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三会一层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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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制度 一层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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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制度】三會一層議事規則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一样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 (
2、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
3、范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益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能够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往常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要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运算。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公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专门缘故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公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讲明缘故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二条
5、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能够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托付书的送达时刻和地点; 第十三条 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会,也能够托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托付代理人,由托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托付的代理人签署托人。 第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托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不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
6、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托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托付人签名(或盖章)。托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五条 投票代理托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宅,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宅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
7、案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此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五天的间隔期。 第二十条 年度股东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能够提出临时提案。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的前七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
8、不足七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此次年度股东会上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能够提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也能够直截了当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 第二十一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讲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阻碍、审批情形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咨询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形、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讲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缘故、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以后的阻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
9、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讲明转增缘故。 第四章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关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
10、前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反馈提议股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同意召开股东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会召开的时刻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不论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
11、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治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关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禁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形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形: (二) 董事、高层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形及对有关法律、
12、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形。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刻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终止之后赶忙就任。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当通过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并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权数或代理股权数的多少顺序先后发言。每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的时刻不得超过10分钟。 除涉及
13、公司商业隐秘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布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讲明。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的原则进行表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专门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专门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和规定。公司董事、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
14、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幸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一般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酬劳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专门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专门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一般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阻碍的、需要以
15、专门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非经股东会以专门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治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此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讲明。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四十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当
16、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四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按照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能够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赶忙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
17、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讲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储存,储存期限许多于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200 年 月 日公司200 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
18、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为了进一步明确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对公司经营治理的监督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体会。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及
19、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许多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主席由监事会推选产生。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二)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能够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 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人员、
20、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咨询题;-(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六)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七) 列席董事会会议;-(八) 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能够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关心,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议案所涉及的有关咨询题。-第七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应以书面形式向
21、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书面提案。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天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专门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二)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会,除涉及公司商业隐秘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布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讲明。-第九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
22、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第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主席召集,在公司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布前召开,并按照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往常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主席按照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能够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要求召开会议的缘故和目的。-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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