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物件致害的民事责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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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 物件 民事责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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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地面施工致害的责任地面施工致害的责任 一、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概念一、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概念l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法律依据l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25125条条l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9191条条 l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l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
2、置明显标志和采取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担侵权责任。l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权责任。二、二、地面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施工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l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l 本质上,施工人基于施工活动对于行本质上,施工人基于施工活动对于行人的义务属于从事社会活动的人所负有的人的义务属于从事社会活动的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安全保障义务范畴。l窨井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者
3、其他地下管线工程是指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其他物。其他地下设施地下设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包括地窖、水井、下水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等。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等。l(一)加害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一)加害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而且没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而且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这一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三、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三、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 1、行为之场所为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行
4、为之场所为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l公共场所是公众聚集、公共活动的场公共场所是公众聚集、公共活动的场所,道路、通道,是公众通行的地段。所,道路、通道,是公众通行的地段。l这些地方和地段,这些地方和地段,都是公共活动、通都是公共活动、通行的区域行的区域,出入人员具有广泛性、不特定,出入人员具有广泛性、不特定性的特点。在这样的场合进行施工,具有性的特点。在这样的场合进行施工,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性。l 这是法律对地面施工管理人所规定的特定这是法律对地面施工管理人所规定的特定的作为义务,凡在公共场所等进行地面施工,的作为义务,凡在公共场所等进行地面施工,就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未
5、按法就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未按法律规定要求作为,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律规定要求作为,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且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这两种义务必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这两种义务必须同时履行须同时履行,否则应为未尽作为义务。此种注,否则应为未尽作为义务。此种注意义务,意义务,应采取善良管理人注意应采取善良管理人注意,标志的明显,标志的明显性和措施的安全性均应作较高的要求。性和措施的安全性均应作较高的要求。、须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须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l施工的进行阶段,包括施工的准备阶段、施工的进行阶段,包括施工的准备阶段、施工的实施阶段和施工的
6、完成阶段。某些施工施工的实施阶段和施工的完成阶段。某些施工久拖不竣或基本完成但未最后竣工验收,仍应久拖不竣或基本完成但未最后竣工验收,仍应认为处于施工的进行阶段。只有在施工进行阶认为处于施工的进行阶段。只有在施工进行阶段的行为,才可能被认为是此类侵权行为的侵段的行为,才可能被认为是此类侵权行为的侵害行为。害行为。l在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后出现建筑物倾在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后出现建筑物倾塌、脱落、坠落等致人损害,塌、脱落、坠落等致人损害,不能认为是地面不能认为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而是物件致人损害施工致人损害,而是物件致人损害。、行为应发生于施工的进行阶段、行为应发生于施工的进行阶段 l(二)须受
7、害人受到损害。(二)须受害人受到损害。l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而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而不包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伤害括施工人员自身伤害,施工人员自身伤害,施工人员自身伤害应依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解决应依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解决。l(三)须受害人的损害与施工安全措施的(三)须受害人的损害与施工安全措施的欠缺间有因果关系欠缺间有因果关系 。除地面施工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伤除地面施工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应是地面工作物所致,两者之间有害,应是地面工作物所致,两者之间有因因果关系果关系。l(四)地面施工管理人有过错(四)地面施工管理人有过错(推定推定)。l地面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
