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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二建法规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汇编(DOC 1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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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二建法规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汇编DOC 16页 法规 第四 建设 工程 合同 劳动合同 法律制度 汇编 DOC 16
    资源描述:

    1、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 自愿 公平 诚信 合法合同分类标准分类分类内容举例法律是否明文规定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法律规定15个是否相互给义务双务合同单务合同赠与、借用属单务合同是否需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定金等是否要特定形式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企业间借贷担保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赠与、借用合同属无偿相互之间主从关系主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属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双务、有偿、诺成、要式、主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种类: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不包括监理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财务劳务 数量 质量

    2、价款或报酬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无效不影响)二、建设工程日期1、 开工日期:按约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在接到延期申请后 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 复承包人,48小时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2、 暂停施工: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 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 予以答复,未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3、工期顺延:因一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

    3、人未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早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业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4、竣工日期(1)计划竣工日期:按约定日期(2)实际竣工日期:(司法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的,以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为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4、为竣工日期。三、工程款的支付:1、合同价款的确定: 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鞠躬价款的支付和结 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实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 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 单价方式 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 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 总价方式 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 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 式确定合同价款。2、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1)承包方应当在

    5、工程完工后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好偶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预期未答 复,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有异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重新审核,审核应有异议,承包方1 个月内,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期限没有约定的,按国家规定,没有规定的,约 定期限均为 28 日)3、双方签字 确定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 决算的依据 。发包方应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 支 付竣工结算款四、合同价款的调整 (总结:主要是国家或发包方的原因)1 、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是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法律、法规、规章

    6、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五、工程量争议结算: 首先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 签证 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 施工,但不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以按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六、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司法解释):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 工程款 ,包括工程款 本金和利息 利息计付标准按约定,无约定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利息计付时间从工程款应付之日 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按下: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 为交付之日 工程没有交付

    7、的, 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未交付,价款也为结算,为 当事人起诉之日七、工程垫资的处理:对垫资和利息 有约定的 ,按约定,但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同期贷款利息 )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八、优先受偿权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消费者购房款) 承包人工程价款包括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形势优先权 期限为 6 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九、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1 、构成要件:具有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后果,违约行为与

    8、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 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2、赔偿损失的范围: 法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原则上 约定赔偿损失 (只需证明违约和损失) 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需证明违约和损失数 额)3、赔偿损失的限制: 可预见性原则 (间接损失原则) 赔偿不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 防止损失扩大的原则 (直接损失限制):守约方没有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 违约方不赔第二节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合同生效要具备的 条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明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 (不得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合法) 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形

    9、式合法) 内容、形式不合法:无效主体不合格:待定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变更、可撤销一、无效合同的规定(欠缺合法性要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恶意:知情 知悉)(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为全国人大定的,行政法规为国务院定的,地 方的不算)1、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2)承包人借用资质( 3)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非法分包。2、无效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

    10、损失的3、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签订合同时 )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效力 法律责任: 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损失。4、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应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主体不合格)1、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纯获利益或智力相当除外) 无权代理合同(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租赁 保

    11、管运输 承揽)2、追认: 一个月内追认 ,未被追认表示拒绝,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无权订立合同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三、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1、当事人不得以主题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2、变更:双方协商一致且遵循法定程序; 变更内容约定不明视为未变更3 、转让:(1)不得转让的权利 :根据合同性质 不得转让(如人身性质) ;当事人 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合同签字生效,对债务人通知生效) 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随之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残疾

    12、人补贴)(2)合同义务的转让需征得债务人 同意 合同中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需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1、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 同(大意、缺乏经验或信息不通) 在订立合同时, 显失公平 的合同(价值过于悬殊) 一方采用 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 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撤销权消灭情形:撤销权一年内 没行使的;知道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五、合同的终止1、合同解除的分类约定解除:协商一致法定解除:一方通知达到对方( 3 月内异议)2、法定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13、,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 和独立存在的 解决争议方法 的效力合同终止的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同归一人) 、 免除六、施工合同的解除(司法解释) :重点1、发包人解除合同:(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3)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2)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完工;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2、承包人解除合同: 未按预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

