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二十六章-农业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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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概论 第二 十六 农业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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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 农业法o粮食流通管理o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设立和运营o畜牧管理o种子管理o烟叶税o农民工保护政策 重要概念和术语o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流通、种子法、畜牧法、烟叶税、农民工 第一节 农业法概述 o一、农业概述o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o农业法指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
2、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二、农业法概述 o为促进“三农”发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通过了农业法,2002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o农业法是规范“三农”问题的基本法o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这就是所谓的“五个一号文件”。o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再次将农业问题提上改革日程,随后在2005年、2006年连续颁发了关于“三农问题”改革的“中央一号文件”o农业法是一个体系
3、比较完整的产业法,主要内容包括有:规范土地资源权属及经营的立法,如土地管理法(2004)、畜牧法(2005)、渔业法(2004)、草原法(2002)、水法(2002)、森林法(1998)、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规范农村经济组织的立法,如乡镇企业法(199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的立法,如种子法(2004)、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1998)、兽药管理条例(2004);规范农产品流通的立法,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规范农业科技和教育的立法,如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三、农业管理体制 o农业部
4、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等。o农业部下辖农垦局、乡镇企业局、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等机构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法 o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业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o农民承包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
5、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承包制可以激发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解决公有制条件下土地经营的效率问题 一、土地承包方式 o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o(一)承包方的权利o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o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o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承包方的义务 o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o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
6、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o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承包程序 o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o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o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o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o5签订承包合同 四、承包期限 o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五、承包合同(一)合同条款 o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o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
7、、住所。o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o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o4承包土地的用途。o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o6违约责任(二)合同生效 o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三)禁止事项 o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o(一)承包方迁出承包地的保护o承包期内
8、,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调整承包地的条件 o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三)妇女的特殊保护 o承包期内,
9、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o(一)流转方式o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流转原则 o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o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o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o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o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三)流转费用 o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
10、、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八、法律责任 o(一)发包方责任o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o(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o(2)违反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o(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o(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o(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o(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o(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o(8)
11、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二)承包方责任 o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o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o(一)概念和特征o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o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二)组织原则 o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12、。o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o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o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o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三)组织形式 o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二、设立条件和登记 o(一)设立条件 o(1)有5名以上成员;o(2)有合作社章程;o(3)有组织机构;o(4)有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o(5)有成员出资(二)设立登记 o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
13、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三)成员条件 o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o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o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
14、,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三、组织机构 o(一)构成和决议o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对本社重大事务作出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2/3以上 o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o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二)管理人员 o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1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
15、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o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o(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o(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o(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o(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四、财务管理 o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
16、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o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o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o(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o(2)按上述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四节 粮食流通管理法 o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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