8、志和采取安地面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全措施l (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有加害行为有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过错过错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施工人举证施工人举证l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四、四、地面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责任承担施工致害责任的责任承担l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施工人,即建设工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施工人,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而非发包人。程的承包人,而非发包人。l认定规则:认定规则: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的主体()直接进行施工的人()直接进行施工的人员是独立的承包建筑商员是独立的承包建筑商 该独立的承包建筑商即为施工该独立的承包建筑商即
9、为施工人,应认定为责任主体人,应认定为责任主体()地面工程是以某一()地面工程是以某一特定的人的名义作为施工特定的人的名义作为施工人进行施工人进行施工以其名义作为施工人的特定人以其名义作为施工人的特定人为施工人,而不问真正的直接为施工人,而不问真正的直接施工者是谁,也不问是否存在施工者是谁,也不问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等情形转包、分包等情形()工程的所有者、管()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雇佣零散人员进行施理者雇佣零散人员进行施工的或者受害人无法判断工的或者受害人无法判断施工人施工人 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为施工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为施工人人 五、五、地面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施工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l
10、 施工人能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施工人能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设置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意味着施工人无过,意味着施工人无过错,免除责任;否则,即推定为有过错,承担错,免除责任;否则,即推定为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条及第条及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未作规定,是否可以作为加害人的免责是否可以作为加害人的免责条件存在争议。条件存在争议。按过错相抵,施工人得主张免责或减责。按过错相抵,施工人得主张免责或减责。l 【例例1 1】甲市政工程公司在甲市政工程公司在A A
11、市市B B区区C C街街道上施工,在施工现场前方道上施工,在施工现场前方150150米处高悬米处高悬一警示牌:一警示牌:“前方施工,危险,请绕行前方施工,危险,请绕行”并铁板设置大红色的安全防护栏。乙一天并铁板设置大红色的安全防护栏。乙一天酒后驾车直闯甲施工现场,撞倒安全防护酒后驾车直闯甲施工现场,撞倒安全防护栏跌落一深坑中,致车报废,乙成重伤。栏跌落一深坑中,致车报废,乙成重伤。问:乙的损失由谁承担问:乙的损失由谁承担?l 【答案答案】乙自己承担乙自己承担 l 【例例2 2】甲学校与乙建设工程公司签甲学校与乙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在校园内建一大楼。建设过程中订合同,在校园内建一大楼。建设过程
12、中由于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严,乙公司一由于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严,乙公司一名施工工人丙从高处掉下,摔成重伤。问:名施工工人丙从高处掉下,摔成重伤。问:丙能否请求乙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丙能否请求乙承担特殊侵权责任?l 【答案答案】不能,应依工伤事故责不能,应依工伤事故责任解决。任解决。l 【例例3 3】甲大学与乙工程公司签订建甲大学与乙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建造一座体育馆。建设过程设工程合同,建造一座体育馆。建设过程中乙未对体育馆施工周围进行必要隔离。中乙未对体育馆施工周围进行必要隔离。某日学生丙路经施工现场时被一从高处落某日学生丙路经施工现场时被一从高处落下的沙灰袋砸伤。问:丙应向谁主张赔偿下
13、的沙灰袋砸伤。问:丙应向谁主张赔偿请求权请求权?l 【答案答案】乙乙 案例分析:本案施工人应否承担责任?案例分析:本案施工人应否承担责任?l 20032003年年1111月月2323日,日,市政公司市政公司在县城大桥南在县城大桥南端东侧人行道进行地面施工,为安全起见,市端东侧人行道进行地面施工,为安全起见,市政公司在施工现场南北两侧设置了六块警示牌,政公司在施工现场南北两侧设置了六块警示牌,并用红石堆砌,同时在西侧除花坛隔离区外,并用红石堆砌,同时在西侧除花坛隔离区外,还用棕绳进行围拦,其东侧地面因施工也相应还用棕绳进行围拦,其东侧地面因施工也相应升高,且凹凸不平,但市政公司未在该侧围拦,升高
14、,且凹凸不平,但市政公司未在该侧围拦,被害人叶某被害人叶某的诊所位于该路的东侧畔,有一台的诊所位于该路的东侧畔,有一台阶与桥相通。阶与桥相通。20032003年年1212月月2525日凌晨日凌晨2 2时许,叶某时许,叶某外出归来,从施工现场经过时,不慎摔倒,头外出归来,从施工现场经过时,不慎摔倒,头部撞地。部撞地。20032003年年1212月月2626日日1 1时时2525分死亡。经法医分死亡。经法医鉴定:叶某因摔伤致成特重度颅内高压、脑疝,鉴定:叶某因摔伤致成特重度颅内高压、脑疝,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争议:争议:l 第一种意见认为,市政公司在施工现场不但设置了第一种意见
15、认为,市政公司在施工现场不但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还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已经尽了明显的警示标志,还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已经尽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他自己疏于注意自己的法定义务。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他自己疏于注意的过失造成的,市政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因此,的过失造成的,市政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因此,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市政公司虽在施工现场设置了警第二种意见认为:市政公司虽在施工现场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在安全措施上存有瑕疵,且受害人的死亡与示标志,但在安全措施上存有瑕疵,且受害人的死亡与此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市政公司此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市政公司应承
16、担赔偿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市政公司在安全措施上虽有瑕疵,第三种意见认为:市政公司在安全措施上虽有瑕疵,但受害人于夜间途经施工现现场,疏于注意义务,使自但受害人于夜间途经施工现现场,疏于注意义务,使自己摔倒致死,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失。因而本己摔倒致死,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失。因而本案属于混合过错,应当实行过错相抵,由案属于混合过错,应当实行过错相抵,由受害人自己承受害人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担部分损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同意第二种意见同意第二种意见 l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地面施工致人损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案件,其损害责任在害的案件,其损害
