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DOC 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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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DOC 13页 民法学 案例 分析 答案 DOC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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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 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
2、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
3、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1998年,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
4、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案例5:宣告失踪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案例6: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
5、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案例7: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
6、还留有几本邮票。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某的朋友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相当珍贵,可能每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某正在寻找买主。某立即找到某,要求退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某与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某的请求 案例8: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某承包的镇
7、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某买下。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案例9: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
8、药材。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某自己处理。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案例10 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
9、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1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案例1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
10、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 1 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某已经是完全民
11、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某和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容:某有向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某有收取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3 1 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
12、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4 1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13、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某照顾得很好,小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2周某与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既然不是某的监护人,当然
14、无权以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案例5 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
15、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6 1. 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
16、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案例7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某 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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