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精选(DOC 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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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精选专题一三种效力的合同一、无效合同 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处理原则 不影响其中关于仲裁、清理、结算条款的效力 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关系做如下如理(三种处理方法) 返还财产包括返还实物和作价补偿(建筑领域的一般处理方式) 赔偿损失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 追缴财产,收归国有针对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情形
2、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处理原则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必须经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才可成为无效合同,或继续执行,或变更 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判定合同效力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三、效力待定合同 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处理原则 第一种、第二种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代理人未作表示或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表见代理一般情况下有效,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
3、第四种一般情况下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第五种一般情况下无效,两种特殊情况有效:经权利人追认或通过订立合同取得专题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先期违约对比项目本质构成情形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尚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必须违反了有效合同或是合同条款的有效部分先期违约(预期违约)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点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4、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专题三: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时限一、时限为7天的工作程序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当承包方拟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量计量程序: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
5、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如不通知,工程师单方核实计量无效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参加工程师的核实计量-如不参加,则以工程量的核实计量结果为准。二、时限为14天的工作程序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报告。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确认。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合同价调整的程序:可以调价的原因-法律法规要求、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一周内停水、电、气累计超过8小时。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14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工
6、程款支付的程序: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收到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延期付款协议-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15天起计入贷款利息。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停止施工56天后仍不支付,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工程变更程序:发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前14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如无正当理由不确定-自收到变更价款日14天后即认为变更价款已被确
7、认)。三、时限为28天的工作程序索赔工作程序: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意向书提交后的28天内,承包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和资料。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提示意见。如逾期未予答复或提示意见,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若索赔事件延续进行,承包方应阶段性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内,出示最终索赔报告及资料。工程师收到最终报告后28天内做出答复,否则认为该索赔已被认可。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规定向承包人提示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在
8、28天内不组织验收,自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意外责任。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不给予认可或提出意见,则视为已认可竣工报告。四、48小时及24小时的时限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承包方在验收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如不能届时验收,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即视为已认可。单机无负荷试车:承包方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如不能届时参加,应于24小时前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工程师既不提出延期,又不参加试车-视为认可试车合格。试车结束后24小时内不签字,视为已认可。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指令应采取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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