17、责任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25125条有明文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条有明文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全地下设施等,没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全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属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于特殊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原则。l其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其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l 就本案而言,施工场所在人来人往的大桥上,作为就本案而言,施工场所在人来人往的大桥上,作为施工单位的市政公司更应加强施工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18、,施工单位的市政公司更应加强施工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谨慎的安全注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意义务,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l 现市政公司在施工现场设置了六块警示牌,且在西、现市政公司在施工现场设置了六块警示牌,且在西、南、北三个方向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似乎在其主观南、北三个方向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似乎在其主观上已经尽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上已经尽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在判断善良管理人是否但在判断善良管理人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其判断标准只能是客观标准,而不能是尽了注意义务,其
19、判断标准只能是客观标准,而不能是主观标准。即不能以其在主观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作为主观标准。即不能以其在主观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从其在客观上是否尽了注意义务为标准。判断标准,而应从其在客观上是否尽了注意义务为标准。l l 从本案事实看,市政公司在采取安全措施方面从本案事实看,市政公司在采取安全措施方面“挂挂三漏一三漏一”,忽视了施工现场东侧的安全,致使受害人叶,忽视了施工现场东侧的安全,致使受害人叶某因此而摔倒致死,显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某因此而摔倒致死,显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l 至于受害人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构成混合至于受害人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构成混合过错的问题,
20、法律在这种特殊侵权责任中,对受害人的过错的问题,法律在这种特殊侵权责任中,对受害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低,其目的在于加重加害人的责任,使注意义务要求较低,其目的在于加重加害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周到的保护,不使受害人因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周到的保护,不使受害人因为一般的过失甚至轻微的过失而使受害人承担混合过错的一般的过失甚至轻微的过失而使受害人承担混合过错的责任。本案受害人在夜间路过施工场所时不慎摔倒致死,责任。本案受害人在夜间路过施工场所时不慎摔倒致死,其疏于注意的义务仅仅是轻微过失,其疏于注意的义务仅仅是轻微过失,并不构成混合过错并不构成混合过错,赔偿责任应当由本案被告全部承担
21、。赔偿责任应当由本案被告全部承担。视频:今日说法 2009年4月16日 黑洞下的悲剧天线视频:电线杆斜拉线惹祸 人行道上演悲剧 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致人损害的责任致人损害的责任l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l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22、有其他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案例案例:害人的电缆线害人的电缆线l原告原告:董纪涛董纪涛l被告被告:网通公司网通公司l被告被告:北留村委会北留村委会案情案情l 20042004年年7 7月月2727日日1111时许,原告董纪涛时许,原告董纪涛无证驾驶鲁无证驾驶鲁J19323J19323号牌两轮摩托车(未带号牌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在北留村委东南处十字路口由南头盔),在北留村委东南处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十字路口左转弯时,被向北行驶,当行至十字路口左转弯时,被位于路西侧的网通公司架设的电缆线杆拉位于路西侧的网通公
23、司架设的电缆线杆拉线刮倒致伤。花费医疗费线刮倒致伤。花费医疗费2437.142437.14元。元。l 20042004年年1010月月1515日,原告委托泰安市岱岳区日,原告委托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技术室对其伤残情况作出评定,认定人民法院技术室对其伤残情况作出评定,认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400400元。元。l 另查明,本案涉及的电杆及拉线是被告网另查明,本案涉及的电杆及拉线是被告网通公司于通公司于20002000年年1010月月1919日架设,该线杆的日常日架设,该线杆的日常管理及养护由其自行负责。架设线杆时,该处管理及养护由其自行负责。架设线
24、杆时,该处路段为土路,线杆架设在路边,拉线架设在农路段为土路,线杆架设在路边,拉线架设在农田里,田里,20032003年及年及20042004年年4 4月,被告北留村委两次月,被告北留村委两次修路,将该处路段拓宽,致使线杆位于路中间修路,将该处路段拓宽,致使线杆位于路中间,拉线位于路西侧。,拉线位于路西侧。l 20052005年年4 4月月4 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71.29971.2元元。裁判裁判 l 本案致害线杆的拉线由网通公司所有,被本案致害线杆的拉线由网通公司所有,被告北留村委拓宽村内道路,致使被告网通公司告北留村
25、委拓宽村内道路,致使被告网通公司架设的电缆线杆及拉线位置由路边到了路中间架设的电缆线杆及拉线位置由路边到了路中间,这就又增加了地上工作物的危险性。,这就又增加了地上工作物的危险性。l 被告网通公司作为电缆线杆及拉线的所有被告网通公司作为电缆线杆及拉线的所有人,承担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养护的责任,人,承担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养护的责任,在线杆、拉线位置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相在线杆、拉线位置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共同构成一定应措施,对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共同构成一定威胁,被告网通公司具有过错,故对原告所受威胁,被告网通公司具有过错,故对原告所受伤害应承担相应责任。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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