    14、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3 、解除法律后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魏永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七、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1、承担违约责任 的种类( 特征:不履行义务,相对性,补偿性,约定性,民事责任)法定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停止违约行为 约定责任:支付违约金或定金2、违约金和定金:违约金 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增加违约金违约金 过分高于 造成的损失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适当减少 违约金定金罚则(双 倍返还)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

    15、的,对方可选择其中一条款,但不能同时适用。3、违约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 为违约方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由 自己承担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 通知对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证明 的责任八、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种类: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内容: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合专用合同条款 法律地位:参考作用,无法律强制性第三节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重点)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

    16、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必须满足:(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 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自用工之日连续1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直接认定(5) 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二、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必备条款: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报酬、社会保险

    17、、劳动保护等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三、劳动关系的建立应一个月内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即以小时计酬,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可以口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付 2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四、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而合同期限内劳动合

    18、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同岗位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五、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劳动合同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 以在后的时间 为准。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 位的劳动报酬确定。六、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

    19、人单位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用人单位如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 合并或分立 等情况,原合同 继续有效 ,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应采用 书面形式。八、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提前通知(无补偿) :(1)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 3日通知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随时通知(有补偿)(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

    20、护或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事先告知(有补偿)(1)用人单位以暴力、危险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九、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通知型,有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就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资

    21、,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随时通知型(无补偿)(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或者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

    22、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经济性裁员(有补偿)有下列情形在会议,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上的, 属经济性裁员:(1)企业破产重整的(2)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抓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4)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剪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6个月内重新赵勇的,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十、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得解除合同具体条件从事解除

    23、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 医学观察期间的患职业病或工商的1、1-4级,完成丧失,保留关系到退休2、5-6级,大部分丧失,员工提出才可解除3、7-10级,部分丧失,合同期满终止患病或辅助的(非职业病和工1、在法定医疗期内,不可解除伤)2、医疗期届满的,按照规定可以解除 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 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退休不足5年 若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若不能继续履行,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倍的赔偿金十、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X月工资高收入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W 12) X当

    24、地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注: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工作十二、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1、包工头用工模式:违法2、劳务派遣(合法):指由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3、劳务派遣用工只能用于 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 的工作岗位4、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十三、劳务管理2016年国

    25、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1)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应先订立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2)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 上备查(3) 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4)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不、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的基本信息 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十四、劳动保护的

    26、规定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 8小时,每周不超过 44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1天 缩短工作日: 从事矿山、高尚、有毒、有害、纺织、化工、箭镞冶炼、地质勘探、森 林采伐、装卸搬运等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行业或岗位的职工;从事夜班的工作的劳动者;在哺乳 期的女职工; 16至 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等。不定时工作日: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 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部分装卸人员 综合计算工作日:交通、铁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等职工 计件工资时间:加工行业职工2、劳动者的休息休假 主要七个法定节假日,共 11 天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

    27、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是回见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 3 小时,每周不超过 36 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休息日工作,法定节假日工作, 分别支付不低于 150%、 200%,300%倍工资。3、劳动者的工资是以货币形式 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应当以货币形式 按月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应当支付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下列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

    28、)法律、法规和国家福鼎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施工总承包企业 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所有农民工工资支付 负总责 分包企业 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 直接责任推动 委托银行代发 农民工工资,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 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 发。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 工资保证金 制度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 管理制度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重点) 女职工经期不得安排 高处、低温、冷水或 3 级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跪地的 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期间不得安排 3 级劳动 怀孕 7 个月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女职工产假 98 天,产前可休

    29、15 天,难产增加 15 天,多生子 1 个增加 15 天未满 4 个月流产,享受 15 天产假,满四个月,享受 42 天 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招用不得安排 16-18 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从事 矿石、井下、 有毒有害和 4 级劳动强度 的工作,并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5、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养老(个人、企业共同缴纳,累计缴纳 15 年) 医疗(个人、企业共同缴纳,累计缴 25 年) 工伤(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个人、企业共同缴纳,缴满 1 年,非本人意愿失业, 1 至 5 年,12 个月, 5 至 10 年, 18 个月, 10 以上, 24

    30、 个月)生育(用人单位缴纳、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6、下列情形之一 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的。7、下列情形之一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危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

