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防范制度(DOC 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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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公司评级业务的利益冲突,保障评级独立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利益冲突是指可能损害评级独立性并导致投资者或受评主体等评级相关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包括:(1)公司的评级行为与公司或人员的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投资者或受评主体合法利益的情形;(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外聘专家)在公司的履职行为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公司或评级相关方的合法利益。第三条 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主体或受评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防范利益冲突。第四条 公司及其评级从业
2、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员工。第二章 应防范的利益冲突情形第六条 公司避免承接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评级项目。下列情形属于公司与受评对象存在利益冲突:(1)公司与受评对象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和受评对象的股份;(3)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个人或机构持有受评对象的股份;(4)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受评对象,或拥有、控制受评证券;(5)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评级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限制的情况。第七条 对于承接的评
3、级项目,公司避免发生如下利益冲突情形:(1)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2)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3)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之前或评级过程中,对受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第八条 公司禁止与受评主体及相关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评级人员参与该项目的评级:(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
4、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4)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5)任何可能对公司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第三章 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第九条 公司评级从业人员应主动向公司报告因其个人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并遵守公司回避制度的相
5、关规定。如评级从业人员离职,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约定及向公司所做的其他承诺。第十条 公司非员工股东不得兼任公司评级总监和评级委员会主任。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防火墙机制,评级业务在组织、业务、人员、档案管理上与咨询业务等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评级作业部门与业务发展部门之间实施隔离,具体遵照防火墙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公司评级作业人员薪酬不与任何评级项目的收费金额、信用级别挂钩。第十三条 公司评级收费不与受评债项信用等级、是否成功发行挂钩。第十四条 公司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公司及所有人员应遵照非公开评级信息管理办法,不得利用非公开评级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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