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重点整理(DOC 4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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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 重点: 卫生法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和作用 卫生法的要素,如何去理解? 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法律,法规,规章? 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立法? 实施方式?效力? 卫生法法律责任。几种?各构成要求?1、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卫生法的具体含义(P2) (1)由国家制定、认可、解释或变更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以规定人体生命健康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法规 (4
2、)调整的是涉及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5)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3、卫生法的特征(P3) (1)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2)融入大量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 (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4、卫生法的调整对象(P4) (1)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行政管理或监督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 (2)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卫生服务关系。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健康相关产品等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3)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将严重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医药卫生行为纳入了刑事法律规
3、范的调整范围卫生法的作用(role of health law):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如下)1.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实现2.规范卫生活动,保护人体健康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进步4.促进国际卫生交流与合作5、卫生法的要素:指构成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构成卫生法的基本元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P7)6、卫生法律规则:是指卫生法规定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者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P7)分类:1) 从内容上: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型规则2) 强制程度上:强制性规则、
4、任意性规则3) 内容明确与否: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7、 行为模式可分为:可为模式(授权性法的规则)应为模式(命令性法的规则)勿为模式(禁止性法的规则)8、 法律后果可分为:合法后果 违法后果9、 卫生法律原则:指卫生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以及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它始终贯穿于各种具体的卫生法律之中。特有原则: (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首要)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5)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卫生法律概念(concepts of health law )指在长期卫生法研究和实践活动的基础
5、上,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或术语。三大特征语言、法律、实践性 卫生法的渊源:指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外在表现形式,也是卫生法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的规范。 实质渊源:即法的本质 效力渊源:法的拘束力来源 形式渊源:表现形式为制定法卫生法的体系: 根本法律 普通法律 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0、我国成文卫生法的形式(P12)(1)宪法(全国人大) (2) 卫生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3)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主要的渊源)(4)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5)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6)卫生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7)国际卫生条约 (8) 其他卫生法渊源 卫生法律体系(system of health law )指由国家现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规范按照其自身的性质、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式,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内容:1.公共卫生管理法律制度2.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律制度3医政管理法律制度4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11、卫生法制定又称卫生立法(health legislation):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特有以下几个原则: 1. 以保障公
7、民健康权益为宗旨2. 遵循医学科学发展客观规律3. 多种利益关系相互协调4. 遵循我国卫生国情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四个程序:卫生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卫生法制定的体制1.卫生法律及其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2.卫生行政法规及其制定机关-国务院3.地方性卫生法制定及其机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务会4.卫生规章及其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13、卫生法实施的方式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法律监督四个方面。14、广义的卫生执法包括一切执行和适用卫生法律的活动15、狭义的卫生执法仅指国家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
8、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卫生事物的活动。一般意义上的卫生执法仅指狭义的卫生执法,即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率、正当程序的原则。16、卫生法的效力:是指卫生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包括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两个方面。17、卫生法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P20) (1)宪法至上 (2)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 (3)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18、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4)有关机关裁决19、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
9、效力20、卫生法的生效 (1)第一,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2)第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第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没有规定生效时间,一般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21、卫生法的失效: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22、 溯及力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对违法制裁方面,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23、卫生法的空间效力(P22) (1)全国范围内有效 (2)一定区域内有效 (3)卫生法的域外效力 (4)国际卫生法的效力24、卫生法对人的效力(P22)(1)普遍适用: (2)特定对
10、象的适用: (3)特定对象的不适用:25、卫生法的解释(P22) (1)立法解释:指有权立法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所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卫生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卫生法律、卫生法规所作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4)非法定解释:这种解释均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卫生法的遵守有指导意义。26、 卫生法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具有的特点(P23)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规
11、定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由法定机关追究 主要: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27、违法行为主体承担的卫生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28、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构成要件(P23) (1)行政责任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首要条件); (2)实施了违法行为; (3)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责任的损害后果; (4)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故意/过失)行政责任的形式(P24)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12、(2)行政处分:卫生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30、民事责任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而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构成要件(P25)(1)有损害事实 (2) 行为违法 (3)主观过错(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种类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概念行为主体实施违反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法律后果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
13、康权而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1)行政责任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首要条件);(2)实施了违法行为;(3)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责任的损害后果;(4)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故意/过失)(1)有损害事实。(2)有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1)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受刑法所保护。(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3)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组织。(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常用方式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分停止侵害;赔偿损
14、失;支付精神抚慰金。刑罚复习题: 1什么是卫生法?如何理解它的含义?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内容? 3卫生法有何作用? 4如何理解卫生法的要素? 5我国卫生法的渊源有哪些? 6什么是卫生立法? 7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效力? 冲突时如何裁决? 8. 什么是卫生法律责任?包括哪几种?第二章 卫生监督重点:内容: 1. 卫生监督的概念、性质,功能与特征,分类, 2.效力;成立的主要条件,内容 3. 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33、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
15、政执法行为。(P31)34、卫生监督的性质:行政性(根本属性)和技术性 (P31)35、卫生监督的功能 (P32) (1)制约功能:显示了卫生监督的目标 (2)规范功能:反映了卫生监督的效果 (3)预防功能:突出了卫生监督的重心 (4)促进功能:明确了卫生监督的结果36、卫生监督的特征 (P33)(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2)法定性与授权性(3)行政性与技术性(4)广泛性与综合性(5)强制性与教育性第二节 卫生监督的分类一、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一)预防性卫生监督:三同时 卫生要求?:工业企业、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 学校、医院、放射性工作场所 卫生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二)经常性卫生
16、监督 (属事中监督) 守法?: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有关社会组织,定期、不定期 途径:现场实地调查、巡回监督、抽样检验、定点检测、技术资料审查等(卫生学评价) 重点: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环境卫生、产品质量、污染状况,健康隐患(生产经营者、消费者) 二、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 1.羁束卫生监督的行为与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2.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3、要式卫生监督行为与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卫生监督的作用和意义1. 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2. 实施国家职能,制裁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活动3. 保护国家、团体、公民个人有关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4. 促进卫生监督自我完善5. 增强人们
17、的法制意识37、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P35)38、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1. 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依法而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2. 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有一定自由度的卫生监督行为。3. 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人申请而主动作出的行为。4
18、. 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被动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5. 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方式实施,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督行为。(P37)6. 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行使职权时,卫生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方式或形式,允许卫生监督机关依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卫生监督行为。(P37)44、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 (P38) 1、行为的主体合法:法律、法规设定的2、行为不超越权限 标准地域;事项;级别;授权的法律、法规。3、行为内容合法 合乎卫生法律、法规
19、的规定; 适当、明确,符合基本原则,不损害相对人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时所要经过的过程和步骤。45、一般依据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可以发生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三种效力。确定力是维护卫生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的重要保障。 (P39)缺一不可确定力(determination):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程序不得随意更改。以维护卫生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拘束力(restriction):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执行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生效后,卫生监督机关有权依法采
20、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使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47、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48、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从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而对部分行为加以改变或使部分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就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消灭(elimination):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完全停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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