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DOC 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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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
2、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分析、挖掘并深度应用,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不断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区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
3、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并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交换共享,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2020年底,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法规机制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成。三、工作措施(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落实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办法和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定期开展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在业务办理、政策扶持、投资决策和资金
4、支持等方面实行诚信激励机制。组织开展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公示、网上监督,公示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规范企业合同行为,树立示范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相关部门要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商务厅、文明办;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研究制定诚信示范主体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制度,对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等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最大限度简化程序。诚信示范主体在办理行政权力事项过程中实行“容缺受理”机制,放宽对审批要件的审查,对实质性要件做到不留死角,对形式性要件做到审查可容缺失,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承诺在规定办理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并加快
6、办理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政管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鼓励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及查询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信用记录或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依法依规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并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
7、和优先便利。(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4优化诚信示范市场主体行政监管安排。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示范市场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全区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合作开发“税源贷”、“税信贷”等守信激励金融产品。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探索推进金融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
8、息,并与公共信用管理部门合作开发信用产品,使诚信市场主体享受融资优惠。支持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牵头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6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全区各级各部门应依法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在重大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
9、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对诚信个体工商户、诚信私营企业进行通报表扬,讲好行业“诚信故事”。(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民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落实自治区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
10、措施。重点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走私贩私护私、偷税欠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交通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
11、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故意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失信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2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
12、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的;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的,应当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措施。自治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要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全区各级各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企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3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13、。从严审核投资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北部湾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交易场所、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14、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选优资格。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情况作为公职人员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的参考。(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平台进行公示,以便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
15、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市场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其信用数据库统筹管理。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和商业性可持续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相应约束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和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
16、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积极引导会员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工商联;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
17、府)6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工商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7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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