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XXX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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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 报警 控制器 GB4717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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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XXXX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操纵器(以下简称操纵器)的分类、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讲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样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操纵器,其它环境中安装的具有专门能性的操纵器,除专门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1993标准电压
2、GB 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969.1 工业产品使用讲明书 总则 GB 169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16806 消防联动操纵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 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用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335-I:1991) 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 IEC61000-4-2:1995) GB/T17626.3-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 IEC61000-4-3:1995) 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
3、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i IEC61000:4-4:1995) GB/T 17626.5-1999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 IEC6.10004-5:1995.) GB/T 17626.6-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扰乱抗扰度(idt IEC61000-4-6:1996) 3 分类 操纵器按应用方式分为: a)独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操纵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操纵器); b)区域型(具有向其他操纵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操纵器); c)集中型 d)集中区域兼寄型。 4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纳下列术语和定义: 4.1屏蔽状态Disabled c
4、ondition 操纵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4.2监管信号Supprvisory signal 操纵器监视的除火灾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他输入信号。 4.3监管报警状态SupervisRry signal.condition 操纵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 4.4自检状态Test condition操纵器进行自检功能时所处的状态。4.5正常监视状态Quiescent condition 操纵器接通电源后,无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屏蔽、监管报警、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5技术要求 5.1总则 操纵器应满足5.2整机性能、5.3软件文件i 5.4要紧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讲明
5、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 5.2整机性能5.2.1一样要求52. 1.1操纵器主电源应采纳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当设接线端子1.2。操纵器应当设有爱护接地端子。1.3操纵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 156规定,可优先采纳直流24V。1.4操纵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艺火灾报警功能5.2.2.1操纵器应能直截了当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刻,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5.2.2.2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操纵器应在lOs内发出火灾
6、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i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刻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5.2.2.3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操纵器应在lO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5.2.2.4操纵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操纵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5.2.25 火灾警报信号应能手动排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5.22.6操纵器采纳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5.226.1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5.2. 2. 6.2 应能采纳下
7、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a)用专用显示器连续显示;b)如赤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连续显示。5.2.2.6.2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刻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当设手动查询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有关信息。5.2.2.7操纵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5.2.2.71操纵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5.2.2.7.2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
8、操纵器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5.2.2.7.3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操纵器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5.2:2.8操纵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5:2.2:8:1操纵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水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5.2.2.8.2操纵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刻间隔(不小于5min)内未接收蓟要求的后续火灾
9、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5.2.2.9操纵器应当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旧存在的状态及有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5.2.2.10操纵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刻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刻。5.2.2.,11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操纵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有关信息,且在操纵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5.2.2.12通过操纵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阈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阈值应能手动可查。5.2.2.13除复位操作外,对操纵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阻碍操
10、纵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5,2.3火灾报警操纵功能5.2.3.1操纵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操纵输出。5.2.3.2操纵器可设置其它操纵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操纵,每一操纵输出应对应的手动直截了当操纵按钮(键)5.2.3.3操纵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有关的操纵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5.2.3:4操纵器应能手动排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5.2.3.5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操纵器,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
11、接收显示。关于采纳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操纵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5.2.3.6操纵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操纵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复原;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操纵设备反馈信号lO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复原。 5.2.3.7如需要设置操纵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a)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操纵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b)操纵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c)延时应
12、不超过lOmin-延时时刻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d)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截了当启动输出功能; e)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阻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刻指示。5.2.3.8当操纵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操纵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耷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操纵器应进入火灾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阻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5.2.3.9当操纵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操纵设备时,该消防联动
13、操纵设备部分应满足GB16806有关要求,消防联动操纵设备故障应不阻碍操纵器的火灾报警功能。5.2.4故障报警功能5.2.4.1操纵器应当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不管操纵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5.2.4.2当操纵器内部、操纵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操纵器应在lOO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排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5.2.4.3一操纵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a)操纵器与火灾探测器i+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 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
14、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阻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 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b)操纵器与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阻碍功能的接地: c)操纵器与其操纵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阻碍功能的接地。 其中a、b两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能够不显示,c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阻碍。5.2.4.4操纵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a)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b)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c)主电源久压。 5.2.4.5操纵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5
15、.2.4.6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操纵器正常工作耐,操纵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lh以上。5.2.4.7关于软件操纵实现各项功能的操纵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储备器内容出错时,操纵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 5.2.4.8操纵器的故障信号茬故障排除后,能够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操纵器应在lOO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5.2.4.9任一故障均不应阻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5.2.4.10.当操纵器采纳总线工作方式时,应当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操纵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阻碍的部件数量不应
16、超过32个。 5.2.5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操纵器)5.2.5.1操纵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不管操纵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5.2.5.2操纵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a)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 b)消防联动操纵设备; c)故障警告设备; d)冰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e)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5.2:5.3操纵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启动屏蔽指示。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 5.2.5.2中a)、b) c)三项的屏蔽信息能够不显示,d)、e)二项屏蔽信息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阻碍。5.2.5.4操纵耜应能显
17、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5.2.5.5操纵器仅在同一个探测区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形下,才能显示该探测区被屏蔽,否则只能显示被屏蔽部位。 5.2.5.6操纵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和探测区均被屏蔽的情形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5.2.5.7屏蔽状态应不受操纵器复位等操作的阻碍。5.2.6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操纵器) 5.2.6.1操纵器应当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不管操纵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5.26.2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操纵器应在lOOs内发出与火灾报
18、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仪能手动排除,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如监管信号仍存在,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一5.2_6-2-操纵器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 5.2:7自检功能 5.2.7.1操纵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操纵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操纵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操纵器自检时刻超过lrn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操纵器的自检功能应不阻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操纵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5.2.7.2操纵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
19、所有指示灯(器)j显示器的功能。52.7.3具有能手动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操纵器,应当设专用自检总指示灯(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测区处于检查状态,该自检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并满足下述要求: a)操纵器应显示(或手动可查)所有处于自检状态中的部位或探测区: b)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均应能单独手动肩动和解除自检状态: c)处于自检状态的部位或探测区不应阻碍其它部位或探测区的显示和输出,操纵器的所有对外操纵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检查声和或光警报器警报功能时除外)528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操纵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
20、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摩阻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_致且易于辨识。当操纵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譬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5.2.9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操纵器)5.2.9.1区域操纵器应能向集中操纵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操纵、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操纵器的有关指令。5.2.9.2操纵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操纵器的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操纵、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操纵
21、器发出操纵指令5.2.93中操纵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操纵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阻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行状态并显示区域操纵器的部位。5.2.9.4。集中区域兼容型操纵器应满足52.9.15.2.9.3的要求。5.2.10电源功能 5.2.10.1操纵器静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复原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各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爱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操纵器产生误动作。5.2.10.2操纵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操纵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a)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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