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doc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校车安全管理条例》.doc》由用户(刘殿云)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 安全管理 条例
- 资源描述: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规标题】校车安全治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617号【颁布时刻】2012-4-5【失效时刻】【全文】校车安全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治理条例差不多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校车安全治理,保证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按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同意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三条县级以上地点人
2、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证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展都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内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证就近入学,同时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同意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待、鼓舞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
3、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点财政分担,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待方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治理权限制定。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等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治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治理工作和谐机制,统筹和谐校车安全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治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习惯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
4、、和谐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治理职责。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治理的有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治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证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保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证校车通行安全。第八
5、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治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治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学校能够配备校车。依法设置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都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按照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规定设置的校车运营单位,能够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形,能够制定治理方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治理制度,配备安全治理人
6、员,加大校车的安全爱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证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治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治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治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治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治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
7、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治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治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差不多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刻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五)差不多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
8、任保险。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讲明理由。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
9、、开行时刻、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二十二条
10、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爱护,建立安全爱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修理,排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修理企业修理。承接校车修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修理技术规范修理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修理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修理质量负责。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
11、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峻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讲明理由。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