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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制度建设参考样本汇编(DOC 8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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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制度建设参考样本汇编DOC 82页 职业技能 等级 认定 评价 机构 制度 建设 参考 样本 汇编 DOC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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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内部资料注意保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制度文件参考样本汇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20 年 5 月说明此资料册作为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制度建设基本参考。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调整、修改和完善,可自行增加、删减管理制度。企业技能等级津贴制度未列入参考样本,各试点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自主制定。如有疑问,可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联 系 人:#联系电话:#目录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1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办法53.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104.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145.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196. 职业

    2、技能等级认定现场考评记录表207.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218. 评价机构岗位职责279. 主任岗位职责2810. 副主任岗位职责2911. 综合管理岗岗位职责3012. 题库管理岗岗位职责3113. 考务管理岗岗位职责3214. 档案资料管理要求3315. 保密管理要求3516. 考前准备工作要求3717. 理论考试工作要求3818. 实际操作考核工作要求4019. 理论考试考场规则4220. 实际操作考场安全工作规则4421. 阅卷评分守则4522. 考生注意事项4623. 监考人员守则4724. 考评人员守则4925. 内部质量督导员守则5026. 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5

    3、127.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5228.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329.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网址6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工作。第三条 评价机构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公告与报名第四条 使用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实现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流程的日常业务受理、监控和信息化管理。第五条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职业技能等

    4、级认定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备案职业(工种)、技能等级、申报条件、认定方式和报名时间、考区考点、收费标准等。公告发布时间可选择年初、季初或月初。第六条 受理人员报名,考生以自愿为原则,报名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上述材料能通过网络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第七条 严格按照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受理考生报名, 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企业规范及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可自主设定考生申报条件。第八条 按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汇总报名信息,通过一体化平台制定考试计划,录入考生信息,做好

    5、报名数据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三章认定准备15第九条 根据考生报名情况,确定考试规模、考试时间和考点考场,安排理论知识考试考场编排和实际操作考核计划。第十条 编印并核发准考证,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时间、地点以及考试须知等。第十一条 制作理论考场和实际操作考场(点)准备通知单。理论考场准备包括:考试时间、考场布置、机考网络环境和保障要求等。实际操作考场(点)准备包括考核设备、工具、材料和场地、工位设置要求等。第十二条 考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路标,同时张贴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和考生须知等,组织考生熟悉考场、设备和工位。第十三条 考点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

    6、考场、保密室、医务室以及考生禁带物品存放处等,配备考试所需的工作人员证卡、纸张文具、监考设备等,做好考试期间医疗、保卫、后勤等安全和服务工作。第四章 命题管理第十四条 试题须从题库中提取。第十五条 使用智能化考试平台实施理论知识考试,建立健全试题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题库运行和试卷发放、回收等工作台帐;根据考试反馈情况,及时对题库进行维护。第十六条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理论考试,以客观性试题为主;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试采用主客观试题相结合、题库组卷和专家命题相结合、智能化考试平台与纸质试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阅卷评分守则,明确职责、程序、标准和方法。第十八条 试卷印刷和分装、工

    7、件准备要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督;电子试卷信息、纸质试卷的运送、交接,制定严格保密措施和完整交接记录。第五章认定实施第十九条 根据考试、考核实际需要,按规定选派考评人员, 配备监考人员,指派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召开考前准备会,明确分工和工作要求。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须佩带证卡上岗。考评人员考前要认真检查、验收考场和场地设备等准备情况,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考场(点)负责人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 考生参加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须出示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考试考核期间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考核时,结合不同职业(工种)的特点,

    8、参照技能等级标准评分要求规范组织。第二十三条 理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实际操作考核灵活采用实际操作、模拟操作和仿真系统考核等方式进行。技师、高级技师还须参加现场答辩和综合评审。第二十四条 质量督导人员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 成绩检录与证书核发第二十五条 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每项得分均达到 60 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参加综合评审。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将认定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按规定程序发布认定成绩,并将成绩导入一体化平台,制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第二十七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过一

    9、体化平台对评价机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在一体化平台一键式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发布证书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七章数据管理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资料妥善保管,责任可追溯、可倒查。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 3 年,电子材料不少于 5 年。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每次评价结束后,及时在一体化平台存档相关数据信息,同时提交考评工作记录和督导报告。第三十一条 评价机构除在一体化平台随时保存、汇总、统计、维护认定数据外,每年 1 月底前还需在一体化平台报送上年度认定工作总结、认定统计表和当年工作

    10、计划。第八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 对伪造申报信息或考试舞弊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已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发现违规违纪并查处的人员,撤回相应证书,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官网删除其信息,并将违规违纪情况计入考生诚信档案。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组织管理不善,特别是进行虚假认定、超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和技能等级认定、跨区域认定、对外提供一体化平台端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评价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分,直至取消其职业技能技能认定工作资质并列入评价机构失信黑名单。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等,在工作中存在弄

