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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doc

  • 上传人(卖家):仙人指路
  • 文档编号:5826625
  • 上传时间:2023-05-11
  • 格式:DOC
  •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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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贵州省 面向社会 推行 教师资格 制度
    资源描述:

    1、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资格的性质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 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教师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

    2、于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教师培养制度;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学校全面实施教师聘任制、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创造条件。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对象凡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暂不受理的对象:(一)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教师资格者。(二)在教师资格过渡认定工作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者。(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未被高等学校拟聘者。 三、教师资格条件(一)思想品德

    3、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

    4、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并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7、申请认定成人教育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教育教学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

    5、年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3、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的规定,补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申请认定其他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

    6、员,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者,可以免修。(四)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另文规定。 (五)教师资格条件的特殊规定 1、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不作要求。 2、为有利于吸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

    7、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任教,可允许其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学业成绩单,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者,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并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取得合格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权限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下设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其组织办法另文规定)。

    8、(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 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市(州、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负责本地区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 (三)县(市、区、特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申请人户藉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负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负责审查所在地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报上一级(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五、教师资格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

    9、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三)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 4、贵州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社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填写); 6、完成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的证明材料;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 8、近期二寸免冠

    10、半身正面照片两张; 9、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四)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六)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在审查各项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提出认定结果。凡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八)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期限终止

    11、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向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九)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 六、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当事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撤销教师资格手续,通知当事人,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并将教师资格注销或撤销决定存入当事人档案,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

    12、的记录。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当事人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七、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省教育厅成立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具体工作。为了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设立“贵州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作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后援机构,其主要职能与任务是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承担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研究咨询、信息服务、证书管理和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教师资格。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任意放宽条件、借机乱收费。对违反规定,影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应遵照本实施细则,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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