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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三讲-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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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三 客体 一物一权 主义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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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讲第三讲 物权的客体与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一权主义01物的基本分类02物的法律分类03一物一权主义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有体物最主要的分类是动产和不动产。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也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基本上是按照物移动后是否损害或减损物本身的价值来划分。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即损坏其完整性、损害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动产是可以容易地移动、转移而不损害其价值的物。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1.近现代与当代物权法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理由

    2、在于:(1)不动产的经济价值一般较不动产为大。、(2)位置的固定程度不同。(3)利用方式的不同。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2.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主要有下列意义:(1)物权变动的方式不同。(2)不动产涉及诉讼时,由法院专属管辖,而动产则否。(3)公示方法不同。(4)动产无主动可依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而无主不动产而不可,系由国家所有取得其所有权,即国家享有先占权。(5)动产与不动产,在添附的要件、效果上也有所不同。(6)用益物权大多仅可在不动产上设定,而于动产上,一般不能设定用益物权。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

    3、: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3.物可因以下三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这三个因素是:(1)因其自然属性不可动而不成为不动产,即因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动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2)因其固定于土地而不可动。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在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这些物因其与土地不可分离,故也被称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着的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在我国,房屋、林木等均是

    4、与土地分离的独立不动产。不过,这里的分离或独立,均是法律上的;而在自然状态上,林木、房屋等一旦与土地分离,就不再是不动产了。(3)因其服务于不动产的使用而被视为不动产。不动产是以土地为核心的与土地有某种联系的物的体系。土地的不可动导致地上建筑物和生成物的不可动,一并被纳入不动产;同时,又有许多本来可动的物因固定或服务于土地或房屋也成为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4.我国不动产物权设定独特标准:独立性标准 许多国家奉行土地吸附附着单一不动产物权规则,即一切附着或固定到土地上的物均为土地的成分,与土地视为一个物,成立单一的土地所有权。

    5、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我国应当以土地附着物、土地成分的分离和独立为中心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一)概述 附着物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以视为独立于土地的不动产:(1)具有独立的功能。附着物不可能独立存在,一旦独立存在就为动产了。但是这些附着物的功能、作用可以相对独立于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通常具有与原土地不同的功能和用途。(2)可以特定化。可以特定化是指该物不仅可以与其他部分分离,而且有明确的界限或边界。凡是具有“固定界限”和“可独立使用”的空间即为可登记的房屋,即可以法律赋予明确、唯一的编号,成立独立的不动产。不可移动标

    6、准用于判断是否属于不动产,而独立性标准用于判定是否可以设定独立不动产物权。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1.土地的法律界定 (1)土地类型多种多样 土地包括平坦的土地、丘陵山坡地、山地、沙漠、草原等。土地也包括陆地上的水面或水面占据的土地。也就是说,湖泊、水库、河流等在法律上仍然被视为土地。土地中的沙、土或岩石,为土地的构成部分,在未分离成为独立物之前,不得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土地中的矿产资源,本为土地的构成部分,但依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将其自土地所有权中分离,为国家所有。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

    7、)土地 (2)土地范围确定 土地作为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这种特定化即意味着土地必须是特定范围的土地。在法律上,土地的范围称为四至,即土地的四边界线或四周与邻地的分界线。因此,物权法上的土地即为有特定四至的地块。可将土地作人为的划分,而按笔或宗登记,确定其地号。不同地号的土地自可分别成立物权,如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等。在我国,特定的地块称为宗地,每一宗土地在登记簿都具有独立的编号。只有独立的编号的宗地上才能设定独立的物权。(3)土地的三维性 土地不仅是有四至的陆地表面(三维地表面),而且是一个三维空间,是涉及地表上下一定高(深)度的立体空间。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

    8、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2.土地的特征 土地作为一种财产有着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征:(1)永久性。永久性首先表现在土地不因使用而降低其使用价值(当然以合理使用为条件),而且很可能随着人们对它需求的增加反而增值。永久性还表现在其不可毁灭性。(2)安全性。土地的不动特性使它成为最安全的财产。(3)公开性。土地是通过公开占有来表征它的权利。注册登记制度也是围绕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来设计的,使得土地拥有、利用和交易状况受到社会监控和严格管制。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4)供给有限性。人类对土地的需要是永恒的,但土地的供给即是有限的。土地不是用原材料

