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DOC 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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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DOC 12页 科研 诚信 建设 制度 学术 不端 行为 查处 办法 DOC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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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院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各部门、各系(部)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三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科研处、学院办公室负责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的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涉及学院重大学术不端行为
2、的处理机制,建立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科研处是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第五条学院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院及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学院将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
3、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七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第八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
4、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第九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学院将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专业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十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第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科研处负
5、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受理。第十四条学院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学院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
6、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将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将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将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将进入正式调查。第十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将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将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不少于人,
7、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第十九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二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将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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