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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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第三讲 物权的客体与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一权主义01物的基本分类02物的法律分类03一物一权主义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有体物最主要的分类是动产和不动产。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也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基本上是按照物移动后是否损害或减损物本身的价值来划分。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即损坏其完整性、损害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动产是可以容易地移动、转移而不损害其价值的物。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1.近现代与当代物权法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理由
2、在于:(1)不动产的经济价值一般较不动产为大。、(2)位置的固定程度不同。(3)利用方式的不同。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2.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主要有下列意义:(1)物权变动的方式不同。(2)不动产涉及诉讼时,由法院专属管辖,而动产则否。(3)公示方法不同。(4)动产无主动可依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而无主不动产而不可,系由国家所有取得其所有权,即国家享有先占权。(5)动产与不动产,在添附的要件、效果上也有所不同。(6)用益物权大多仅可在不动产上设定,而于动产上,一般不能设定用益物权。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
3、: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3.物可因以下三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这三个因素是:(1)因其自然属性不可动而不成为不动产,即因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动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2)因其固定于土地而不可动。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在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这些物因其与土地不可分离,故也被称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着的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在我国,房屋、林木等均是
4、与土地分离的独立不动产。不过,这里的分离或独立,均是法律上的;而在自然状态上,林木、房屋等一旦与土地分离,就不再是不动产了。(3)因其服务于不动产的使用而被视为不动产。不动产是以土地为核心的与土地有某种联系的物的体系。土地的不可动导致地上建筑物和生成物的不可动,一并被纳入不动产;同时,又有许多本来可动的物因固定或服务于土地或房屋也成为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4.我国不动产物权设定独特标准:独立性标准 许多国家奉行土地吸附附着单一不动产物权规则,即一切附着或固定到土地上的物均为土地的成分,与土地视为一个物,成立单一的土地所有权。
5、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我国应当以土地附着物、土地成分的分离和独立为中心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附着物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以视为独立于土地的不动产:(1)具有独立的功能。附着物不可能独立存在,一旦独立存在就为动产了。但是这些附着物的功能、作用可以相对独立于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通常具有与原土地不同的功能和用途。(2)可以特定化。可以特定化是指该物不仅可以与其他部分分离,而且有明确的界限或边界。凡是具有“固定界限”和“可独立使用”的空间即为可登记的房屋,即可以法律赋予明确、唯一的编号,成立独立的不动产。不可移动标
6、准用于判断是否属于不动产,而独立性标准用于判定是否可以设定独立不动产物权。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1.土地的法律界定 (1)土地类型多种多样 土地包括平坦的土地、丘陵山坡地、山地、沙漠、草原等。土地也包括陆地上的水面或水面占据的土地。也就是说,湖泊、水库、河流等在法律上仍然被视为土地。土地中的沙、土或岩石,为土地的构成部分,在未分离成为独立物之前,不得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土地中的矿产资源,本为土地的构成部分,但依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将其自土地所有权中分离,为国家所有。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
7、)土地 (2)土地范围确定 土地作为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这种特定化即意味着土地必须是特定范围的土地。在法律上,土地的范围称为四至,即土地的四边界线或四周与邻地的分界线。因此,物权法上的土地即为有特定四至的地块。可将土地作人为的划分,而按笔或宗登记,确定其地号。不同地号的土地自可分别成立物权,如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等。在我国,特定的地块称为宗地,每一宗土地在登记簿都具有独立的编号。只有独立的编号的宗地上才能设定独立的物权。(3)土地的三维性 土地不仅是有四至的陆地表面(三维地表面),而且是一个三维空间,是涉及地表上下一定高(深)度的立体空间。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
8、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2.土地的特征 土地作为一种财产有着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征:(1)永久性。永久性首先表现在土地不因使用而降低其使用价值(当然以合理使用为条件),而且很可能随着人们对它需求的增加反而增值。永久性还表现在其不可毁灭性。(2)安全性。土地的不动特性使它成为最安全的财产。(3)公开性。土地是通过公开占有来表征它的权利。注册登记制度也是围绕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来设计的,使得土地拥有、利用和交易状况受到社会监控和严格管制。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4)供给有限性。人类对土地的需要是永恒的,但土地的供给即是有限的。土地不是用原材料