    9、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天然存在物,不可创造和再生。(5)必要性。土地是人类生存必须依赖的财产。土地被认为是一切财富之母,是一切生产和社会生活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这种必要性使土地成为具有强烈的公共性或公共利益。(6)投资价值。由于土地具有永久性、安全性、有限供给性、人类需要的永恒性等特性,它一直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投资对象。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3.土地与空间 法律上的土地是一个立体概念,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权利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现代民法理论也发展出空间权之说。所谓空间权是指于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抑或对土地地表上下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

    10、的权利。空间权的产生在制度上为人类多重利用同一土地扫清了障碍,并由此开辟了人类利用土地的新模式。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但是土地的上下空间并不能无限延伸。至于上下空间高低、多少取决于土地的用途或利用方式。土地的四至是对土地水平面的分割,那么空间权则对土地立体的分割,是都市立体开发的结果。空间的利用有两种:一种单纯对空间役使,即在他人地下埋设管线、在他人建筑上一定空间架设管线等设施;另外一种是独立空间的利用,旨在区别于地表空间而形成独立的空间用于建筑,形成建筑空间(房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严格意义上的空间权仅指后者,即形成特定物理空间的地上或

    11、地下空间。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4.土地与水源 水源始终涉及水本身和水所占据的土地两个方面。因此,法律上的土地概念还包括被水占据的土地,这便是河流、湖泊、水库等。由于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现代法律开始采取分别立法的方法,合理配置水资源的归属。在我国,水源一律属国家所有,但个人或集体可以通过承包经营方式取得水面使用权(水面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水资源是作为独立于土地的不动产来看待:无论土地是否由国家所有,其水资源均归国家所有。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5.土地与生长物 一切植物都离

    12、不开土地,因此一切依赖土地生长的有价值的植物都被称为不动产。这些依赖土地生长的植物,在生长期间一般视为土地的成分,随土地转让而转让,否则将会大大减损这些植物的价值。但是,这些植物并非绝对的不可动;在其成熟时或需要时,均可以与土地分割而成为动产。比如,割取的牧草,砍伐的木材,收割的庄稼或果实等,均可作为动产转让、买卖。植物或果实只有在与土地未分离之前才为不动产,分离后即为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作为不动产,生长物是否可以视为独立的物(不动产)呢?像生长的庄稼,就不宜作为独立的物对待,但可以独立处分,设定抵押权。而林木因生长周期长,可独立标识

    13、其存在,因而可以作为独立的物对待。在我国,林木可以独立登记,取得林木所有权。土地与生长物之间有三种法律安排;第一种是将生长物视为土地成分,不充分单独处分;第二种是将生长物视为相对独立物,允许其单独设定抵押权;第三种是将生长物视为独立物,成立独立的所有权。只有林木才具务独立物特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三)建筑物、构筑物(三)建筑物、构筑物 1.建筑物,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上,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可供个人或数人居住或其他目的使用的构造物。是否已经油漆或粉刷,或是否已经安装门窗,在所不问。建筑物因倒塌、失火而毁损后是否仍为建筑物,也系以其残存部分能否继

    14、续维持供人出入并可达经济上使用目的定之。建筑物的个数,通常依建筑物的构造、外观、机能及用途一体性等综合考量,按社会观念定之,进行了登记时,登记上的建筑物,即为一建筑物所有权。一栋建筑物原则上为一个建筑物所有权,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各专有部分可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各共有部分可成为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共有所有权的客体。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三)建筑物、构筑物(三)建筑物、构筑物 2.建筑物的移动,指建筑物的所在位置(基地)的变更、变化。变更、变化后的建筑物与原建筑物,皆有同一性,应重新办理登记,即重新确认变更、变化后的建筑物的位置。对建筑物进行增建、扩建和部

    15、分拆除建筑物的,建筑物原则上仍然具有同一性,但对建筑物进行增建、改建的结果而产生了区别于既存的建筑物的独立建筑物时,则不发生同一性,而发生建筑物的个数增加;建筑物被拆除重建时,如果仍然使用原来的材料的,应认为有其同一性,未使用原来的材料的,应认为新建成的建筑物与原来的建筑物已无同一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三)建筑物、构筑物(三)建筑物、构筑物 3.构筑物,指一般不直接在里面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物。4.建章建筑物违章建筑物系指违反建筑法规,不能取得建筑许可,致无从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16、(四)动产(四)动产 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物。“特殊动产”,也称“特种动产”,主要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外汇和与身体分离的部分。1.货币 货币系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货币,指作为法定的支付手段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铸币和纸币。货币的特点:(1)货币为不具有个性,而有高度替代性的各类物。(2)货币为典型的消费物。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四)动产(四)动产 货币所有与占有的一致:货币所有权,指以货币为标的物的所有权。货币因属于特殊动产,故也自可以为占有标的物而成立货币的占有,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者系属于一致,称为“货币属于其占有者”原则。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17、具有下列特征:(1)取得货币的占有,即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丧失对货币的占有,也就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2)货币所有权的移转,意味着货币的占有的取得或丧失。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四)动产(四)动产 (3)货币,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的回复请求权。(4)货币,无适用善意取得之余地。(5)货币的占有,仅指现实占有,而无间接占有。2.有价证券 主要包括票据、提单、股票、企业债券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对有价证券本身(一张纸)享有所有权,和享有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四)动

