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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概论第二十六章-农业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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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经济法 概论 第二 十六 农业法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二十六章 农业法o粮食流通管理o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设立和运营o畜牧管理o种子管理o烟叶税o农民工保护政策 重要概念和术语o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流通、种子法、畜牧法、烟叶税、农民工 第一节 农业法概述 o一、农业概述o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o农业法指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

    2、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二、农业法概述 o为促进“三农”发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通过了农业法,2002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o农业法是规范“三农”问题的基本法o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这就是所谓的“五个一号文件”。o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再次将农业问题提上改革日程,随后在2005年、2006年连续颁发了关于“三农问题”改革的“中央一号文件”o农业法是一个体系

    3、比较完整的产业法,主要内容包括有:规范土地资源权属及经营的立法,如土地管理法(2004)、畜牧法(2005)、渔业法(2004)、草原法(2002)、水法(2002)、森林法(1998)、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规范农村经济组织的立法,如乡镇企业法(199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的立法,如种子法(2004)、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1998)、兽药管理条例(2004);规范农产品流通的立法,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规范农业科技和教育的立法,如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三、农业管理体制 o农业部

    4、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等。o农业部下辖农垦局、乡镇企业局、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等机构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法 o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业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o农民承包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

    5、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承包制可以激发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解决公有制条件下土地经营的效率问题 一、土地承包方式 o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o(一)承包方的权利o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o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o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承包方的义务 o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o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

    6、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o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承包程序 o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o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o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o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o5签订承包合同 四、承包期限 o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五、承包合同(一)合同条款 o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o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

    7、、住所。o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o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o4承包土地的用途。o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o6违约责任(二)合同生效 o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三)禁止事项 o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o(一)承包方迁出承包地的保护o承包期内

    8、,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调整承包地的条件 o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三)妇女的特殊保护 o承包期内,

    9、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o(一)流转方式o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流转原则 o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o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o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o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o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三)流转费用 o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

    10、、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八、法律责任 o(一)发包方责任o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o(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o(2)违反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o(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o(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o(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o(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o(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o(8)

    11、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二)承包方责任 o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o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o(一)概念和特征o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o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二)组织原则 o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12、。o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o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o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o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三)组织形式 o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二、设立条件和登记 o(一)设立条件 o(1)有5名以上成员;o(2)有合作社章程;o(3)有组织机构;o(4)有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o(5)有成员出资(二)设立登记 o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

    13、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三)成员条件 o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o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o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

    14、,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三、组织机构 o(一)构成和决议o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对本社重大事务作出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2/3以上 o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o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二)管理人员 o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1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

    15、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o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o(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o(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o(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o(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四、财务管理 o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

    16、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o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o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o(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o(2)按上述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四节 粮食流通管理法 o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

    17、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国务院于2004年5月发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进行规范。该条例将“粮食”限定为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一、粮食流通管理体制 o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o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o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o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

    18、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o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二、粮食经营 o一)粮食经营者o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是粮食经营者。粮食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并且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二)粮食收购 o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

    19、粮食的活动。o收购粮食应取得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三)粮食加工 o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营活动。o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o不得有下列行为:o(1)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o(2)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o(3)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o(4)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四)粮食销售 o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的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o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

    20、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三、粮食流通 o宏观管理国家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价格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o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 o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第五节 种子法 o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o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1、了种子法,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作了修正。种子法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种子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 一、种子管理体制 o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o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二、种子生产 o(一)许可证制度o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22、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二)生产规则 o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三、种子经营 o(一)许可证制度o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项目(二)种子

    23、收购和销售 o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o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o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种子质量 o(一)质量监督o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o(二)假种子和劣种子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第六节 畜牧法 o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畜牧法,自2006年7月

    24、1日起施行。o该法旨在规范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一、种畜禽品种生产经营 o(一)许可证制度o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o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种畜禽销售 o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o销售种

    25、畜禽时,不得有下列行为:o(1)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o(2)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o(3)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o(4)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o(5)销售未附具法律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o(6)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畜禽养殖 o(一)养殖条件 o(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o(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o(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o(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

    26、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o(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o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o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o(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o(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o(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二)养殖行为 o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o(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o(2)使用未经高温处

    27、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o(3)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o(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三、畜禽交易和运输 o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3公里以外。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o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有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运输畜禽,必须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第七节 烟叶税法 o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国家于200

    28、5年、2006年陆续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目前仅存的农业税种是烟叶税。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发了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o烟叶税的征税对象是晾晒烟叶、烤烟叶,纳税义务人是收购烟叶的单位,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与税率的积,烟叶税实行20%的比例税率。o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义务人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节 农民工权益保护 o2006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9、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农民工的内涵 o农民工是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公民。农民工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o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 二、农民工问题 o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o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o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o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解决农民

    30、工问题的基本原则 o(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o(二)强化服务,完善管理 o(三)统筹规划,合理引导 o(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o(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四、工资问题解决措施 o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o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五、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解决措施 o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

    31、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o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六、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o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这是农民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o积极引导东部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产业政策上鼓励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

    32、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七、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o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o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o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思考题o1农业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如何?o2谈谈你所了解的“三农”问题。o3讨论一下,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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