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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法国政治制度.doc

  • 上传人(卖家):仙人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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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法国 政治制度
    资源描述:

    1、法国的民主共和制与半总统半议会制(1)法国的国家机构法国总统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总统的主要职权: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国民议会)。拥有外交权(与总理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可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宣布紧急状态。法国议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A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参议院:参议院共321个议席,由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C议会的主要职权:立法权(政府的施政纲领、改革方

    2、案、立法修正案、提案,必须经过两院议会通过才能生效)。财政权(财政法案、经济计划大纲由议会进行审议和表决)。监督权(议会可以通过质询、投不信任票、甚至弹劾等方式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法国总理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总理的主要职权: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副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拥有外交权(与总统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2)法国政体的运行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在法国政治舞台上发挥主要作用:总统通过任

    3、免总理和组织政府、主持内阁会议,直接领导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尤其是在国防和外交领域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国家遇到重大问题时,总统可以通过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控制国家局势,决定国家命运。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在法国政治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表现在多方面:政府的施政纲领、改革方案、立法修正案、提案,必须经过两院议会通过才能生效;财政法案、经济计划大纲由议会进行审议和表决;议会可以通过质询、投不信任票、甚至弹劾等方式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总理领导政府具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由于总统和总理都有行政权,人们把法国行政

    4、领导体制称为“行政双头制”。一般来说,总统和总理有基本分工:总统掌握大政方针,总理负责具体行政;总统占主导地位,总理听命于总统;总统的施政重点是国防外交,总理的施政重点在内政经济。(3)法国政体的特点法国政体的特点:法国不是总统制国家而是半总统制国家;法国政体结构中会出现“左右共治”的现象;法国是多党制国家。法国不是总统制国家而是半总统制国家是因为:尽管总统任命总理并主持内阁会议,但宪法规定政府应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限制政府的行为或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从而使总统权力大打折扣。议会对总统有直接和间接的监督权。总统的重要文件、命令要由总理副署。法国“左右共治”现象出现的原因是总统和总理

    5、来自于不同的党派。总统由选民直接选出,议会无法制约选民。总理虽由总统直接任命,但总理要对议会负责。因此总统任命总理时,必须接受议会多数党推举的总理候选人,否则总理领导的政府就无法正常运行。法国是多党制国家,主要表现为:始终未能形成两个左右政治局势的大党;党外有党,党内有派,党派林立;随着中间阶层壮大,左右翼政党都出现向中间靠拢的趋势。法国的政治制度法国现行政治制度是1958年建立的。中央国家机关由四部分组成,一是议会,下设两院,分别是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国民议会共577名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参议院321人,间接选举产生,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两院下设各种委员会。二是总统、总

    6、理“双头制”的中央行政体制实行。总统下面设总理,总理下面设各部。三是最高司法委员会,下设高级法院。四是宪法委员会,它有两项主要职能,即审查法律、法令是否违宪,再一个就是监督总统和议员的选举。其中,总统是权力核心,是政治生活的主导,它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上。从总统与议会的关系看,总统可以解散国民议会,而议会对总统除叛国罪以外,无权弹劾,使总统完全摆脱了议会的控制。从总统与政府的关系看,总统可以自由任命总理;这次,拉法兰辞职后,希拉克随即提名外交部长为总理。可以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命政府其它成员,但实际上总统总是具有最后的发言权;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掌握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总理仅是总统政策的执

    7、行者。从总统与司法系统的关系看,总统是当然的最高司法委员的主席,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委员由总统任命;宪法委员会的主席也由总统任命。当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也相互制约,但这是在总统权力之下的相互制约。因此,法国是“实权元首实权内阁”的制度,习惯上称之为半总统制。对于这样一种体制,英美的评论家指责它是“个人自由的法律保护最弱”、“中央政府的空间太大”、“总统是选举出来的独裁者”、“共和制中的君主”,而法国的前总统戴高乐则认为,这是“祖国和政权的最高保障”。法国之所以要实行这种总统高度集体的政治制度,主要是因为:第一,法国有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早在公元768年查理大帝统治时,法国就进入了封建社会,

