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生效操作指引(律师)(DOC 1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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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 【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公司规章制度生效操作指引王荣洲 律师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依照法律和民主程序制定的,在公司内部实行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公司内部的劳动规则,是公司内部“法律”。每个公司不管是成文的或是不成为文的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用于明确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这既是公司规范管理及经营自主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定义务。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看似详备,但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就成废纸了,根本不能作为裁判依据。那怎样的规章制度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文就是要解决规章制度有效性的问题。一、规章制度的
2、内容公司规章制度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公司规章制度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由公司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1.1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这类规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或称为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劳动法律法规范畴中,规章制度通常指的就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1997年11月)第二条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
3、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俗称“八大项”)。1.2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这类规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会计财务制度、市场销售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报销制度、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全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其制定程序相比要求没有那么严格,可以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为了讨论方便,除非特别指出,否则下文中的提到的规章制度仅指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二、规章制度的功能无论是从有利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来看,还是从保障员工的劳动权利,督促员工履行劳动义务而言,建立和完善公司
4、规章制度都有其必要性。一个运作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司就应当量身打造适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1帮助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措施的具体表现形式,规章制度除了界定各种违纪情形外,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的设定(如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亦有赖于规章制度。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有助于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从而大幅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以此帮助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2.2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一经生效,不仅员工受其约束,公司也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任意妄为,以便保障员工依法行使劳动权利,保障员
5、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员工来说,遵守劳动纪律是员工的应尽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就是要遵守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具体规定了劳动纪律的要求。规章制度不仅规范员工的行为,同时也规范公司的行为。2.3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外,还有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作为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符合生效要件的规章制度。其实一个生效并且完善的规章制度不但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依据,同时也能起到预防和控制劳动
6、争议发生的功能。三、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实践中,除了部分具备较为完善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的国有企业、大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规章制度,真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生效要件的,还真不多见。我国目前尚无关于规章制度的专门法律,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司法解释等法律中。一个能产生法律拘束力的规章制度到底需要具备哪些生效要件呢?3.1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适格一个规章制度要生效,首先它的制定主体得适格,即它必须具备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资格。劳动法第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从法律规定可知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
7、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某个部门、或股东会、董事会、甚至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等。实践中,为了规避规章制度制定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即使是由公司某个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制度的起草的(通常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也有由公司法务部或办公室负责),最后也得以公司的名义发布,这样才能保证所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宪法性文件”,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有明确规定的,如授予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那人力资源部就是制定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综上可知,制定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以公司的名义制定。3.2规章制度
8、的内容合法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否则同法律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劳动法第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只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但并没有对法的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法的外延如此之宽泛,那到底应当包括哪些范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5年1月)第四条对依法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
9、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不得违反政策的规定。综上可知,公司的规章制度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国家技术标准等规定,此处的合法的法作广义的理解。但并不意味着规章制度一旦违反上述广义的法,就必然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有严重到违反法律和法规,才会引起劳动行政部门介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不利法律后果。3.3规章制度的内容合理公司的规章不但要合法,还得合理,不是说法律不禁止的,公司就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约定,如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规
10、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劳动争议时裁判机关有自主裁量权,那些明显违背常理或者过分苛刻的规章制度一般是很难得到司法裁判机关的认可的。实践中,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些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一顿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迟到一分钟、吸烟一次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等等,这类规章制度因为不合理,所以得不到司法裁判机关的认可。至于合理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法作出统一的标准,是否合理主要属于司法自由裁量的范畴,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对此,应当依据公平原则,以是否符合正常人一般性的评判标准,同时考虑公司的类型、规模、工作岗位
11、的特点、员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次数、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评判规章制度是否合理。3.4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就是说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实体内容是合法的,但没有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则也是违法的。我国司法实践长期都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认为只要内容合法即可,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制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分两步。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即规章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协商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
12、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内容。一般来说,公司建立了工会的,则与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则与职工代表协商。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工会仅参与了民主程序的第二步协商程序,但是职工代表参与了民主程序的全过程,因此,公司得成立职工代表大会以确保规章制度制定民主程序的合法性。(2)需要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范围并非所有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均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仅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其中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俗称“八大项”),其他的规章制度制定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
13、的范畴,对于需要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这样容易侵犯公司的经营自主权。(3)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单决制还是双决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规章制度需要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究竟什么是“平等协商确定”?劳资双方意见不一时如何确定?最终是由双方共同决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这里就涉及到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单决制还会双决制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需要履行讨论和协商的民主程序,但并未规定规章制度的生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同意,最终的决定权还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实践中,因为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
14、者的民主程序的参与一般都流于形式,对于实质内容的影响却微乎其微,最终还是由用人单位决定。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就有关于规章制度是单决权还是双决权的不同争议,立法者最后采用了折中的立场,即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是劳资双方民主协商基础上的单决制。这样规定既满足了员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需要,又尊重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第七条的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上海市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1年5月)第十条更是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 国有、集体及
15、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综上可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不同于其他企业,不但要经过民主程序,而且还得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4)公司需要建立并完善的相关民主管理制度劳动法、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员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是公司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有利于维护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和谐环境,符合现代公司制度发展潮流。公司想依法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必须建立如下制度。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
16、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法定义务,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指导企业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并规范其运行,如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1年5月)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评议规则、职工代表的产生方法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很少有民营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的,所谓的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就是随便找几个员工就算是职工代表了,其实这样的操作是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工会制度。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公司应
17、当建立工会,这样方便、简化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况且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公司没有工会也无法完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程序。实践中,也很少有民营企业建立工会制度的,这样必然导致很少有民营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综上可知,出于公司规范化管理的需要,防范用工风险的现实考虑,公司应当尽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5)规章制度制定缺少民主程序时效力认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时缺少民主程序,该如何认定其效力?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如果缺少民主程序应当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并没有那么严格。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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