    11、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停止工作并撤回考评人员或质量督导人员证卡等处分。同时,将违纪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进一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以往办法与本办法相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评价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建设,规范题库运行管理,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

    12、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建设、开发、维护、运行与管理工作。第三条 评价机构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题库建设、开发与维护第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遵循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技术规程, 所编制的用于评价技能人员能力水平所使用的考试、考核试题和试卷资源的集合。第五条 评价机构负责制定备案职业(工种)和相应技能等级题库开发规划,编制题库开发技术规程,组织题库开发人员技术培训,组织题库开发、编写、审定和入库。第六条 题库开发应突出以下内容:(一)技术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建设,突出实际操作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

    13、术、新方法等方面内容。(二)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建设,围绕高新技术发展趋势,突出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的工作要求。(三)复合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建设,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的工作要求。第七条 根据题库运行效果,结合备案职业(工种)的生产技术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题库修订、补充和完善。每职业每等级题库题量理论知识不低于 600 题,实际操作不低于 20 题。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论文答辩或技术评审试题不低于 10 题。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实际操作题量与理论知识要求一致。第八条 加大对题库开发工作的人财物投入,保障题库开发顺利进行。第九条 按照“谁编制、谁维护

    14、、谁负责”的原则,评价机构按照题库编制技术规程,负责题库的开发、运行、修订、质量管控工作,负责题库问题的收集、整理和日常维护,及时修正试题错误。第三章 题库命制、编写与审定第十条 命题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本职业(工种)5 年以上,有丰富的理论及实际操作经验,具备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熟悉培训、考核工作,有参与命题的技术能力和科研经验;(三)承担过命题工作,在以往工作中未出现命题质量问题和违反保密规定问题,亦未出现过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任务的情况。第十一条 命题专家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和命题工作有关规定;

    15、(二)命题基本理论和技术规范;(三)试题的格式、质量要求,以及控制试题质量的方法和措施;(四)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规范和相关教材;(五)题库管理系统录入软件的使用方法;(六)命题工作安全保密要求。第十二条 命题工作基本原则:(一)题库整体设计科学、合理,能够反映职业标准和生产实际,不超大纲要求;(二)试题具有适用性和可选择性,便于作答、评分,抗干扰性强;(三)试题编制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与本地区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四)试题能够反映劳动者职业技能真实水平,对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具有指导作用;(五)试题开发过程科学、规范、严谨。第十三条 命题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

    16、业企业规范和教材,分析历年试题;(二)编写认定要素细目表和样题;(三)录入、校对、审定认定要素细目表和样题;(四)根据确定的技术内容,编写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并进行必要的实验验证;(五)修改试题,控制试题难度和质量;(六)根据认定要素细目表进行组卷测试分析;(七)编制题库征求意见稿,编写配套说明,组织内部审核。第十四条 题库编制说明主要内容包括:(一)题库开发编制原则、技术依据;(二)试题主要技术内容(技术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依据及说明;(三)题库更新应有新旧试题主要内容对比分析;(四)题库调研、试验、验证记录;(五)题库技术措施、组卷方案建议;(六)题库开发工作小结。第十

    17、五条 题库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题库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二)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格式是否符合命题规范;(三)认定要素细目表是否符合职业标准和生产实际要求;(四)试题内容是否正确,是否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六条 题库修订需增加内容主要包括:(一)题库征求意见汇总及对意见的采纳情况;(二)征求意见会或专题讨论会纪要;(三)模拟组卷测试结果分析。第十七条 题库技术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一)验收采取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二)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技术管理、培训、考核等熟悉题库建设的人员(5 人以上);(三)验收结果全体成员签字;(四)验收不合格的,根据验收小组意见完善

    18、后按要求重新审核。第十八条 题库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或题库技术人员负责将验收合格的题库资源入库。题库技术人员职责:(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编排试题资源入库, 做好资料归档和保密工作;(二)按题库审核结果修改补充试题;(三)解决题库管理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完善系统功能。第十九条 加强命题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专家信息库。题库开发前组织专家开展命题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提高题库开发质量。第四章 题库运行与管理第二十条 题库由专人负责管理。题库管理人员应按照命题技术标准进行命题组卷,收集题库运行问题、组织修正试卷错误及评估试题资源质量等,并及时上报。第二十一条 备案职业(工种)认定所需试卷一