    8、建立了中央专制集权制国家,直到1789年法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统治为止,历时1千余年。在路易十四统治时期,法国的专制君主制度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成了当时世界上国家权力集中于君主的典型国家。路易十四自诩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总之一句话,凡是封建历史比较长的国家,一般都是集权大于分权,集权成了人们心中的一个习惯,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第二,是对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来170年政治发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1789年的法国革命,结束了封建君主“人治”的历史,是当时世界上最彻底地资产阶级革命。1792年,建立了法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可惜,好景不长,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

    9、,尔后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1814年拿破仑侵俄战争失败后,被迫退位。路易十八建立了君主立宪制,随着1848年革命的到来,七月王朝倒台,在工人阶级的强大压力下,资产阶级被迫实行共和制,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但是,拿破仑的侄子路易波拿巴发动政变,强行恢复帝制,成立法兰西第二帝国。后来,法国跟普鲁士打仗失败,资产阶级乘机推翻第二帝国,建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这是法国历史上历时最长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此时,法国奉行的是多党政治和议会至上。政党名目繁多,老百姓讲,政党数目可与200多种有名的奶酪相比。议会至上,就是议会可随时解散政府。结果,在65年的历史中,法国内阁更迭达107次,每届政府的平均寿命不足8

    10、个月。而同一时期美国只更替14届总统,英国只更替20届内阁。所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是闻名遐尔的“短命内阁”,在希特勒入侵法国后,第三共和国灭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成立了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其体制与第三共和国一样,带来的结果同样是政局动荡。第四共和国11年半中,内阁更换了20届,每届政府的平均寿命不足6个月,比第三共和国还要短。其中最长的内阁不过1年多,最短的只有2天。为什么法国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道路上会出现如此曲折的艰难历程?原因很多,但归结到底,是法国封建历史长,旧势力顽固而强大,资产阶级力量相对薄弱。直到19世纪40年代,法国仍然是一个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大工业还没有在法国占据主

    11、导。到了1958年,戴高乐上台执政后,颁布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实行半总统制,从而延续至今。所以,法国今天的政治制度,可以说是法国170多年来历史的选择,符合法国的历史和国情。下面文章为您概要介绍政府与议会的权力以及法国总统选举的有关信息。第一部分 : 作用、职位与职能法国总统根据宪法第五条,共和国总统代表国家权力。他起仲裁作用,监督宪法条文的遵守,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国家的连续性。宪法第五条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国家的连续性。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条约遵守的保证人。宪法第八条赋予总统任命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的权力。只有总统可以

    12、免除政府成员的职务。宪法第八条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总统根据总理提出的辞呈免除其职务。根据总理的建议,总统任免其他政府成员。宪法使总统成为三军统帅, 也是“核武力” 拥有者,有权就核武器使用作所有决定。传统上外交是总统的专属领域,总统在外交方面起决定作用。驻外大使由外交部长提名、总统在部长会议上任命,并接受外国大使。共和国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可连任一届。共和国总统的薪酬为每月19,000欧元。现任共和国总统为尼古拉萨科齐,2007年5月6日当选,任期自2007年5月6日起。总理总理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宪法第二十一条这样规定:宪法第二十一条总理领导政府工作。总理在全体政府成员中的最高权位无

    13、可争议。每位部长都有各自管辖的范围,由总理以法令划定权限。总理向总统建议新政府组成人员名单(宪法第八条);由总统以总统令批准并确定该名单。同样,各部长也由总统任免。总理协调政府成员的行动,并且,当政府成员间产生意见分歧,总理对成员的决定作出仲裁。具体地说,只有每位政府成员都按照总理确定的政策和方针行事,这届政府的工作才能有效率。宪法第二十条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政策。政府掌管行政和武装力量。总理是行政首脑。除总统权力之外,总理拥有规章制定权。因此,总理是众多涉及全体公民之法规的制定者。在实践中,每年有近1500项法令由总理发布。此外,总理在由共和国总统发布的多类法令上签字(副署)是必须的(宪法第1

