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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概论》第8章-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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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 概论 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八章 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学习要点:掌握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理解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法律责任。.第一节 广告法一、广告的概念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者提供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和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宣传活动。广告的要素包括:广告主、广告信息、广告媒介或形式、广告费用。.二、广告法概述 1、广告法的概念 广告法,是指调整广告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是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决定的标准,也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活动的行为准则。2、广告法的适用范

    2、围 广告法的适用范围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遵守本法。”.3、广告法的特征 广告法所调整的是商业性广告,其特征为: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发行。广告主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宣传。广告是介绍商品和服务的宣传活动。广告有明确的广告主,广告内容由广告主提供。.三、广告法的原则 1、广告的基本准则 (1)真实可信原则 广告不能含有虚假、夸大不实的内容。所谓虚假不实,是指捏造与商品内容不符的事实,从而使消费者形成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同的印象、认知。广告不得引人误解。所谓引人误解,是指广告陈述内容并不一定虚假,但因为表达方式不当,或标示不全或未标示,而使消

    3、费者误认为商品的品质或规格等同或优胜于实际的商品。.(2)合法原则 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即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和尊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有悖社会善良风俗。相关的广告行为必须合法。(3)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原则(4)正当竞争原则(5)可识别性原则.2、广告法的禁止内容:(1)不得使用国歌、国旗、国徽。(2)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

    4、)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陋的内容。(7)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8)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9)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10)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3、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1)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麻醉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2)农药广告:不得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不得使用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3)烟

    5、草商品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电影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法定的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4)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必须要有卫生检验的许可证明,同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容易混淆的用语。.四、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广告法的民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理应知道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行为应视为侵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3)贬低其他

    6、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行为。(4)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行为。(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2、违反广告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停止广告业务(3)没收非法所得广告费用(4)处以罚款(5)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6)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告许可证.3、违反广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3)广告监督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行为的。.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

    7、993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2)经营者必须实施了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3)其行为必须发生在市场交易中。(4)其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3、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

    8、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后果一般比为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的较轻。.三、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1、欺骗性交易行为 该行为是指经营者以假冒、模仿、虚假表示等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受骗上当。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

    9、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案例:2004年1月至2006年3月,上海某线缆有限公司负责人任某在负责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AMP”(安普)及“SYSTIMAX”(康普)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该公司生产的网络布线产品上,使用与“AMP”(安普)及“SYSTIMAX”(康普)相同的商标,后将上述产品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计48万余元。2006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办公室和该公司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AMP”(安普)牌网络布线产品234箱及“SYSTIMA

    10、X”(康普)牌网络布线产品128箱,货值金额计10.3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查获的“AMP”(安普)牌、“SYSTIMAX”(康普)牌网络布线产品均系假冒。本案中的行为就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采取各种方法限制竞争,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这些公用企业通常具有垄断的性质。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除上述公用企业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如烟草专卖和药品方面的企业。.案例:某

    11、市煤气公司,于2004年12月下发了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凡经选型的机子在该地区一律由煤气公司负责总经销,公司根据选型的情况与各厂家签定总经销协议。除煤气公司外,本地区的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与厂家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关系”;“凡符合选型,从其他渠道自购的机子,在办理安装手续时,增收100-200元台的机子入网费,并在热水器使用证上签自购字样、机子不负责保修。”根据此规定,煤气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渠道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对从当事人指定经销点购买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收取650元台的安装费,对从其他渠道自购符合选型要求的机子的用户,除收取安装费外,每

    12、台机子增收100-200元入网费。.从2005年1月份开始至2006年12月30日,煤气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共收取入网费的户数为300户,收费金额为4万元。本案中煤气公司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煤气服务的公用企业,其利用自身的独占地位,采取差别待遇的方式,加收有购燃气热水器用户的入网费,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销点的商品,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及用户购买燃气热水器的自主选择权,它的行为就属于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 该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行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机制,违背了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

    13、同时人为地割裂市场,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有效配置。.“以权经商”是指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地区封锁”是指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规定,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对本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加以限制,限制外地商品进人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案例:2005年以前,江苏省某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可证时,按照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统一要求,公然把经营范围限定为“地产啤酒”,即凡是经销本地产的啤酒就可以顺利地拿到经营许可证,经销外地生产的啤酒经营商要想取得经营许可证必须要具

    14、备很多的条件。2005年,在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时,对经营本地产啤酒的业户放松管理,一些不够条件的经营业户虽然未能取得批发许可证,但因其经销本地生产的啤酒,仍可从事批发业务。对主要经营外地生产的啤酒的业户却多次处罚。本案中某县专卖事业管理局的行为就是一种以权经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他们凭借自己的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在本地市场进行流通。.4、商业贿赂行为 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向交易对方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经营者采用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对于其他诚实守信的经营者来说是一种打击,是不公正的。.案例:某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自2

    15、002年1月至2006年1月,在购进移动电话的经营活动中,与供货方私下串通,暗中约定在谈妥基本价格之后每台移动电话再加价1200元至1600元,该工程公司按加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供货方照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每台移动电话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给工程公司。本案中电信公司的行为就是一种收受回扣的行为,供货方的行为则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广告的宣传行为 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这些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

    16、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所以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案例:2006年8月3日,某市工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单位生产并在该局辖区内销售的“田七105 g特效中药牙膏”包装盒上标示:“田七又名金不换,为历代名医所称颂名贵中药。以现代科技提取出丰富的田七精华-田七总皂甘,具有散血止痛,消炎抑菌之功效,长期使用更能强化牙龈、牙质,使之更健康。对虚火牙痛、牙龈出血、牙本质过敏、口腔溃疡、牙菌斑,能有效改善及预防”等宣传预防和治疗疾病内容的宣传用语。经核查该牙膏属日化用品非药品,其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宣传未经国家法定部门核准。.本案中某单位的行为就是一种用商品的包装盒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7、因为当事人对其制售的商品采取片面方式和使用药品特定用语宣传,来混淆牙膏与药品的区别,虽然这种方式不一定构成完全意义上的欺骗,但是经营者是在利用这些手段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达到影响购买决策,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的目的。.6、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别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种与知识产权最为邻近的财产权,它可以给商业秘密所有人或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造成经济优势。用不正当的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损失。.

