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地理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DOC 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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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数字化地理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为切实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规定:一、进入实验室上课的老师及同学必须先学习并遵守此实验室规章制度。二、进入本实验室的老师和学生在做实验前,必须熟悉实验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对易出事故的操作步骤,实验老师提醒同学注意,以确保人身与设备安全。三、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使用电器设备时,应特别细心,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切不可用湿润的手去接触启电闸和电器开关。四、在实验室内不得高声喧嚷,不得随便串走,不准搬弄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2、。五、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食。如遇火警,应根据起火的原因进行针对性灭火。除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六、在实验过程中,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人员及时处理。七、学生在实验室做实验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老师的安排和指导。如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人身伤害者应自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需按学校有关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规定进行处理。八、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将仪器设备各部分旋钮恢复到原来位置,拔去电源插头。九、实验完毕后,清点数量,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并对实验场地进行清理,个人实验区域的卫生由学生本人负责,公共区域的清
3、洁卫生由值日生负责。经实验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十、离开实验室前,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断电,必须将实验室内的电、门、窗等关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工作考勤及休假制度。 第三条 公司考勤和休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四条 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即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时间为7个小时,作息时间为: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作息时间。 第五条 公司的考勤周期以自然月为一个周期,每
4、月按21天计算出勤率。 第六条 公司实行“上班打卡,外出请假”的考勤管理方式。 公司员工因出差不能按时打卡的,由本人填写外出考勤表,经部门或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综合管理部作考勤记录。 综合管理部根据月考勤统计表,生成当月工资表。 第三章 休假规定 第七条 公司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假期。 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二)新进入公司的员工享受休假天数按以下规定计算:新进公司员工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
5、不享受年休假;公司新录用的初次就业员工在达到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达到享受年休假条件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5、员工请事假20天以上且未按照规定扣发工资的。 (四)凡安排疗养的员工,其疗养天数不足年休假时,可以补足。因公外派学习的视同出勤。 (五)员工年休假可抵扣病、事假;无抵扣的情况下在一个
6、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原因未休完假的,可按日工资的三倍给予补贴(最多不得超过本人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员工因病休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请病假须持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三)员工病假(医疗期)时间按规定累计计算,并相应扣发一定工资: 1、员工年内病假累计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奖金全额计发; 3、员工年内病假累计21个工作日以上,除
7、扣发各项补贴外,按实际休假月份数扣发奖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4、员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除扣发各项补贴外,从第3个月起,按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90%; 5、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符合公司内退条件的,可劝其内退;不符合内退条件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即应扣事假的工资数额=基本工资(即: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辅助工资)21天事假天数。员工因事请假,在扣发相应的工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
8、4个工作日以上扣发月奖金的40%; (二)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扣发一个月奖金; (三)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15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三个月奖金; (四)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30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年内按基本工资计发。 第十二条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明给婚假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增加晚婚假15天。到异地配偶方所在地结婚的(不包括旅行结婚)按往返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 员工产假按国家和云南省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假按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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