    18、产(四)动产 3.外汇 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4.与身体分离的部分 人之身体不是物,但身体的某一部分在与身体分离后,无论其分离的原因为何,均可成为物,由该人取得其所有权。二、物的法律分类 是否具有独立的价值或者效用,是一物能否成为民法上物的充分条件。在具体的物权法律关系中,特定主体往往基于利用物的整体功能而取得物、使用物、处分物及保护物,那么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权利人的支配权范围也就限于标的物利用功能的范围。这种基于物的整体功能,而对物行使支配权的规则,被称为物的功能整体性规则。二、物的法律分类 根据物的功能整体性规则,物权法律关系中,物的此部分与彼部分、此物与彼物、独

    19、立物与集合物就得以区分。这种基于物权法规则对具体物质形态作出抽象、归纳的类型化研究方法,可称之为物的法律分类。通过民法上物的法律分类,我们建立起物权法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物的成分(包括重要成分与一般成分)、主物与从物、集合物与独立物、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替代物与非可替代物、原物与孳息。二、物的法律分类 (一)物的成分(一)物的成分 1.概念 物权人基于利用标的物功能之目的而支配标的物,为实现该物的整体性功能所必需,构成标的物的各部分,称之为物的成分。根据物的成分与物的整体性功能的联系程度不同,物的成分又可区分为重要成分与一般成分。二、物的法律分类 (一)物的成分(一)物的成分 2.所谓物的重要成分

    20、是指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的紧密,(以至于)要使它们分离的话,则会使一个部分遭到毁坏、损害或者丧失功效,若发生此种情形,则所有的部分均成为该整体物的重要成分。物权法适用于物的重要成分的特殊法律规则:一是物的重要成分上不得设立独立之物权;二是处物上的物权时,该权利处分当然具无条件地适用于物的重要成分。二、物的法律分类 (一)物的成分(一)物的成分 3.所谓物的一般成分,是指:该成分与物的其他成分同属于一个经济上的整体,服务于同一的整体性功能;但将该成分与其他成分分离,并不足以损害其他成分,或者损害其他成分的基本功能。与物的重要成分相比,物权权利人对物上权利的处分,虽然一般都及于物的一般部分,使其

    21、在法律上与物同命运,但权利人仍然有权利通过特别之意思表示,将物的一般部分作为独立权利之客体,使该一般部分排除于物上权利的交易之外。二、物的法律分类 (一)物的成分(一)物的成分 4.关于物的一般成分与重要成分的区别规则,是在不违反物的整体功能性规则的基础上,赋予权利人更多意思自治的权利,通过建构有关当事人协商与谈判的法律机制,便有效地促进财产资源的流转与配置。二、物的法律分类 (二)主物和从物(二)主物和从物 依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物可区分为主物与从物。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果,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为从物所辅助的物,为主物。从物的认定必须有一定标准或限制。在理论上,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认

    22、定从物:1.须是经常服务或辅助主物的物;2.须不是物之成分;3.须与主物归属于同一主体。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二、物的法律分类 (二)主物和从物(二)主物和从物 相关法律规范: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第九十一条 动产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二、物的法律分类

    23、 (二)主物和从物(二)主物和从物 例一: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1997年试卷三第46题)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例二:下列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A甲的锁和乙的门 B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房屋和墙二、物的法律分类 (三)原物与孳息(三)原物与孳息 1.1.概念概念(产出标准(产出标准+分离标准分离标准)在物与物之间存在着一些物或财产是另一种财产的产物,或者一个物源于另一个物的情形。法律上以原物和孳息来概括存在这种关系的两个物,产生另一个物的物称为原物,而被产生者为孳息。因此,原物为孳息所

