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宪法-法律基础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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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宪法 法律 基础知识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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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1 第二章第二章 宪宪 法法 授课老师:万璐江西省电子信息技师学院法法 言言 法法 语语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1990届初中毕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业生。陈晓琪在1990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获得441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随后,山东省济宁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市商业学校发出录
2、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的通知书。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1993年毕业后,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1999年年1 1月月2929日,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日,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
3、、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精神损失。问题: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犯了齐玉苓的什么权利?问题: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犯了齐玉苓的什么权利?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宪法司法化第一案:1999年5月,枣庄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晓琪冒用齐玉苓姓名上学的行为,构成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等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驳回齐玉苓其他诉讼请求。齐玉苓不服,认为被告的共同侵权剥夺了其受
4、教育的权利并造成相关利益损失,原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是错误的。遂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还我受教育权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还我受教育权 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01年年8月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认定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
5、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年8月月23日,山东省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日,山东省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第4646条规定: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终审判决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终审判决此案:(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
6、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元。2001年年11月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毕。齐玉苓案涉及的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宪法问题?齐玉苓案之所以引起强烈反响,是因为该案涉及宪法学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宪法适用问题。宪法宪法宪法司法化,就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间,人民法院用宪法来作为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7、通俗地说,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来解决纠纷。司法化司法化 法法 言言 法法 语语 “宪法之有效力,全恃民众的拥护。”民主革命的先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一语道出了宪行者孙中山一语道出了宪法的精义。法的精义。第一节:第一节:宪法概述宪法概述一、宪法的颁布及意义一、宪法的颁布及意义二、宪法的概念和特点二、宪法的概念和特点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四四、我国宪法的作用、我国宪法的作用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三、我国公民的
8、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年12月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议通过1982年年12月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根据1988年年4月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年3月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年3月月15日第九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年3月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修正)目目 录录 序序 言言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纲纲 第二章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第三章 国家机构国家机构 第一节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第三节 国务院国务院 第四节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10、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宪法及宪法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年3月月14日颁布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年3月月15日颁布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年3月月1日颁布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年12月月10
11、日颁布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6年年12月月30日颁日颁布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年2月月28日颁布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 2000年年1月月24日颁布日颁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年3月月5日颁布日颁
12、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01年年8月月27日颁布日颁布你了你了解吗?解吗?概念概念 1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内容的根本性(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如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都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其他法律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
13、最重要的问题。其他法律只是规定某一方面的问题。只是规定某一方面的问题。(2)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宪法第五条第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三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究。”第四款规定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特点特点(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普通法的
14、立法依据母法:如刑法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条中“根据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稳定性特点特点l(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老人手持宪法守祖宅老人手持宪法守祖宅北京63岁老人黄振沄的房子挺立在一片拆迁后的废墟中。2004年4月1日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他家时,黄振沄拿着一本宪法进行抵制,使得这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了下来。据称,这是修宪后北京市第一例抵制强制搬迁的事件。这本宪法中有一页被老黄特意折起一只角,又用笔画出这样一些字句:“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据黄振沄介绍,他家的老四合院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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