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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餐饮食品监管主要执法行为.ppt

  • 上传人(卖家):hwpkd79526
  • 文档编号:5834198
  • 上传时间:2023-05-11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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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餐饮 食品 监管 主要 执法 行为
    资源描述: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执法行为 政策法规处 2010年11月第一部分 概论 一、关于“法”法的书面定义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法的规范作用体现为:指引(行为)、预测(后果)、评价(是非)、警示(后人)。法的施行:遵守(守法)、执行(执法)、适用(司法)二、关于执法执法:指行政机关把法律运用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执法形成的关系:立法机关行政执法(领导、指导、监督)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司法机关职权法定:执法主体法定 权限法定 程序法定 权责一致: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不作为餐饮服务食品监管主要执法权 1.行政许可权 2.行政处罚权 3.行政检

    2、查权 4.行政强制权 5.抽样检验权 6.监管信息发布权、7.责令召回或停止销售使用权 8.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 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权等。第二部分 主要执法行为 一、餐饮服务许可(一)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二)实施: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撤销与注销(三)行政许可不受理的情形 1、不需要行政许可;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部门主管划清餐饮服务的界限 本机关管辖省以下分类、分级审批(属地、级别、特殊)3、申请人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四)文书:没有设计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 第一类:主体资格违法(一)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包括 1.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2.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3.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

    4、、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二)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三)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二类:食品本身不安全(一)违法行为:包括 1.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5、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8.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9.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10.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

    6、成严重后果。(二)处罚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三)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注意 条例和办法与法相比 1.多一个: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1)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停业整改)(2)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监

    7、管部门的职责:(1)责令立即纠正 (2)依法予以处理: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3)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撤销许可。2.少一个: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3.重一个: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第三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安全风险(一)违法行为:包括 1.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2.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

    8、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3.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4.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二)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十九条 (三)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注意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

    9、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实施、确保)第四类: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制度或要求(一)违法行为,包括 1.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2.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记录制度。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未建立并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记录制度。4.餐饮服务活动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食品原料的贮存要求、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要求、设备设施的

    10、维护要求、加工操作工具设备的卫生要求、餐具饮具的消毒要求。(二)处罚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三)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注意 法第八十七条和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主体不全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办法更加细化了。第五类: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报告义务(一)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1.未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11、;2.未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未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二)处罚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一条(三)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六类:运输工具、设备不符合要求(一)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的,无必要的且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二)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

    12、一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二条(三)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七类:聘用被限制从业资格的人员(一)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二)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三条(三)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四)注意:1.如果在许可证申办过程中发现,则不符合申办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2.如果在许可证颁发后发现,则应当撤销许可。

    13、3.如何存在骗取许可证的情况,则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如果在取得许可证后又作为新增的管理人员聘请,则属于违法,按照规定吊销许可证。第八类:骗取餐饮服务许可证(一)违法行为: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处罚依据: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三)处罚种类 1.未取得: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2.已取得:撤销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一)参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 几个关键环节:受理与移送、调查与合议、处罚事先告知与陈述申辩(听证)、

    14、决定与送达(二)案件线索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如消费纠纷 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属地、级别、特殊)2、视投诉举报的内容做不同处理:(1)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举报行政检查、处罚程序 (2)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复议、诉讼程序 (3)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的行为不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信访程序(能够复议诉讼的除外)(4)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反映行政监察程序 (5)不属于本部门或本机关管辖的事项告知、移送程序 (6)要求重复处理的申诉驳回程序(二)调查与证据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现场检查笔录(三)行政

    15、机关适用法律的规则 1.立法法规定的法的适用的一般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4)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各自的范围内适用。效力上没有谁更优先的问题。两者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立法法规定有矛盾解决机制。(5)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法冲突。规范

    16、性文件的特点是执行性而不是创设性。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标准和规则(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具有相当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也作为依据。(2)参照部委规章和省、省会市、较大市的政府规章。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参照适用。所谓“参照适用”是指,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3)审查行政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往往被行政机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17、。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但不能直接引用。(4)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四)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与陈述申辩(听证)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1、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2、要求听证权也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3、告知的内容包括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处罚种类和幅度

    18、。4、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时限作任何规定,由执法机关在实践中自行把握。5、放弃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形式:(1)书面表示放弃。应注意保存好书证。(2)口头表示放弃。应当由公民本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权的代理人提出。(3)逾期视为放弃。(2)和(3)需要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将放弃情况记录在案。(五)行政处罚决定1.被处罚人2.违法事实3.有关证据4.违反法律5.处罚依据6.处罚决定(注意的几个问题)7.履行方式8.救济途径行政处罚决定部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行政处罚决定部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A 不能超出法定的处罚种类而自设处罚种类。B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

