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权的法律性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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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执行 法律 性质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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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研究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研究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执行”是与“履行”相对称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主动完成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履行”;债务人拒不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国家专门机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迫使其完成义务,称之为“执行”。简言之,“履行”是主动的、自觉的,“执行”是被动的,强制的。在这个意义上,“民事执行”就是国家有权机关强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的债务人完成义务的活动和制度。民事执行权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人民法院实行审执分立后,由民事诉讼法学者所提出的
2、,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此尚无规定,学者们虽然在论述中较多地涉及民事执行权的相关内容,但正式为民事执行权给出定义的并不多。江伟教授认为:“所谓执行权,无非就是国家民事执行机构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的,迫使债务人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权力”;台湾学者陈荣宗认为,“行使强制力实现民事请求权给付内容之权能,谓之民事执行权”;另一台湾学者杨与龄认为,“强制执行权,乃执行机关行使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实现债权人私法上请求权之权力”。民事执行权,是指国家执行机关以己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己确
3、定的义务,从而实现已确定的民事权利的权能。(二)、民事执行权的特征(二)、民事执行权的特征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民事执行权的特征,主要体现为公权性、强制性、专属性和独立性。第一,公权性。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是规定国家执行机关运用或者行使公权力的制度,执行程序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执行机关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关系,从其性质上看,这种关系是一种公法关系。所以,民事执行权应当属于公权力范畴。执行权之所以具有公权性,很大程度上是由其权力行使主体的国家地位所确定的。因为民事执行权的行使,虽然是以债权人的申请提出而发动的,但是国家的民事执行权的独立存在却是强制执行程序得以进行的基本前提。第二,强制性。
4、民事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强制债务人履行其私法关系上债务的程序。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其法律效力不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更,因此民事执行权具有单向性。国家强制力是民事执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也是国家统治权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法律制度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民事执行权也必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第三,专属性。民事执行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专属于国家享有。对于民事执行权的主体属性,学界当中主要有国家说、债权人说和折衷说三种学说。其中通说是国家说,即认为民事执行权是国家以一定的程序授予执行机关行使的强制权力,没有国家的专门授权,任何机关都不得行使这项权力;同时,国家授予民事执行
5、权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且一经授权便不得随意更改,以示国家权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四,独立性。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属性是前三种属性的延伸。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执行程序一直被认为是审判程序的延伸,是一种附属程序;执行行为是诉讼行为的在审判程序结束后的延续,是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在这一认识的支配下,立法者在制度安排上把执行机构视为法院的审判机构内部的一个单位来定位。长期以来审执不分,审中有执、执中有审,执行权自然也成为了审判权的附庸,被认为是审判权在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的表达。不可否认,执行权是审判权得以实现的保障,但同时也有着自身独特性质,执行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这种相对独立性。二、现代西方两大
6、法系民二、现代西方两大法系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界说事执行权法律性质界说 汉密尔顿将法院称之为“最不危险的部门”。虽然按照西方法治秩序的建构者的观点,法院有权撤销政治机构制定的法令,但是,法院自己不会采取积极的行动。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由法院来执行案件,一个可能坏的结果是造成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藐视,助长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抗拒。故而,制度设计者们对执行权予以明确界定,以使法院摆脱具体执行判决的累赘。在西方国家权力被理性地“规训”的情况下,各种可能妨碍执行权妥当行使的预设己经从根源上被清空。洛克认为:“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
7、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是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执行权(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执行权 英美法系国家对执行权的性质定位为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性质,由不同的主体行使不同的职能。从具体的运作可以看出其更多表现出行政权的特征。在权力配置上,将民事执行权分配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执行决定权和执行裁判权掌握在法院手中,而执行实施权则由行政机关行使。在执行中,法院、书记官、执行官之间的关系如下:书记官代表审理法院签发执行令状。债权人申请执行首先要向受诉法院的书记官取得执行令(writofexecuton),然后持执行令
8、要求执行官执行。执行官负责实施执行行为,他们隶属于行政或警察系统。在执行令状到期时向法院报告执行令状实施情况,即向法院回复。(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执行权(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执行权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典型代表的法国,书记官签发加盖的执行令印,执行法官行使执行裁判权,执达员行使纯粹的执行实施权,而且执行实施权的行使主体也包括了检察院,这是法国执行权制度的一个特色。即法国对执行权的性质定位也是具有双重性,同时在具体实施上表现出比英美法系国家更强烈的行政权色彩。在权力配置上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权力配置没有很大区别,执行权三权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行使。相比之下,德国的民事执行权在性质上不同于法国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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