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报账制度实施细则(DOC 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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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报账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乡(镇)移民工作站(点) (以下简称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移民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会计核算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管理和使用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及移民工作站点。 第三条 依据办法的规定,移民工作站点经办的移民资金收支业务实行报账制度。 第四条 移民工作站点报账制是指移民工作站点经办的移民资金收支业务向县级移民管珲机构预领和报账,井按本细则的规定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预付、移民工作站点预收并登记辅助账,反映移民
2、资金预收(付)、支付、结存、报账等情况的会计控制制度。第二章 移民资金的管理责任及会计责任第五条 移民工作站点足由乡(镇)政府设置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移民工作。其经办的移民事宜和移民资金收支业务,按照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授权办理,对同级政府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资金管理责任由乡(镇)政府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第六条 移民工作站点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会计主体资格,其会计责任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承担。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是本级和移民工作站点的第一会计责任人。 第七条 乡(镇)政府对移民工作站点的移民资金安全负责
3、,对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了作站点的移民资金安全负监督责任,对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承担审核责任。第三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会计资料第八条 移民工作站点要确定专人负责移民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维护移民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办理移民资余的审核、支付、结算、登记辅助账、报账、编报会计报表等事宜。 第九条 按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移民工作站点任(聘)用会计人员必须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且会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掌握办法及本细则的各项规定。移民工作站点至少配备2名会计人员(可兼职),出纳和会计不得一人兼任。移民规模较大的移
4、民上作站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可直接委派会计人员。移民工作站点会计人员在业务工作方面接受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领导。 第十条 移民工作站点所使用的自制会计凭证、报表凭据等,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付款凭据应统一编码所有记载收支业务的原始单据和相关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报账时间内随“移民工作站点移民项目资金审核确认报账清单”和“移民工作站点实施管理费审核确认报账清单”移交给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工作站点将报销凭证及重要原始凭据的复印件作为登记辅助账的原始依据。移民工作站点的会计资料作为会计档案,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管理。第四章 移民资金预付款的管理第十一条 移民资金预付包括预付给移民工作站
5、点的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包括实施管理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实施管理费)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向移民工作站点预付移民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国家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省移民办下达的临控指标; (二)有省移民办及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资金计划,且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已收到对应的资金; (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己对移民工作站点下达实施计划; (四)移民工作站点有独立的移民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五)移民工作站点无应报账末报账事项(特殊情况必须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认可); (六)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认可的规定报账时间; (七)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的移民工作站点会计人员就位。 第十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预
6、付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时,应严格执行转账结算制度,预付款只能划转到移民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预付移民资金的程序: (一)移民工作站点依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实施计划提出用款申请或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业务部门根据移民工作进度提出用款计划; (二)业务部门根据用款申请或用款计划填制预付移民资金审批表 (只填列与项目资会有关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传递给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对项目资金审核并签署意见;会计机构根据移民工作站点实施管理费备用金余额情况填列与预付实施管理费有关栏目; (三)分管负责人审核开签署意见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会计机构执行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
7、会计机构办理预付款时应根据审批后的预付移民资金审批表和其他情况填制预付移民资金控制表,付款并取得移民工作站点收款票据。 第十五条 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包括实施管理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实施管理费)必须分别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分类核算和管理,严禁实施管理费挤占移民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预付的移民资金必须按实施计划规定的用途使用,按规定的时间报账,到期不报账又无特殊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暂停预付资金。 第十七条 预付的实施管理费由移民工作站点包干使用,在包干额度内实行备用金管理方式,根据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工作量及进度情况,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定并调整备用金额度。 第十八条 移民资金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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