    14、9条)。在实践中,在共和国总统权限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总理尤其确保对国防的总领导和军事领导,处理某些行政事务(人员与武装装备的安排与管理)并对议会承担国防政策责任。总理参与立法程序,因为总理以政府名义签署并提交法律草案。总理薪酬为每月22,249.31欧元。现任总理为弗朗索瓦菲永,任期自2007年5月16日起。国民议会国民议会是议会中的下议院,代表法国本土和海外的全体公民。国民议会由577位议员组成,议长为贝尔纳阿夸耶,任期自2007年6月26日起。国民议会在监督政府行为和立法行动方面起重要作用。立法事务国民议会在立法事务方面起重要作用。首先,国民议会同政府和参议院一道参与法律制定,在参议院支持

    15、下表决通过法律。国民议会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因为它拥有“最终决定权”,即当国民议会与参议院之间意见相左时,为国民议会获胜。监督政府行为 非制裁监督:o 书面或口头向政府成员提出质询(宪法第四十八条)o 评估公共政策 ( 宪法第二十四条 ) 制裁监督或追究政府责任o 追究由总理提议承担的政府责任 (宪法第四十九条) 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总理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必要时就某项总政策的声明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 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总理可以就某项财政法律草案或社会保障融资案的表决向国民议会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除非在其后二十四小时之内收到不信任案,否则此法案被视为通过()。此外,总理

    16、还可以在每次会期间就其它某项(由政府或议员提出的)法律草案运用此项程序”。o 议员可提议通过一项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参议院参议院是议会中的上议院,参议院代表法国本土和海外的全体公民。参议院由348名参议员组成,现任参议院议长为让-皮埃尔贝尔,任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参议院同国民议会一样,在监督政府行为和立法行动方面起重要作用。立法事务参议院同政府和国民议会一道参与法律制定,与国民议会一道表决通过法律。然而,国民议会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因为它拥有“最终决定权”,即当国民议会与参议院之间意见相左时,为国民议会获胜。监督政府行为 非制裁监督:o 书面或口头向政府成员提出

    17、质询(宪法第四十八条)o 评估公共政策 ( 宪法第二十四条 ) 监督追究由总理提议承担的政府责任(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三款),或由议员提议表决通过一项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仅归属国民议会。但同样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总理有权要求参议院赞同其总政策声明。地方行政区域的代表性根据宪法第二十四条,参议院有“保证共和国各地方行政区域代表性”的特别使命。由此,以“地方行政区域组织形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草案”首先由参议院审核。竞选总统谁可以投票?符合以下条件的选民可以参加投票 :-具有法国国籍 - 年满18岁的成年人-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在选民册上作过登记:保存在各市、镇政府,登记截止日期

    18、为选举年前的12月31日,有下列情况者可在登记当年参加投票:- 在1月1日至选举日满18岁的年轻人; 因职业原因搬迁和1月1日之后获准退休的公务员; 1月1日之后重返平民生活的退役军人; 1月1日之后获得法国国籍者; 1月1日之后重获投票权者总统候选人竞选活动资金来源两种形式资助竞选: 公共资助,根据1962年11月6日的组织法规定,2001年2月5日和2006年4月5日修改;以及1988年、1990年和1995年组织法关于政党经费资助规定。 私人捐赠,大部分来自各政党,也有私人。私人捐赠限定在4600欧元,捐赠数额超过150欧元不得以现金支付。自1995年起,私人企业捐赠被禁止。每位候选人都

    19、须遵守以下规则:支出监督有些开支直接由国家承担,如印刷选票和竞选纲领。为防止滥用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其它开支都设最高限额。2007年选举时,参加第一轮选举的每位候选人经费限额为1660万欧元,第二轮为2160万欧元。法律规定候选人须委托一位财务代理人管理竞选账户。 1988年的法律规定禁止在广播和电视中作政治宣传。只有候选人发表的正式竞选宣言是允许的,但必须严格遵守候选人平等的原则。 1990年的法律禁止在选举前三个月进行电话推销。在同一期限内,禁止通过新闻途径或视听方式张贴竞选宣传海报和商业宣传竞选海报,只能在各选举站附近的选举公告栏内张贴。进款监督每位候选人须建立一个竞选账户,记录选举当月第