    19、用尽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C 处罚决定叙述应当详细。D 行使裁量权应做到过罚相当,不能畸轻畸重,显失公正。E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建议与行政处罚决定部分分开表述。(六)送达 1.送达的意义:法律文书自送达起对当事人产生效力。关系到一系列时限的起算。关系到行政机关复议、诉讼的风险。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具体可参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送达日期:采用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的,为受送达人实际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采用留置送达的,为留置文书的时间;采用邮寄送达的,为邮局回执注明的时间;采用公告送达的,为公告期届满的时间。4.送达注意事项:

    20、(1)在受送达人拒收的情况下,应注明留置的原因,送达人、见证人均应签字。(2)委托送达的,要有受委托人的签名。(3)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要写明原因。(4)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和邮局回执粘贴在文书上,并用文字注明。三、行政检查(一)包括:许可核查与监督检查(二)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21、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内容 1.许可核查:核查材料内容与现场实质内容的一致性,以及两者与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的一致性。2.监督检查:1号令第27条(四)实施 1.合法的检查程序:(1)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检查。(2)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受委托实施检查行为的,要表明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3)说明检查的内容;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说明。(4)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2、收集的证据不能被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2.文书:许可现场核查记录和现场检查记录 行政证据:书证、原始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1)真实性要求。第一时间取得的现场检查笔录。围绕检查目的和要素,客观、全面、详细、准确地记录检查过程,避免使用“大概、可能、估计、大约”等模糊性语言。只记录客观事实,不使用分析、判断、评价性语言。录音、录像、拍照等取证手段可以作为现场检查笔录的补充,但不能代替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现场与现场的检查情况应当一一对应,必要时,可以进行多次检查。(2)合法性要求。一是证据的取得形式合法,即检查的程序合法;二是取得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即文书的形式合法(详见71号令

    23、第28条,文书规范第60、61条)。格式文书中没有设计检查人员的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检查目的、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代表是否到场等内容,实践中有必要在文书中注明。检查记录需要当事人签署真实性的认可意见,不能只签名。尤其是配合表格使用的,文字记录和表格均要有当事人签署真实性认可意见。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或填充“空白符号”。(3)关联性要求。证据材料与代证事实之间要有关系。要求笔录的内容体现检查的目的、内容和关键点。四、行政强制(一)包括:查封、扣押物品与查封场所(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三)实施:1、性质。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2、适用情形

    24、。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3、措施。“查封”指原地贴封条,由被执行人保管,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产权证照。“扣押”指异地,扣押物由执法机关自行保管,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4.程序。查封扣押审批贴封条、开列物品清单进一步处理。(参照药品监督程序:立案、送检、解除告知)5、结案处理。违法物品没收。6、可诉性。可申请复议,可提起诉讼。五、抽样检验(一)包括:采集样品、委托检验、复检(二)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专章规定(三)食品抽验法律关系分析 抽样检验由“抽”和“检”两部分组成,在被抽样人、行政机关、检验机构三者之间形成三重法律关系。1、行政机关与被抽样人之间的监督关系 2

    25、、行政机关和初检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 3、被抽样人、行政机关和复检机构之间的关系(四)实施:抽样确认送检告知复检(五)文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确认通知书、技术鉴定委托书、检验结果报告书 1、行政机关与被抽样人之间的监督关系,包括抽样前的检查、抽取样品、检验后的处理。抽样行为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完成。从采样记录的内容看,抽样前进行有关监督检查是必要的。抽样是具体行政行为。71号令要求抽样行为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2、行政机关和初检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行政委托、议定委托3、被抽样人、行政机关和复检机构之间的关系。与行政机关的抽样权和单方委托检验权相对抗,被抽样人有申请复检权和自行选择复检

    26、机构的权利。4、“抽”和“检”两部分是密不可分的。只有行政监督的抽样才启动行政委托的检验。六、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一)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二)事例:农夫果园砒霜门事件 七、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使用(一)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五十二条

    27、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二)注意 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说,该权力具体化为责令停止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意思。八、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一)具体权限包括:封存、检验、责令停止经营使用、监督销毁、责令清洗消毒、了解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等(二)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71号令)第二十条。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管理依据: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2.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98号)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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