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DOC 4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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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2017年12月目录一、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1 -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6 -三、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0 -四、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内设机构管理制度- 13 -五、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18 -六、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1 -七、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慈善义工管理办法- 24 -八、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29 -九、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30 -十、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34 -十一、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民主议事制度- 36 -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
2、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劳动人事管理第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与终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第三条 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原则上每二年签一次,合同期满,双方经平等协商,可以续签合同。合同期内,按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实行5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公众休假
3、制度。第三章 工资福利待遇第五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有关事业单位自用人员工资、福利政策,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应标准进行套级。每月10号发放上月工资。第六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岗位奖金、生活补贴、职称补贴、加班费、误餐补贴等组成。工资待遇的调整,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执行。第七条 每年年终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业务水平以及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相应的绩效奖励。第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获得个人荣誉后,可享有相应的奖励。本会取得集体荣誉后,工作人员可享有相应的奖励。第九条 因本会工作需要的工作经费,包括公务接待、差旅住宿、私车公用
4、等,可参照市财政有关规定进行报销。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市财政有新规定的,参照新规定执行。第十条 因本会工作需要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具体标准是:(一)在标准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十一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张家港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上班,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发放病假工资。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
5、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视同正常上班,工资补贴照常发放。第四章 考勤制度第十四条 公出。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的,需事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经核准后方可外出。如工作人员因公出下班前无法返回办公室的,应向部门负责人电话说明。第十五条 出差。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申请并经常务副会长核准后方可办理出差手续。第十六条 请假。工作人员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半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半天(含半天)的,须经秘书长批准。请病假须提供医院的有效证明或病假单。第十七条 休假(包括年假、探亲假、生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6、按照事业单位有关假期待遇执行休假。工作人员休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秘书长批准。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人意愿,根据政策统筹安排休假。其中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应在当年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八条 加班。经常务副会长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第十九条 旷工。以下情况,按旷工处理:(一)无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半天以上的;(
7、二)假期已满,续假未获批准或不续假而逾期不上班半天以上的;(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分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岗半天以上的;(四)未经同意擅自休假或补休的。第五章 培训制度第二十条 合同期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第二十一条 经同意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学费、报名费和资料费先由本人支付,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二条 培训相关资料(包括教材、讲义(PPT)、证书、培训小结等)须在各部门备份存档。第六章 考核制度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二)没履行好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对本
8、会利益和本会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的;(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本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财务制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三条 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每年12月底编制下一年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好各项资金,并提
9、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本会主管部门报备。第四条 每半年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五条 接受货币资金捐赠时,核实捐赠所得的合法性,严格执行捐赠资金的交接,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并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如捐赠达到一定数量颁发捐赠证书。第六条 接受物资捐赠时,核实捐赠物资合法性后进行物资入库手续。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七条 慈善基金必须开设独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管理账户,其募集和使用要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监事报告基金收支情况,年度审计报告
10、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坚持“一支笔”审批,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第九条 本会日常开支根据年度预算,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相关规定列支。第十条 严格按照本会年度预算慈善项目安排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如确实有超预算慈善资助项目,必须由会长会议同意通过。第十一条 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慈善项目,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接受捐赠者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 票据管理第十二条 应分别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和票据领用备查簿,依序登记领用人(签名)、领用日期及注销日期
11、(领用支票时,还要注明金额)等。领用票据时应如实填写登记项目,并经会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各种票据应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第十三条 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票据用完应及时缴销,所涉及款项应及时入账。第十四条 应妥善保管票据,支票与印章分开存放;收费票据、结算票据、捐赠票据收款人、使用人与保管人或核销人不能由单位出纳一人担任;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支票领用登记簿(票据领用备查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满后,登记造册,报经查验批准后销毁。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十五条
12、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统一建账、核算。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20天内,应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实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银行账户应经市民政局确认,新设立或变更账户必须经市民政局审批,撤消账户应报市民政局备案。第十七条 加强往来款的核算,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也不得将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十八条 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财力的状况,依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配置。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内部审计第十九条 本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各种
13、财务报表,并根据有关规定指标认真进行财务分析。第二十条 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审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四)对有关资产管理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五)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督查并限期整改。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内
14、部重大事项报告职责和程序,便于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我会组织有关活动内容和发展方向,及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对本会业务的指导与监督,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第三条 本制度重大事项是指可能或已经对本会的组织结构、项目管理或者慈善资产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或计划。第四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一)理事和监事; (二)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第五条 相关部门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会长会议报告,会长会议根据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15、:(一)除定向捐赠、冠名基金外,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二)单笔投资额超过上年底募集资金余额的10%以上的投资活动;(三)调整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四)调整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第六条 相关部门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除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会长会议报告外,还需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二)理事会、监事换届会议;(三)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和年检;(四)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与变更;(五)跨组织跨地区举办的重要会议、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及刊物发行等;
16、(六)涉外活动,其中包括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民间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七)开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公益项目;(八)有关突发事件;(九)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与职责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秘书长报告。第八条 秘书长根据情况做出判断及相应处理,再向常务副会长报告。第九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告由常务副会长根据实际情况向会长报告,由会长组织召开会长会议并研究部署。第十条 如有重大事项需要做出重大决定或决议时,要经会长会议充分讨论,然后提请理事会通过,方可确定。第十一条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
17、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常务副会长,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重大事项信息,并对所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内设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内设机构管理,明确各内设机构管理职责和权限,按照社会团体
18、登记管理条例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内设机构第二条 本会下设综合部和项目部两个内设机构。综合部负责行政人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项目部负责慈善项目运营和慈善义工管理等。第三章 内设机构的职权范围第三条 综合部的工作职责:(一)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和工作总结,交会长会议审议,落实各项会议决议;(二)负责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三)负责对外联系和会务接待事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及社会各方面关系,树立本会良好形象;(四)负责慈善工作、慈善活动等信息的编写、报送工作。负责网站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五)负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
19、时办理年检、等级评估等日常事宜;(六)负责慈善文化的普及教育,广泛倡导和传播慈善文化,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推动群众性慈善事业的发展;(七)负责本会捐赠款和办公经费的收支管理,履行善款发放和办公经费各项支出手续;(八)公开财务状况,按月进行财务分析,完善财务账目管理,及时登记账目和会计报表;(九)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十)负责印章、办公用品、证书和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本会的人事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发放和后勤保障工作;(十一)认真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项目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调研、编制和策划年度慈善项目;(二)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监督落实、统计总结
20、;(三)对服务对象做好回访调查,及时向捐赠方反馈信息,满足捐赠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四)负责日常救助的审核以及善款、物资的发放落实工作;(五)负责不定期地面向社会发布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六)负责日常求助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工作,提出合理处置意见,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七)负责慈善义工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八)认真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内设机构行政管理第五条 内设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本会的利益,积极为本会自身建设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作贡献。第六条 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必须经会长会议批准。内设机构实行部长负责
21、制,部长对各内设机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内设机构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第七条 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由本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本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备案,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第八条 内设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大事请示报告制度。下列活动应事先上报会长会议,待批复后,方可实施:(一)属各内设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影响;(二)虽属各内设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本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三)虽属各内设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在海外
22、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四)以本会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五)以内设机构或本会名义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六)以本会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七)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第九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违反本会规章、损害本会名誉或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本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解除聘用。第十条 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本会公章。第五章 内设机构财务管理第十一条 内设机构不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第十二条 所有接受的捐赠、赞助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须全部进入本会指定账户,由本会出具捐赠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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