    20、一天以前12个月内的每笔进款,所有款项由负责结算开支的同一位财务代理人接收。这些帐目详细记录候选人使用的所有开支项目及凭证;以及所有进款项目,经会计师认证。*全国竞选及政治捐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账目。候选人的开支清单须在选举日后的两个月内提交到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收到账目后的6个月内宣布自己的审计意见,赞同还是否定;或因某些开支或进款账目不清而要求修正。如果审计委员会对候选开支账目持否定意见,则将其提交到宪法委员会审核。不遵守上述规定者会受到三类惩罚: 经济惩罚:该由国家报销的部分竞选开支不予报销; 刑事惩罚:罚款加监禁,最长可达一年; 选举制裁:剥夺一年的选举资格,如果候选人无被选举资格而

    21、又被选上,选举法官应该宣布其辞职。谁可以成为候选人?希望成为总统候选人者须具备一些条件、履行一些手续。候选人须具备的条件 :拥有法国国籍是选民(年满18岁,2011年以前为年满23岁)。服过兵役或接受过国防日教育。证明“道德高尚”(无明确细则)。候选人须履行的手续:候选人须征集来自全国至少30个省的500位民选代表的签名支持。这一程序旨在排除不可靠的候选资格,支持有真正全国代表性的候选人。候选人须向宪法委员会提交一份个人财产声明,以信函密封,以保证政治生活的最佳透明度。竞选账目须在选举后的两个月内提交,由全国竞选及政治捐款审计委员会审核。法兰西共和国总统的就职典礼于第二轮选举投票后的第十天举行

    22、。下届总统就职典礼将于2012年5月16日举行。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因为它标志着新总统任期的开始,老总统任期的结束。选举总统的投票方式宪法第七条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绝对多数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应在其后的第十四天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者退出的情况下,则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候选人。选举以单记名方式,必须获得多数选票在第一轮投票中,当选者必须获得绝对多数有效票。第二轮投票在第一轮投票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除部分海外省可在星期六举行之外。此时,只能有两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参加。在第二轮投票中,获得有效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为共

    23、和国总统。宪法的机制逻辑议会制1958年的宪法,正如其启示者在其实施时所设计的那样,是一部重新得到平衡的议会制宪法。由于对参议院的重新评估,议会再度成为两院制,而面对议会,首次出现了一个真正的执政权。这一权力同样是双重的,即共和国总统掌握的国家权力和总理领导的政府权力。与1875年和1946年的宪法相比,1958年10月4日通过的宪法注意到了两种平衡,它既有利于国家元首,也有利于总理而这可能是其主要的创新。如果说总统掌握着国家的权威,而且拥有危机处置权(宪法第16条赋予他以全权,第21条赋予他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从而确保国家的连续性;如果说他可以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直接诉诸人民,因为这些权力的

    24、实施无需经过他人的同意;如果他是宪法、国家独立,以及法国的承诺的保证者的话,那么,这些权力都属于国家的最高范畴,而不与第二种范畴,即由议会制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日常政策管理发生冲突。1958年时,议会制表现为“决定国家政策”(宪法第20条)的政府(而非行政权)与议会之间的某种平衡,政府向议会负责。这一次法国仿效了英国的议会制:对立法范畴的限制使制定规章条例的权力得以扩大(宪法第34条),特别所谓“合理议会制”的规定打破了传统的国民大会制,使得掌握议会日程、控制宪法修正权、限制议会创议权(尤其是在财政方面)的政府成为议会博弈的主导者。政府这一权威通过一系列的政治机制得到保障:1958年的宪法将政府

    25、对议会责任的概念作了转换。因为此后的政府被认定为已经得到了议员们的信任,如果对政府不信任,议员们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种信任并不存在(宪法第49条),而且不信任动议只计算反对票。此外,国民议会处于被解散的达摩克利斯利剑的危险之下。今后,解散议会完全由共和国总统自主决定,而无需征得任何人同意。最后,1958年宪法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这是一个创新。这个机构原本只是对德国和意大利宪法法院的苍白的摹仿,但其设制的确切目的是:通过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来保证议会的活动仅限于立法领域。因此,宪法的安排是创新的:由于把国家权力转交给了共和国总统,同时由于在议会中进行了对政府有利的再平衡,旧的议会体制发生了极大的