9、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天然存在物,不可创造和再生。(5)必要性。土地是人类生存必须依赖的财产。土地被认为是一切财富之母,是一切生产和社会生活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这种必要性使土地成为具有强烈的公共性或公共利益。(6)投资价值。由于土地具有永久性、安全性、有限供给性、人类需要的永恒性等特性,它一直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投资对象。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3.土地与空间 法律上的土地是一个立体概念,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权利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现代民法理论也发展出空间权之说。所谓空间权是指于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抑或对土地地表上下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
10、的权利。空间权的产生在制度上为人类多重利用同一土地扫清了障碍,并由此开辟了人类利用土地的新模式。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但是土地的上下空间并不能无限延伸。至于上下空间高低、多少取决于土地的用途或利用方式。土地的四至是对土地水平面的分割,那么空间权则对土地立体的分割,是都市立体开发的结果。空间的利用有两种:一种单纯对空间役使,即在他人地下埋设管线、在他人建筑上一定空间架设管线等设施;另外一种是独立空间的利用,旨在区别于地表空间而形成独立的空间用于建筑,形成建筑空间(房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严格意义上的空间权仅指后者,即形成特定物理空间的地上或
11、地下空间。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4.土地与水源 水源始终涉及水本身和水所占据的土地两个方面。因此,法律上的土地概念还包括被水占据的土地,这便是河流、湖泊、水库等。由于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现代法律开始采取分别立法的方法,合理配置水资源的归属。在我国,水源一律属国家所有,但个人或集体可以通过承包经营方式取得水面使用权(水面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水资源是作为独立于土地的不动产来看待:无论土地是否由国家所有,其水资源均归国家所有。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5.土地与生长物 一切植物都离
12、不开土地,因此一切依赖土地生长的有价值的植物都被称为不动产。这些依赖土地生长的植物,在生长期间一般视为土地的成分,随土地转让而转让,否则将会大大减损这些植物的价值。但是,这些植物并非绝对的不可动;在其成熟时或需要时,均可以与土地分割而成为动产。比如,割取的牧草,砍伐的木材,收割的庄稼或果实等,均可作为动产转让、买卖。植物或果实只有在与土地未分离之前才为不动产,分离后即为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作为不动产,生长物是否可以视为独立的物(不动产)呢?像生长的庄稼,就不宜作为独立的物对待,但可以独立处分,设定抵押权。而林木因生长周期长,可独立标识
13、其存在,因而可以作为独立的物对待。在我国,林木可以独立登记,取得林木所有权。土地与生长物之间有三种法律安排;第一种是将生长物视为土地成分,不充分单独处分;第二种是将生长物视为相对独立物,允许其单独设定抵押权;第三种是将生长物视为独立物,成立独立的所有权。只有林木才具务独立物特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三)建筑物、构筑物(三)建筑物、构筑物 1.建筑物,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上,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可供个人或数人居住或其他目的使用的构造物。是否已经油漆或粉刷,或是否已经安装门窗,在所不问。建筑物因倒塌、失火而毁损后是否仍为建筑物,也系以其残存部分能否继
14、续维持供人出入并可达经济上使用目的定之。建筑物的个数,通常依建筑物的构造、外观、机能及用途一体性等综合考量,按社会观念定之,进行了登记时,登记上的建筑物,即为一建筑物所有权。一栋建筑物原则上为一个建筑物所有权,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各专有部分可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各共有部分可成为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共有所有权的客体。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三)建筑物、构筑物(三)建筑物、构筑物 2.建筑物的移动,指建筑物的所在位置(基地)的变更、变化。变更、变化后的建筑物与原建筑物,皆有同一性,应重新办理登记,即重新确认变更、变化后的建筑物的位置。对建筑物进行增建、扩建和部
15、分拆除建筑物的,建筑物原则上仍然具有同一性,但对建筑物进行增建、改建的结果而产生了区别于既存的建筑物的独立建筑物时,则不发生同一性,而发生建筑物的个数增加;建筑物被拆除重建时,如果仍然使用原来的材料的,应认为有其同一性,未使用原来的材料的,应认为新建成的建筑物与原来的建筑物已无同一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三)建筑物、构筑物(三)建筑物、构筑物 3.构筑物,指一般不直接在里面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物。4.建章建筑物违章建筑物系指违反建筑法规,不能取得建筑许可,致无从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16、(四)动产(四)动产 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物。“特殊动产”,也称“特种动产”,主要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外汇和与身体分离的部分。1.货币 货币系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货币,指作为法定的支付手段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铸币和纸币。货币的特点:(1)货币为不具有个性,而有高度替代性的各类物。(2)货币为典型的消费物。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四)动产(四)动产 货币所有与占有的一致:货币所有权,指以货币为标的物的所有权。货币因属于特殊动产,故也自可以为占有标的物而成立货币的占有,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者系属于一致,称为“货币属于其占有者”原则。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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