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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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经营管理 港口 码头 经营 许可 制度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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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管理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航务局港口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国和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二)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港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2、。(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第13号令)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四)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139号):“负责全省港政管理工作,负责港口、码头的开停业、经营范围和新建港口、码头的审批工作”。三、许可范围、条件和标准(一)许可范围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
3、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服务。(二)许可条件和标准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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