    26、变化。这种根本的变化与政治传统背道而驰,它必须在各种权力之间进行一系列调整:总统和政府之间,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政府和议会之间,而这些调整只能来自实践,即来自政治行为者以及在他们之间建立起来的力量对比关系。双重执政权第五共和国时期,共和国总统和政府首脑总理构成了一对奇特的配合。在前几个共和国时期,已经实行了双重执政权,然而共和国总统只是国家象征性的代表,没有实权。对于总统,还有作为行政首长的总理,其职权却因议会的强大权力而受到束缚。这次,1958年的宪法加强了这两个机制的权力:甚至行政权这个词本身也从宪法中消失,而代之以政府,以显示出它对于议会的独立性。国家元首和政府分别有自己的权力范围,前者

    27、是国家权力,后者是政府权力。国家权力包括遵守宪法、保证国家独立和遵守国际承诺、确保国家的连续性,以及对政治上的纷争作出裁判(宪法第5条);政府的权力是通过推动立法,并通过民事和军事行政机构对法律的实施来制定并实施国家政策(宪法第20条);但是,这两种权力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原因有二:第一,是对几乎所有的领域的共同决定权: 除了危机处置(宪法第16条)和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外,总统的决定或者需由总理提议(公投、修宪),或者由其联署才能作出。反之,政府的重要决定都是由部长会议作出,共和国总统主持部长会议并批准会议日程,这样就赋予他以否决权,他签署会议讨论的各项政令和命令,因此,他事实上就参与了政府

    28、权力;第二个原因是政治方面的:政府总理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当总统和国民议会是由同一多数选举当选的,这项任命就具有明显的政治内容,自1958年以来,这种情况是最经常的。因此,在共同决策机制之外还有一种政治上的共同决定权,而总统和总理是否属于同一个政党也就决定了这种共同决策关系是否紧密。国家的最高层是一种双重权力结构,每个机制都有自己的特殊职能,但是,如果不是默契的话,两者之间需要协调。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每次多数选举产生的总统和议会不属于同一个党派时(1986年-1988年,1993年-1995年,1997年-2002年)所产生的困境,因为,总统和总理所捍卫的是不同的方针。因此,国家机构的运作可能出现

    29、两种情况,这取决于总统和总理之间关系的性质:在两种多数相吻合的情况下,总统对总理具有制度上和政治上的权威,从而导致总统制。在两者不相吻合时,总理拥有事实上的最高权力,从而使议会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宪法、立法文件、规章制度以及礼仪所赋予总统的制度上的各种特权,总统可以处于极其不同的作用之中:第一,具有强大权力的总统,他既有体制上的权威,又有政治上的权威。当总统不仅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而且完全控制多数党的时候,就会形成强大的权力。戴高乐将军就是这样,他可以依靠拥护者对他的无条件的忠诚,因为他是享有特殊威信的领导者,还是戴高乐运动的创始人。蓬皮杜总统也是这样,他是1968年立法选举后进入国民议会的戴高

    30、乐派新一代的无可争议的领导人。弗朗索瓦密特朗的第一个任期(1981年-1986年)时,情况也是如此。1995年-1997年以及2002年以来又出现了这种对雅克希拉克有利的形势。在这种情况下,总统具有两种行使权力的手段:国家权力的手段和多数党权力的手段,他有时可以使用这种手段,有时又可以使用那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总理对政党和选民都不具有自己的政治权威,他的权力即被大大地削弱。第二,总统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但在政治上却不能完全控制议会。1974年,瓦莱里吉斯卡尔德斯坦时期就是这样,他在当选之后没有解散国民议会,而使其支持者在议会中成为少数派,不得不向被雅克希拉克所控制的戴高乐派妥协。这种形势并没

    31、有削弱总统的权力,但却大大地影响了总理的权力。他的议会多数派的领导职权事实上可能受到了争议(这正是雅克希拉克和雷蒙巴尔派所相继抱怨的,希拉克所面对的是德斯坦派,而巴尔所面临的则是希拉克派的反对),由于不能够得到可靠的政治支持,他必须行使宪法的规定。在弗朗索瓦密特朗的第二个七年任期中,也出现了这种情况:社会党在议会没有获得对其有利的多数,总理就有了搞临时结盟的行动余地,此次总统没能够利用社会党的支持,因为在他第二次当选之后,他的拥护者失去了对议会的控制。1981年-1986年的双重行使权力的手段未能再度形成,而总统为保持批评的权力而与总理拉开距离(1988年-1991年对其总理米歇尔罗卡尔,直至