    19、律从题库中提取。题库试卷版面和格式统一、规范。第二十二条 理论知识考核使用无纸化方式进行。如使用纸制试卷考试,要做好试卷印制、封装、运输、交接等环节工作台帐;应用智能化平台考试,要做好题库与智能化考试平台的对接。第二十三条 加强题库账号和密码管理。严格按照保密要求, 做好题库资源及试卷等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未经授权,不得转让、复制、拷贝、泄露、发布、出版题库资源。第二十四条 题库编制、运行全过程建立工作台帐,实施严格质量管控,实现责任可追溯、倒查,确保题库运行质量。第二十五条 题库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价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题

    20、库管理有关规定的;(二)玩忽职守,贻误认定时间的;(三)转让、复制、拷贝、泄露题库资源的;(四)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以往办法与本办法相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价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程序,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印制和核发 工作。第三条 评

    21、价机构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证书等级及效用第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评价机构,按照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人员颁发的证书。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技能人员从事某一职业(工种) 必备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员工职位聘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主要依据。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第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

    22、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 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技工院校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认定。第八条 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合格并通过综合评审,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证书。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可在全国联网查询25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第九条 评价机构在备案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超范围认定和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三章 证书管理第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形式。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内容应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23、职业名称、工种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二维码、评价机构、发证日期等,评价机构名称、印章应与备案公布的名称一致。第十二条 职业名称、工种名称按照评价机构备案的规定名称打印,名称过长可分两行打印。只有职业名称无工种名称的, 在工种名称处打印“-”,不得为空。第十三条 证书编码共 22 位,采用 1 位大写英文字母和 21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评价机构备案号、核发年份、等级、证书序列号等,实行一证一号。第十四条 每批次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评价机构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提交评价结果,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审核评价结果并上传国家职 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24、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内容统一使用打印机规范打印,手写无效,照片可直接在证书上打印。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盖评价机构章或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第十七条 证书持有人因证书遗失、损坏或证书信息错误需要重新办理的,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到相关信息后,持身份证原件到原评价机构按流程办理证书补发手续。证书损坏或证书信息错误补发的,核发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并登记存档。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管理,建立证书印制、核发、销毁、补发和余存台账,确保每本证书可溯源。第四章 证书查询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平台向社会提供

    25、统一查询服务。第二十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将获证人员信息一键式上传国家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查询系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系统数据校验筛选入库。第二十一条 证书数据管理人员做好数据上传账号、密码和数据交换平台 CA 认证数字证书的保管工作,并及时将证书数据备份,不得对外泄露证书数据。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无效外,对有违法行为的评价机构和当事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评价机构存在乱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取消该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一)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证书的;(二)自行编制证书编码的;(三)印鉴或手续不符合

    26、规范要求的;(四)超范围发放的;(五)非打印机打印,自行填写、手写的。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由评价机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持证人本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评价机构应取消其职业技能等级, 撤回证书,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官网删除其信息。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以往办法与本办法相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评价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7、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和考评工作。第三条 评价机构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 考评人员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内,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的知识、技能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第五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28、。考评员承担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的考核;高级考评员承担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 的考核,以及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考核评审。第六条 考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二)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本职业(工种) 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 3 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历,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高级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最高职业

    29、技能等级为技师的除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 5 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持本职业考评员证卡且从事考评工作 2 年以上, 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高权威。(三)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考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四)符合并达到考评人员素质要求,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操作技能,确有技术专长的“技术能手”和“能工巧匠” 可以突破申报条件要求。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第七条 考评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八条

    30、 考评人员职责:(一)接受评价机构的派遣,参加考前考评例会,了解认定基本情况,熟悉所认定职业(工种)及等级的评价标准、规范和要求。(二)严格遵守考评纪律,认真执行考评规定,按照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将考核结果填写在评分表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考评记录表上,并签名确认。(三)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对参评人员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并由考评组长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评价机构。(五)按照实际操作考核标准要求独立评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考评试题、考评结果等不正当要

    31、求,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考核试题内容和评价成绩。(六)接受考核任务后,由考评组长召开考前准备会,分析考评题目,确定评分标准,明确各考评人员工作分工。(七)执行考评任务时,对有亲属、师生、师徒关系的考生应予以回避。(八)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停止或延长考核时间的建议。(九)对本职业(工种)题库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十)自觉接受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十一)执行考评任务时,权益受到侵害,可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诉,评价机构应按照有关政策积极维护考评人员合法权益。(十二)不断学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本职业(工种)技术特别是新材料、新

    32、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评价业务水平。第九条 评价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每组不少于 3 人,并指定考评组长。第十条 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 3 年以上考评工作经验。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工作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并最终裁决当次有争议的考评结果,每次考评结束当天收齐全部评分表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考评记录表,汇总考评情况报告,按要求封装签字,一并交评价机构备案、存档。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在考评时须佩戴考评员证卡,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发证第十二条 申报考评人员资格,应按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