    24、从出之物,孳息为原物所生之物权或收益。在民法上,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法律上的意义,系在于决定原物所生的利益的归属。二、物的法律分类 (三)原物与孳息(三)原物与孳息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在孳息与原物分离前,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不能主张已单独取得孳息之所有权。只有在孳息与原物分离之后,有权收取天然孳息权利的人才可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根据孳息产生的原因和依照不同,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二、物的法律分类 (三)原物与孳息(三)原物与孳息 我国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了天然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

    25、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2款则规定了法定孳息的归属:“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二、物的法律分类 (三)原物与孳息(三)原物与孳息 2.2.天然孳息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指原物原物(如果实、动物等)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所谓“出产物出产物”,则包括有机物的出产物(如果实、鸡蛋等)和无机物的出产物(如矿物、沙石等);而埋藏物而埋藏物,系独立于埋藏该物的物而存在的物,不存在从中出产的问题,因此不属于天然孳息。二、物的法律分类 (三)原物与孳息(三)原物

    26、与孳息 天然孳息与原物未分离时,系原物的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物,因此不得为物权的客体。天然孳息自与原物分离而成为独立的动产时起,其所有权便归收取权利人。须注意:须注意:天然孳息的重要特点在于,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所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二、物的法律分类 (三)原物与孳息(三)原物与孳息 3.3.法定孳息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或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利益。所谓“法律关系”,既包括因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所生的法律关系,也包括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生的法律关系。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

    27、幸孳息)。须注意: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股息,属于投资风险产生的收益,不属于法定孳息。二、物的法律分类 (三)原物与孳息(三)原物与孳息 4.相关法律规范相关法律规范 (1)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二、物的法律分类 (三)原物与孳息(三)

    28、原物与孳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三: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2005年试卷三第52题)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二、物的法律分类 (三)原物与孳息(三)原物与孳息 例四:(2013卷三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

    29、万元二、物的法律分类 (三)原物与孳息(三)原物与孳息 【解析】此题是在考察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中,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均属于个人财产。选项A中的果实在收获之后,性质上是天然孳息,应属于个人。选项B和D房屋和玉石的升值是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C选项中用婚前财产投资股市所得,这属于投资收益,而且非孳息,亦非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故C正确。三、一物一权主义三、一物一权主义 (一)一物一权主义的意义(一)一物一权主义的意义 1

    30、.指在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因此物的一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2.指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物,因此数个物不能成立一所有权。所有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所有权的变动须以个别独立物为之;共有所有权的场合,一物上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人,但各所有人的所有权按一 定的比例相互限制,其总和构成一个所有权,所以仍然符合“一物一权主义”之原则。3.指数个物并不集合成为一个物权。三、一物一权主义 (二)(二)“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的存在理由的存在理由 1.物权的客体关键是确定或特定,为了确定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范围,使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外部范围得以明确化,须实行一物一权主义。2.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

    31、。3.基于交易安全,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须进行公示,而采取一物一权主义便于物权公示和保护交易安全。三、一物一权主义 (三)一物的判定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发展(三)一物的判定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发展 1.1.一物的判定一物的判定 “一物”的判定,系由何为“一个交易对象”所决定。在物理上的数个物,在法律上有时依其使用目的或现实的使用状态,当作一物处理,仅以一个所有权计算之。物权的客体由单一物趋向集合物。我国实务上将在库的成品、半成品或原料抑或应收账款(金钱债权)作为集合物,设立集合财产担保权以进行融资等,屡见不鲜。三、一物一权主义 (三)一物的判定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发展(三)一物的判定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发

    32、展 以集合物设立担保物权,基于担保物权系在所有权上设立,从而也系将一集合物作为一所有权客体对待,故仍须遵循下列原则:(1)该集合物具有相当程度的特定性和独立性;(2)具有适当的公示方法;(3)具有交易上的实益和需求。在物权法上,土地的笔数或宗数乃至土地的独立性并不是依自然的界线或使用的范围来确定,而是依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区域(范围)来确定。土地之作为一独立物,完全是由于人为的区分而借不动产登记簿册的记载来加以表示的。三、一物一权主义 (三)一物的判定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发展(三)一物的判定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发展 2.2.一物一权主义的发展一物一权主义的发展 (1)土地物权由垂直物权向空间物权的发展。伴随城市土地的利用趋向立体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兴起,所有权形态将一栋大楼作无数个专有部分之区分,各专有部分所有人(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中的特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再加上对整个大楼的管理权(成员权),而共同形成一“特别所有权”,即“共同的空间所有权”。(2)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理论和实务的发展。我国物权法第136条亦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上空或地中设定。在同一土地上,除有土地所有权、传统的普通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外,还可以在土地的空中或地中设定的空间地上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物一权主义的困境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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