    32、1995年对他的政党)削弱了他在政治上和舆论界的支持。第三,总统没有获得议会多数支持(即“共治”,这是巴拉迪尔1983年就加以理论化的说法),但仍保留着捍卫自己在制度上享有特权的手段。1986年-1988年弗朗索瓦密特朗当政时就是这样。他得以很好地捍卫自己的权力,不仅是由于他事先确定了由他支配的“宪法领地”(外交、国防、对部长会议的决定和任命的否决权),而且是因为他在国民议会(比例代表制拯救了社会党议员党团)、在宪法委员会(因为他们的任命关系,其成员大多数都不反对他),以及在舆论界(由于他第二个任期的候选人资格)都获得了巨大的支持。因此,共和国总统就塑造了一种独特的政治身份:一方面,他是宪法意

    33、义上的主席,另一方面,他又是政府的反对派的领导人。他面对的,是总理这位政府首脑和议会多数的领导人,总理拥有议会制政府首脑的权力,但是需要与总统妥协,总统可以冒使行政权瘫痪的危险,运用宪法赋予他的权力反对总理。1997年-2002年间这种情况亦再度出现,而且对于雅克希拉克总统来说形势更加复杂,因为“共治”持续了5年。第四,总统被局限在宪法条文所赋予的权力中,这就是1993年-1995年弗朗索瓦密特朗时期的情况。由于他不再拥有再度出任总统竞选候选人的心理武器(因疾病而体质虚弱,他正在结束第二个任期),不再能依靠议会的支持(由于选举实行多数制,社会党党团受到大大的挤压)或政治支持(失去了对社会党的控

    34、制权),而且还面对一个手握大权的总理(他是强大的议会多数派的领导人),总统不得不对宪法赋予他的特权做最基本的解读(对他的外交和国防特权进行“分享”,在修改宪法时不施加任何阻力),并将政府的权力完全交给总理。这样,总统与总理之间的关系就与他们之间的政治力量对比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就像总统选举、特别是议会选举所确定的那样。人民选举赋予总统以合法性,他在任何形势下都能够行使宪法赋予他的特权。他还可以(通过解散议会或者确定选举时间表,如2002年那样)在议会形成多数,以组成一个执行他的政策的政府。被削弱了的议会议会是政治生活的中心,也是以往议会制度中唯一的合法形式,1958年的制宪会议从根本上缩小了议会

    35、的影响。宪法将议会排在了宪法机构中的第三位,即共和国总统和政府之后,这是很说明问题的。这种威信的丧失是一系列宪法和政治权力转移的反映,同时也是议会职能削弱的反映,议会职能的削弱不是法国特有的,尽管它在法国比在其他地方更明显。自1958年以来,有4种现象促使议会处于下风。第一种与它代议制的职能相联:议会不再是国家政治的唯一表现形式。除了在总统竞选(参加投票的选民的比例明显上升)的结果外,议会还应注意,通过一个接一个的使各种立法选举结果相对化的民意调查,对民意进行定期测量。尤其是,通过民意测验对时事主题和政治人物的威望进行公众舆论的测定,无论它是真实地还是设想的,都使议会失去了这方面的重要性。立法

    36、选举通过多数选举制选出一个由政治多数派掌权的政府,这些选举却不会使舆论情形5年固定不变:选举刚刚结束,舆论就发生变化,而今后民意测验就可以每天对它的变化进行跟踪。第二种与它的政治职能相联系:政治决策不再由议会作出,而是在行政范围内制定,或在总统的主持下进行,或在总理的主持下进行。那些重大政策以及那些要求迅速做出决定的政策的制定、谈判和批准都是在那里进行的,在信息时代,议会是做不到这一点的。毫不奇怪的是,那些利益集团的活动中心从议会转到了部长办公室,只是在极少的时候才去找议会两院。第三种与它的规范职能相联系。宪法缩小了议会的立法范围(宪法第37条),而扩大了制定规章制度的范围;这种想象多于实际的

