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制度选编(DOC 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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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制度选编DOC 20页 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 法规 制度 选编 DOC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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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制度选编一、会计法1、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施行。2、会计法共分七章五十二条。总则(8);会计核算(9-23);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24-26);会计监督(27-3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36-41);法律责任(42-49);附则(50-52)。3、制定会计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
2、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4、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5、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6、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7、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和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
3、的计算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8、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加盖印章,金额有误的,应重开。10、登记帐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应定期核对会计帐簿记录,
4、保证帐实、帐证、帐帐、帐表相符。会计处理方法必须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11、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按规定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12、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13、公司、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不得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3、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
5、、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4、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5、违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14、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职现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15、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
6、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16、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各单位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17、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18、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故意
7、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职得或重新职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所在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帐簿或登记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8、;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帐本位币的;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
9、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21、隐匿或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2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10、的行政处分。2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24、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二、预算法25、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6、预算法共11章79条。总则(1-11)预算管理职权(12
11、-18)预算收支范围(19-23)预算编制(24-37)预算审查和批准(38-42)预算执行(43-52)预算调整(53-58)决算(59-65)监督(66-72)法律责任(73-75)附则(76-79)27、制定预算法的目的是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28、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中央、省(市、自治区)、市、县、乡五级预算。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29、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
12、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30、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和收支预算。31、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经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32、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样,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33、县级以上人大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批准报告,监督预算执行和调整方案,审批本级政府决算。34、县以上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并向本级人大报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
13、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35、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36、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文卫体等事业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37、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38、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复式预算编制。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各级政
14、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各级预算收入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39、各级政府应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还应按国务院的规定设置周转金。40、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代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41、有预算
15、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上缴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也不得将不应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4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43、预算调整是指已经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4、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应报经批准。45、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46、各级
16、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支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人大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受询问或质询的政府或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47、各级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48、隐瞒预算收入或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49、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共6章101条,总则;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
17、部会计管理制度;附则。50、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5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5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53、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
18、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54、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电算化人员。55、会计工作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工作岗位还应有计划地进行轮换。56、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制或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
19、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57、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要求;熟悉财经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保守本单位和商业秘密。58、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
20、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应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及时做好以下工作: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凭证、帐簿、报表、印章、现金、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实行电算化的还应列明会计软件、密码、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移交清册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59、单位撤销必须留有
21、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60、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变造、伪造会计凭证和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6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具备的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经办人签章、接受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有关印章;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一式几联的要注明各联用途,连续编号,不得撕毁;销货退回要有退货发票和退货验收证明;借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结算后不得退还原借据;经济业务批准文件应作为
22、原始凭证附件。62、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如有错误,退回更正,加盖印章。63、记帐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使用通用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日期、编号、摘要、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有关人员签章;连续编号;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若已登记入帐,可采用红字冲销法或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若以前年度有误的,用蓝字填制更正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填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划斜线注销。64、文字数字的书写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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