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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精选(DOC 11页).docx

  • 上传人(卖家):2023DOC
  • 文档编号:586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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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精选DOC 11页 建设 工程 合同 管理 讲义 精选 DOC 11
    资源描述:

    1、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精选专题一三种效力的合同一、无效合同 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处理原则 不影响其中关于仲裁、清理、结算条款的效力 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关系做如下如理(三种处理方法) 返还财产包括返还实物和作价补偿(建筑领域的一般处理方式) 赔偿损失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 追缴财产,收归国有针对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情形

    2、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处理原则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必须经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才可成为无效合同,或继续执行,或变更 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判定合同效力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三、效力待定合同 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处理原则 第一种、第二种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代理人未作表示或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表见代理一般情况下有效,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

    3、第四种一般情况下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第五种一般情况下无效,两种特殊情况有效:经权利人追认或通过订立合同取得专题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先期违约对比项目本质构成情形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尚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必须违反了有效合同或是合同条款的有效部分先期违约(预期违约)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点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4、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专题三: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时限一、时限为7天的工作程序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当承包方拟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量计量程序: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

    5、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如不通知,工程师单方核实计量无效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参加工程师的核实计量-如不参加,则以工程量的核实计量结果为准。二、时限为14天的工作程序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报告。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确认。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合同价调整的程序:可以调价的原因-法律法规要求、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一周内停水、电、气累计超过8小时。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14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工

    6、程款支付的程序: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收到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延期付款协议-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15天起计入贷款利息。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停止施工56天后仍不支付,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工程变更程序:发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前14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如无正当理由不确定-自收到变更价款日14天后即认为变更价款已被确

    7、认)。三、时限为28天的工作程序索赔工作程序: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意向书提交后的28天内,承包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和资料。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提示意见。如逾期未予答复或提示意见,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若索赔事件延续进行,承包方应阶段性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内,出示最终索赔报告及资料。工程师收到最终报告后28天内做出答复,否则认为该索赔已被认可。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规定向承包人提示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在

    8、28天内不组织验收,自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意外责任。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不给予认可或提出意见,则视为已认可竣工报告。四、48小时及24小时的时限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承包方在验收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如不能届时验收,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即视为已认可。单机无负荷试车:承包方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如不能届时参加,应于24小时前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工程师既不提出延期,又不参加试车-视为认可试车合格。试车结束后24小时内不签字,视为已认可。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指令应采取书面

    9、形式交承包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于回执上签字后生效。口头指令发出后应在48小时内做书面确认。如不能及时书面确认,承包方可在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的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的要求后48小时内不答复,即视为口头指令已确认。若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收到指令24小时内提出要求修改的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承包方。不可抗力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与修复的费用报告及资料。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承包人每7天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报告。专题四各种合同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勘察合同发包人的责任勘察单位责任 发包人负责查清地下埋藏

    10、物 发包人应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承担费用并运到现场,并与勘察人一起验收 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有正式的变更手续) 为勘察人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要求提前完工的按每提前的天数支付加班费 资料保密 提供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并对其负责 勘察资料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如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损失的,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费,还需按损失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 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11、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二、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责任承包人的责任 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仅指现场工作条件 外部协调工作 其他相关工作 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保证设计质量 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配合施工的义务 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三、监理合同委托人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对实施

    12、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监理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 委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就监理工作做好与内部其他方的协调 公正地履行监理义务 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工作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随意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 不得在监理合同约定之外随意收费 不得泄露相关方申明不得泄露的资料 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四、施工合同发包人的

    13、义务承包人的义务 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施工用水电、电讯等条件接至工地 开通道路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其它所需证件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地下管线和构筑物 其他 完成施工工作 向工程师提供报表 提供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办理有关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成品保护工作 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 保证施工现场环境 其他专题五各种合同中的违

    14、约责任以及合同的解除一、勘察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4条)勘察人的违约责任(3条) 由于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工期按实际延误的工日顺延 补偿勘察人来回的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 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勘察费用,每超过1日,应按未支付勘察费

    15、的千分之一偿付逾期违约金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的 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的,每超过1日,应减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一 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二、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三种情况)设计人的违约责任(三种情况) 发包人延误支付 每逾

    16、期1天,承担应付金额2的违约金,设计期顺延 逾期30天以上,设计人可暂停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审批工作的延误 视为发包人的责任 按设计人全部完成任务对待 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设计未开工的,不退还定金 已开工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一半支付 已开工超过一半时,按全部设计费支付 设计错误 小错误,设计人负责修改或补充 造成损失的,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还不能收取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注意,不是损失部分,仅指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另按实际损失的一定百分比支付赔偿金 范本中要求设计人的赔偿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 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 每延误1天,减收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

    17、除合同 应双倍返还定金三、监理合同四种解除合同的情况 正常履行终止 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承包人和委托人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 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时间应提前42天通知对方 解除合同的方式书面协议 委托人终止合同(一个通知) 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终止合同(两个通知) 监理人未获得应得酬金30日内且委托人未进行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 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如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发出第二份终止通知 在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的,监理可终止合同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中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款,从第29天起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信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两种选择) 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 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 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按如下处理 如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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