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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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一、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介绍一、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介绍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第1页/共65页山东环保工作作风一、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介绍一、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介绍 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禽畜养殖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2001.5.8)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7.2)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8.8)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5.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10.10水利 部令)第2页/共65页一、水污染防治法律
2、体系介绍一、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介绍山东省地方法规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 水污染防治条例(1995年8月8日)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5年6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3页/共65页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第4页/共65页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超标、超总量制度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排污单位自我监测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区域限批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第5页/共65页 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环境
3、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6页/共65页p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1)在指导原则上提出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3)在结构上增设“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保护”专章 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明确了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修订)第7页/共65页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设置排污口。违者,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5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者承担,处50万100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57、75
4、);第8页/共65页u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50万元罚款;并报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58、81);u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万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58、81);第9页/共65页u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污项目。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50万元罚款;并报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59、81);u 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排污量。(60、81
5、);第10页/共65页扩大了总量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要求地方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18);允许省级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18);总量控制制度(修订)第11页/共65页 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的环评文件区域限批制度(18);对未完成总量控制指标的省、市、县予以公布(国务院公布省级;省级公布市、县;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公布违法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名单(19)。第12页/共65页 明确了四类适用对象: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排放医疗污水的医疗卫生机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其它应取得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2
6、0);明确了两项基本要求:禁止无证排污,禁止违证排污(20);明确授权立法,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第13页/共65页关于规范排污行为的规定关于规范排污行为的规定: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排污口的,还应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它规避监管方式排污;第14页/共65页 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 50万元罚款;私设暗管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同意在江河、湖泊建排污口的,按规定处罚(75)第15页/共65页 第9条规定
7、:“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污制度(新增)第16页/共65页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的25倍罚款。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74)第17页/共65页专设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要求:政府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66);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新增)第18页/共65页企业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事故中产生
8、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排水体(67);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68);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府,抄送有关部门(68)。第19页/共65页 法律责任(82、83):不按规定制定应急方案或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 10万元罚款(82)第20页/共65页 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一般或较大事故:直损20%;重大或特大事故:直损30%);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代为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可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主管人、责任人可处一年从本单位收入的50%
9、以下罚款(83)第21页/共65页 设定排污单位具有自我监测义务,自我监测义务,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监测并保存原始纪录;排污单位自我监测制度(新增)第22页/共65页 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同有关部门确定(23);对未安装、未联网、未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 10万元罚款(72)。第23页/共65页 新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污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制度(修订
10、)第24页/共65页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25页/共65页 第18条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区域限批”制度(新增)第26页/共65页 赋予公众检举权。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对违法者公开曝光。第19条规定,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总量控制指标的下级行政区予以公布;公众参与制度(修订)第27页/共65页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保障公
11、众环境知情权(25);允许环保社团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起诉(88)。第28页/共65页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其他制度环评制度(17);法律责任:同环评法“三同时”制度(17);法律责任: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71)未经批准拆、闲设施的处应交排污费的13倍(73)第29页/共65页排污申报登记制度(21条);法律责任: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2(2)征收排污费制度(24);法律责任:同收费条例现场检查制度(27);法律责任:同水细则第30页/共65页淘汰制度(41);法律责任: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停业、关 闭。(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12、(44);跨区纠纷解决制度(28);第31页/共65页 强化法律责任强化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6983条)15条,42种违法行为。民事责任:(8589条)5条,10种情况。刑事责任:第90条。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第32页/共65页 行政责任方面的创新突破扩大了责任承担对象(3类)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如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查处的(69);违法的排污单位(法人、组织)(82 等);违法排污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个人罚款)(83).第33页/共65页增加了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环境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如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等(69);未安
13、装自动监测设备的(72);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的(72);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72);排污超过标准的(74);第34页/共65页 排污超过总量指标的(74);私设暗管的(75);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78);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方案的(8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82)。第35页/共65页 罚款幅度普遍明显提高 新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现状,通过5种方法,明确规定并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第36页/共65页针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具体罚款幅度。原法由水细则规定罚款幅度,而新法直接规定,更具权威性。提高罚款的绝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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