场管理种畜禽场管理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1、地方种畜禽场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国家级种畜禽场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种畜禽场以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种畜禽场承担保护畜禽品种资源、培育及提供良种、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国有种畜禽场使用的土地、草原、耕地、水面、生产生活设施、种畜禽和资金等国有资产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转让、平调和无偿占用。种畜禽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
7、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其它遗传材料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它种畜禽场、种畜站的许可证,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进行畜禽专业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从种畜禽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种畜禽。罚则罚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8、,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
9、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种畜禽场基本条件种畜禽场基本条件 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配备
10、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群体规模 国家确定保护的畜禽品种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1.猪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2.牛、马、驴、骆驼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3.羊 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4.兔 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5.家禽 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100只以上)。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生产(五)种畜禽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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