    18、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各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品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面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案例:某市金莱克电器有限公司在1998年开始开发“JC302”手提吸尘器,从制定开发计划书、电脑彩图稿、总装图、外壳机体图、锁紧块、吸嘴、地刷、软管等图纸,通过评审、试装报告,到确定零部件价格、认定加工厂,经历了7个月的时间,于1999年5月投产,199

    19、9年9月接外销定单出口,至2000年底已获利润800万-900万元。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他组织了几个人盗用金莱克公司的资料,包括生产任务单、外销定单、检验标准及检验记录单、结构数据表、图纸、产品说明书、零部件配置表、吸尘器彩图、电机性能表等。进而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JC302”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本案中金育公司和潘辉的行为就是浸犯了金莱克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他们的行为损害了金莱克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7、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销售的行为 该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

    20、下,价格的高低应当由市场决定,法律不宜干预企业的定价权。但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于经营者来说,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种亏损性经营,这种不正常的价格选择,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虽然牺牲了自身的暂时经济利益,但是最终可能获得一些优势,从而损害了竞争对手的经济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案例:个体户刘某开了一家小商店,专门出售铝合金,由于同行的商家越来越多,刘某感到了竞争的压力,时时刻刻想办法提高自己的竞争地位。有一天他终于想出了一个好办法,他

    21、在自己的商店打出“本店铝合金为全市最低价”的广告,很多消费者看到广告后前来购买,发现同样厚度、质量的铝合金,这家商店要比其他商店至少便宜20元平方米。后经人举报,物价部门前来检查,发现刘某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于是勒令商店把价格升上去,并没收了降价后的所得10000元,还罚款2000元。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就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行为,为的就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8、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 该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搭售行为是经营者用具有市场优势的商品搭售市场地位较低、销路较差、不受消费者欢迎的商品,通过这种手段扩大

    22、销售量。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有许多表现形式,如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向购买者索取贿赂或回扣,或者在销售的同时要求购买者不要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以此来打击竞争对手等等。.案例:某市文教用品厂主要生产粉笔、纸张等产品。该市生产纸张的不止一家,而生产粉笔的只有这一家。为了提高收入,该厂作出了决定:凡是购买一盒粉笔,必须同时购买稿纸一叠。因为其他的地方较远,所以大家只好在此地购买粉笔。本案中该文教用品厂的行为就是一种搭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9、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该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采用附赠式或者抽奖式进行有奖销售的活动。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为扩大商品销路、吸引顾客,

    23、以提供奖品或者奖金的方式进行推销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可以采取各种措施进行促销,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作用。有奖销售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使他们在正常的消费过程中可能意外地获奖。但某些经营者却利用消费者的盲目性和投机心理促销,利用有奖销售来坑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造不公平竞争,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有奖销售行为:(1)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10、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24、信誉的行为 该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或者散布有损同行的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使其无法正常地进行市场经济活动,从而达到削弱其竞争力,使自己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法,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通过诚实劳动所取得的在商业道德、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社会评价。.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企业的生命,它可以使企业获得强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如果一个企业的商业信誉遭到恶意低毁,将可能使该企业遭受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所以那些不惜耍手段败坏他人信誉、声誉的行为就是一种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曾经以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有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杭州市中级

    25、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娃哈哈集团认为:“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其研制生产的产品,其广告词“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已经家喻户晓。该产品先后获全国最受欢迎的保健产品、国家星火二等奖、中国优质保健品金奖等二十余项大奖,销售额近年来一直保持在全国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原告也由于此产品而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995年初,巨人集团生产了一种与“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类似的产品“巨人吃饭香”投放全国市场,并专门印制了一种巨人集团健康产品销售书、巨人大行动的宣传册子,在全国各地的食品、医药等销售单位、消费者中广为散发。在宣传册子中称:“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

    26、为此,全国各地娃哈哈产品的销售商和消费者纷纷要求娃哈哈集团对此作出解释。这一宣传同时也导致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下跌,出现了1987年投产以来的第一次负增长。.截至1995年12月31日,减少销售收入4492.9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达673.938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娃哈哈集团良好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企业形象亦因此而受到极大损害。娃哈哈集团认为巨人集团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巨人集团公司立即停止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各类损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娃哈哈集团的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经鉴定,证明不存在“

    27、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的问题。本案中,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的行为就是通过制造谣言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最终也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该行为是指投标者和招标者,或者投标者和投标者,为排挤对手,相互勾结,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可以为招标单位节约资金,选择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同时也可以促进投标单位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要求投标者在投标过程中必须展开公平、合理的竞争,招标者和投标者也不得串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四、不正当

    28、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1)停止侵害 经营者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查出,首先责令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是实施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他人信誉,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他人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3)赔偿损失 经营者违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行政责任(1)宣布行为无效 经营者所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上被宣布为无效,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无效。(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宣布为违法后,首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责令改正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4)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者违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5)罚款 经营者违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做出罚款的处罚。罚款的数额,有违法所得的1至3倍的规定,也有1-20万元的数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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