    37、削减,比起将立法创议权转交给政府,后果还不算严重:绝大多数的法律都是由政府提出的,政府有办法迫使议会对这些法律文件照原样进行投票表决,国会议员就只能对修正案进行讨价还价了。此外,向欧盟移交职能使立法范围受到限制。今后,这种转移涉及绝大部分立法范围,在这些方面都将由政府机构做出决策,而欧洲议会只进行有限的监督,各国议会则只进行几乎只具有象征性的监督。第四种是由于议会法的退步引起的。1958年以前,两院自主制订确定其内部权利的规章制度,以及主要的立法程序,以至有时会用它们来反对宪法文本,1958年宪法引进了3项安全措施。一方面,宪法本身就确定了议会的组织的主要规则和立法程序,这些就构成了被人称之为

    38、“合理的议会制”的原则。另一方面,关于执行这些原则的方式,宪法要求参照在宪法颁布之后的4个月内政府以法令形式通过的组织法(宪法第92条)。宪法委员会将这些组织法纳入了议会也必须遵守的“合宪法性汇集”之中。最后,议会规章制度本身在实施之前也得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而且审查绝不是纯粹形式上的。1990年至2000年间人们试图恢复一点点立法创议权,也主要涉及修正权。议会的自主权就这样被削弱了。它对恢复以前的角色不抱希望,就去寻找新的职能,主要是监督职能,国民议会以及参议院在较小的程度上所作的革新努力就反映了这一点,此外还反映在与制定财政法有关的新组织法上,这一新的组织法在政府与议会之间重新分配了财政权

    39、,赋予议会以监督权,并让它参加预算的执行工作。宪法委员会1958年以前,法国并没有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与法律至上的传统背道而驰,因而这一原则本身就与共和体制的概念不符。如果说人们逐步接受了这一原则的话,那是因为它获益于宪法委员会的建立,这个机构的设立原本是为监督议会,不让它超越为它规定的范围(正如在拿破仑时期,参议院的责任是监督立法团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同时也得益于这个机构逐渐摆脱了对自己的束缚,这种情况使人想起了行政法院,尽管宪法委员会发生的变化更快。行政法院起初也是由法学家组成作为执行机构的法律顾问的,之后它逐渐演变为一个裁判法院,并通过对行政文书合法性进行监督而确立了其

    40、独立性。这种监督的拓展参照了1913年以来从行政法院判例中总结出来的“法律的一般原则”,在战后的几十年直至第五共和国最初几年间,这种监督有了极大的发展。宪法委员会成立的最初几年(夏尔戴高乐总统执政时期)的特点是非常谨慎,并且接受了戴高乐对国家机制的看法:通过对议会规则的严格审查对其独立愿望加以限制,对扩大使用宪法第16条的适用范围(超过了必要的期限)或对1962年修改宪法时使用第11条采取消极态度。直到蓬皮杜总统执政时期,宪法委员会才摆脱了束缚,其标志是1971年7月16日的裁决,这一裁决在司法上和政治上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取消了政府制定的限制自由结社(它们设立时,须由行政当局事先加以核查)的

    41、法律。这一裁决实际上是在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议题上对政府进行了审查,它参照了一种宽泛的宪法概念,将宪法前言纳入了实证宪法法之中。这样,宪法委员会对合宪性的审查权就增大了,它所依据的一系列原则来自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946年宪法前言,特别是前言中述及的“共和国法律确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行政法院所制定的“法律的一般原则”的适用。这种变化在1974年的修宪当中得到了加强,这次修宪使议员、实际上是使议会的反对党有权向宪法委员会提出上诉,从而使得这种上诉成为经常性的,并使委员会成为反对多数派提出的立法的上诉机构,也将政治战转到了法律战场。这种演变对于宪法委员会来说是有风险的;它利用这一扩大了的权力以确立自己在政治生活中的调节器作用,它迫使各届政府,特别是在80年代的政权交替时期(例如,当1981年-1988年在国有化或私有化问题上出现争论时),遵守宪法中的政治和司法原则,它成功地使自己避免成为裁决多数派与反对派之间的政治冲突的“第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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