    31、动中收到伤害的(3)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8、工伤举证 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由 单位承担举证责任9、工伤保险待遇:伤残处理:伤残治疗,停工留薪期(不超过 12 个月)、护理费 三级,致残待遇 三种 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 6 个月) 遗属补助、一次性伤亡补助(年度工资 20 倍) 10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问题规定:(1) 职工与两个或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工伤事故发生时, 职工 为之工作的单位 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2) 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伤亡的,派遣单位承担(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

    32、因工伤亡的, 指派单位 承担(4)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 因工伤亡的, 用工单位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可追偿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被挂靠单位 承担( 可追偿 )11、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 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 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 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 ,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 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 农民工

    33、。1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 用人单位 30 日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跪地时间 内提出工伤认定的,职工 本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 可以在 1 年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 15 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13、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 用人单位 支付工伤保险 待遇, 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 追偿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 格的组织和个人, 该组

    34、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 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 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五、劳动争议的解决1、劳动争议的范围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设保险金多久费(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共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好欧哲对职业病争端鉴定委员会的职业 病争端鉴定结论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解决方法: 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35、 仲裁:必经程序: 时效 1 年(拖欠拉动报酬从劳动关系终止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 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起诉:仲裁后 15 天内向法院起诉。十六、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感劳务派遣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任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 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 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相关合同制度一、承揽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 括:

    36、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 等。1 、 特征: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以自己的 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 完成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 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有权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但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指挥,可作监督检验。2、承揽人的义务: 发现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措施,承 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应当保密。 在工作期间,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

    37、。共同承揽人对定做人承当 连带责任 。3、定作人的义务: 支付报酬,无约定协议补充,不能补充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否则应 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未支付报酬等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 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4、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可 催告,合理期限 仍不履行,可解除。5、定做人的法定解除权: (法定任意解除权)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享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前提是要赔偿承揽人损失。二、买卖合同:有偿、双务、诺诚、转移所有权 (采

    38、购合同) 1、出卖人义务:交付标的物及相关单证: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 (仓单、提单) 转移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转移。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2、买受人义务支付价款:按约定数额、地点和时间 受领标的物:可接受或拒绝多缴部分,如接受按合同价格付款 检验和及时通知:为约定检验期, 两年内 没通知卖家,视为符合约定,有质保期的除外。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违约时,标的物风险 自违约时 由买受人承担。出卖在途标的物,风险自 合同成立时 转移。 出卖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交付地点, 货

    39、交第一承运人 风险转移。 标的物 孳息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4、特殊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要符合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 试用期没约定,双方协议补充。按合同条款 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视为购买。5、买卖合同特殊解除情况 主物解除及于从物、从物不急于主物。 数物中,一物解除,其他物受损,数物也可解除。 多品物品中,一批解除,视关联程度解除其他批次。 分期付款, 未支付价款达到五分之一, 对方可要求支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同时要求支付该 物品使用费。6、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适用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40、、履行地点等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可以 协议补充 ,协议不成,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 ,按合同法 62 条质量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 定标准。价款或报酬不明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 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费用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价格调整的)有违约行为的,按照不利于违约方的方式执行 。三、借款合同1 、 非自然人借款合同 与 自然人之间借款 的区别 前者为要式合同、诺诚合同,后者为不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贷款人不得预扣利息,如预扣按实际借款返还本息。

    41、利息按约定,否则一年付一次。 2、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要求按约定利率在支付利息的,法院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 利率有约定的,从起约定,但以不超过利率 24%为限。四、租赁合同: 诺诚、双务、有偿且转移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定期租赁期限 不超过 20 年,超过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为采用,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 6个月以下可不书面)当租赁物危急

    42、到承租人安全和健康时,即使订立合同时知道危险,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承当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租赁物 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 租赁支付期限约定不明,协议补充,补充不成,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否则一年付一次 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 且原租金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 承租人负责赔偿 因不可归责于承组人的事由,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五、融资租赁合同:必须书面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出租人的义务 向出卖人支付价

    43、款,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 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2、出卖人义务: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3、承租人义务: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妥善保管、 维修占有的租赁物的义务, 并履行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破产的,承租物 不属于破产财产。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赔偿。六、运输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且标的是运输行为1、承运人的权利: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2 、承运人的义务: 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3、托运人的权利托运人的 任意变更解除权 ,但应赔偿 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七、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合同 ,以双方信任为基础,可以以自己名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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