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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

  • 上传人(卖家):林田
  • 文档编号:5905662
  • 上传时间: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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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水产 苗种 管理办法 参考 模板 范本
    资源描述: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2005.04.01法规名称: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农业部颁布日期:2005.01.05实施日期:2005.04.01修改日期:2004.12.21法规内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杜青林二五年一月五日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

    2、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第

    3、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

    4、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

    6、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

    7、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第十九条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

    8、、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类。列入进口名录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

    9、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五)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二)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三)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

    10、仪器设备。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除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该地区的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等;(二)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三)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第二十四条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水产苗种出口申请表。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

    11、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第二十六条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第二十七条申请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办理进出口手续。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审批表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12、。第二十八条进口、出口水产苗种应当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水产苗种进口实行属地监管。进口单位和个人在进口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境后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该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设置专门场所进行试养,特殊情况下应在农业部指定的场所进行。试养期间一般为进口水产苗种的一个繁殖

    13、周期。试养期间,农业部不再批准该水产苗种的进口,进口单位不得向试养场所外扩散该试养苗种。试养期满后的水产苗种应当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第三十一条进口水产苗种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要严格遵守有关外来物种管理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用术语的含义:(一)原种: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的原始亲体。(二)良种: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适用于增养殖(栽培)生产的水产动植物种。(三)杂交种:指将不同种、亚种、品种的水产动植物进行杂交获得的后代。(四)品种:指经人工选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并具有不同于原种或同种内其他群体的优良经济性状的水生动植物。(五)稚、幼体:指从孵出后至性成熟之前这一阶段的个体。(六)亲本:指已达性成熟年龄的个体。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转基因水产苗种的选育、培育、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管理,应当同时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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