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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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审查制度为做好保密审查工作,预防信息泄露,应制定规范的保密审查制度。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保密审查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保密审查制度篇1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依法审查原则。二、依据国家保密事项范围,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也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等进行甄别鉴定,以确认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三、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和对保密事项范围,对信息公开目录和拟公开信息分别进行审查。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按照一般审查程序、不明确事项审查程序和特殊情况处理程序进行。五、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对拟发布公开信息名称、
2、审查依据、审查机构、审查结论或意见、工作过程、审查手续履行、责任人员、审查时间等内容作出详细记录。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一般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七、 违反保密法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密审查制度篇2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
3、密审查工作。二、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五、本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
4、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委机关分管领导审查;(四)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保密机关批准。八、各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九、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
5、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十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科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十二、委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十五、
6、各科室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十六、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密审查制度篇3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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