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财务基本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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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防范会计工作失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财税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制度。第二条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三条 财务部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遵循会计基本原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第二章 会计机构、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第一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作为独立的会计机构,外派机构不单
2、独设置会计机构。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内部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不同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做到定岗位、定人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第六条 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包括财务经理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第二节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第七条 财务经理全盘负责本公司的财务日常工作。具体如下: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
3、建议。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主要负责公司会计凭证的审核,账簿登记,纳税申报,会计档案的保管。 二、按照会计制度,审核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账目健全。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四、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做好财产清查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五、会计
4、人员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票据等有关会计资料,向接办人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六、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出纳员负责现金、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要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二、现金业务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办理。对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认真稽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三、现金要日清月结,按日逐笔记录现金日记帐,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无误。 四、支票的签发要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得签逾期支票、空头支票。对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用途、限额,除特殊情况需填写收款人。应定期监督支票的收回
5、情况。 五、办理其它银行业务要核对发票金额是否正确、准确,并经领导批准后签发,不得随意办理汇款。六、收付现金双方必须当面点清,防止发生差错。 七、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留用,不得肆意超出限额。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发票,不得丢失。 八、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财务经理或总经理。 九、按期与银行对帐,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时处理未达帐项。 十、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三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一、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必须热爱本
6、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二、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必须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三、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四、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五、做好服务:会计人员必须行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六、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第十一
7、条 公司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公司按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财务经理必须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三条 接替人员必须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会计事项。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须填制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
8、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会计人员(含会计、出纳)交接,由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监交。第十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具体如下: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最终不符合时,根据会计制度作出相应处理。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三、
9、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五、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第十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经理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10、事前须上报公司同意。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必须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必须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并承担本规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责任。第十九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一条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本位币。
11、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并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薄,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二节 会计核算程序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会计核算:一、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记账。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各种明细账与总账核
12、对相符。四、现金日记账与实存现金款项核对相符。五、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六、有关明细账卡与实物保管部门账卡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符。七、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与外部单位或内部单位有关账目核对相符。八、各种明细账与有关单证核对相符。九、总账、各明细账发生额与余额试算平衡。十、根据核对相符的明细账、总账编制会计报表。第三节 填制会计凭证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三十条 办理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
13、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部门经理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在收付款证明(如收据等)上须加盖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用于财务结算的公章。严禁以白条充当原始凭证。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
14、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实物送到项目现场或公司库房,必须有收货人、负责人签字,以保证账实相符。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未经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的,会计人员不能据以入账。四、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除公司系统内部资金缴拨外,必须有内部领导的审批文件,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或银行回单等代替。五
15、、发生购买后退回的,退回方必须有符合公司规定的退定、退购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取得所退验收证明,并经公司总经理、销售部门等相关部门核实后,方可填制退回单据。退款时,必须收回对方的收款收据。六、员工因公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另开收据。借款和还回借款,是互有联系的两项经济业务,在借款和还回借款发生时,必须在会计账簿上分别反映,不得冲抵。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必须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八、原始凭证应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并且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九、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
16、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或使用专用票据打印机套打),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各联与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发票和收据须按照编号顺序,单独建立备查账簿。第三十二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必须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第三十四条 记账凭证是用来确定经济业务性质、填写会计分录的凭证。第三十五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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