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访接待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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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信访接待制度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XX年信访工作制度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一)为保持学院各级党委、行政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更好地依法治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制度。(二)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师生员工、法人和其他个人、组织等信访人,通过书信、网络信箱、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及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院及各部门处理的活动。(三)学院及各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
2、群众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四)学院的信访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是学院党委和行政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法规、文件精神,研究并制定学院信访工作规范,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努力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受理、转办和承办信访人向学院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学院领导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助学院领导做好来访的预约、接待和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协调、督查各部门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
3、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学院信访情况,上报学院信访信息,及时向学院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六)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是:根据学院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部署本部门信访工作,积极畅通本部门的信访渠道,完成学院交办的信访工作并解决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积极采纳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和纠纷的产生。(七)学院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即学院行政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八)学院将各部门信访
4、工作绩效纳入干部和精细化管理考核的内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有较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各部门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
5、不得超过5人。1.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对学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监督、检举学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3.对学院及各部门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4.向学院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3.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4.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一)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登记、转办、催办、回复、检查、归档等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
6、件有着落,事事有回信”。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化解矛盾。(二)收到信访事项后,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明确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但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学院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四)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请求事实清楚,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信访人;重要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签发后,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信访事项事实不清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对于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
7、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解释清楚,要主动证明澄清;对于不理会的请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 ,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理,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六)信访人对各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查。信访工作办公室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七)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育厅或者省信访局请求复核。(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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