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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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相关 法律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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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债权制度第二节 物权制度第三节 法人制度第四节 时效制度第一节 债权制度一、概念二、与物权比较债权的特征三、债的分类四、债的保全和担保五、债的转移第一节 债权制度 一、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债权制度 二、债权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债权关系中,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从客体上看,债权关系中客体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3、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的内容集中体现为请求权。第一节 债权制度 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按债发生的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划分。2、特定物之债
2、与种类物之债,按债的标的物属性不同来划分。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把多数人之债进行划分。4、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按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划分。第一节 债权制度 四、债的保全和担保 1、债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或者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单方面作出的或与第三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2、债的担保:指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由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等
3、。案例:1.4 第一节 债权制度 五、债的转移:1、概念 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不变的一种法律制度。2、三类方式:(1)债权让与,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2)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3)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第二节 物权制度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分类四、物权的效力第二节 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
4、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排斥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第二节 物权制度 二、物权的特征 1、对世权,物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对权利以外的一切人都发生效力。基于这一特征,物权在性质上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同一物质上不能同时并存两种以上的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如所有权 2、支配权,权利主体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3、绝对权,其权利主体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而其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仅是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4、以特定物为客体第二节 物权制度 三、物权的分类:1、自物
5、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又称所有权。他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以外的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两者根据物权的客体不同来划分,它们的成立和变动的要件、公示方式不同。前者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后者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第二节 物权制度 四、物权效力:1、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比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容二主。2、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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