    33、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称证等证件报评价机构审核。评价机构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每个职业(工种)考评人员不得少于 4 名。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制定培训大纲和读本,采取集中授课、按职业(工种)分组研讨、现场模拟考评等方式,结合实际组织本机构考评人员业务培训和业务提升培训。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度、法规;(二)职业道德、考评人员守则;(三)职业标准、考评程序;(四)各职业(工种)的技术规范、考评要素、内容和评分标准。以下情况组织业务提升培训,包括:(一)

    34、相应职业(工种)的核心技术发生变化;(二)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进行修订;(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度、法规发生较大变化。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负责开发本机构考评人员培训读本和课件,组织本机构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进行。专业知识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结合职业(工种)要求和现场考评情况进行。第十六条 经资格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由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证卡,有效期 3 年。考评人员证卡编码 18 位,由评价机构代码(13 位)+考评人员等级(1 位)+序列号(4 位)组成。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建立考评人员档案

    35、、工作台帐,及时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录入考评人员信息并 定期维护。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每年组织一次考评人员继续教育,对继续教育不合格及未参加继续教育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资格。第五章 聘任及管理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考评人员与评价机构双方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考评员每次实施考评后,应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费用由聘任的评价机构承担。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聘期一般为 3 年。期满后,评价机构可根据其工作情况续聘或解聘。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无故缺席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其它违反考评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评价机构有权取消其考评资格。第二十二条 对连续 3

    36、 次不参加考评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取考生贿赂的,由评价机构取消其考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对所聘任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建立考绩档案。对优秀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资格。第二十四条 取消考评资格的考评人员,撤回考评人员证卡, 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删除其信息,列入考评失信黑名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以往办法与本办法相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评价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姓名性别族别照片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专业工龄申报

    37、职业证书等级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类别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工作简历所在单位推荐意见(盖 章) 年月日评价机构审核意见(盖 章) 年月日证卡编号核发时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考评记录表考评员姓名:考评员证卡编号:考评员现场考评工作记录职业考评时间鉴定等级及人数考评地点考核场地设施设备检测工具准备情况及考核情况考评员签名:年月日督导员意见对鉴定过程的总体评价督导员签名:年月日备注:1.此表由考评员根据鉴定情况填写(每个考评员单独填写);2、质量督导员于考试结束后, 将此表交回评价机构。由评价机构上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3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38、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质量督导人员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管理和质量督导工作。第三条 评价机构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 质量督导人员是指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熟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人员。第五条 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

    39、导员(简称内督)。外督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对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内督由评价机构内部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对本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第六条 质量督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二)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熟悉技能等级认定理论和技术方法;(三)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人员,或承担考评工作 3 年以上的优秀考评人员。第三章 职责与内容第七条 质量督导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第八条

    40、 质量督导人员职责与内容:(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心,严格工作标准,对违反考务规定的评价机构和责任人提出改正意见;(二)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的要求;(三)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流程、技术手段和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考评人员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建议评价机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四)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组卷、印制、阅卷、成绩登录、发布和保密情况实

    41、施监督,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可靠;(五)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制、核发、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六)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评价机构或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指派机构) 报告,提出建议;(八)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不能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九)对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十)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

    42、不得隐瞒和虚构事实。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第九条 质量督导方式:(一)现场督导;(二)听取情况汇报;(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四)组织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被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质量督导人员的工 作,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条 质量督导的形式分为现场督导、专项督导和年检评估。现场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场进行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根据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派, 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或重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年检评估是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派督导组对各评价 机构年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照年检评估标准对评价机构做出评定

    43、。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程序:(一)指派机构向被督导机构发出督导工作通知。(二)质量督导员(组)对被督导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意见,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质量督导情况报告表,打分评议。(三)质量督导员(组)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机构反馈督导意见书。(四)被督导机构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指派机构。(五)质量督导结束,质量督导员(组)向指派机构提交督导报告。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时,必须有内督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质量督导。外督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的方式参与现场督导工作。督导结果上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发证第十三

    44、条 申报质量督导人员资格,应按照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资格申报表。外督参加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证卡。内督参加评价机构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证卡。质量督导人员证卡编码 18 位,由机构代码(13 位)+序列号(5 位)组成。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度、法规;(二)职业道德、质量督导人员守则;(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标准和要求。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

    45、人员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外督试题试卷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本地区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工作要求统一编制。内督试题试卷由评价机构根据本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 作要求自行编制。第十六条 指派机构建立质量督导人员档案、工作台帐,及时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录入质量督导人 员信息并定期维护。第十七条 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评价机构每年组织一次继续教育,对继续教育不合格或未参加继续教育的取消其督导资格。第六章 聘任及管理第十八条 质量督导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 3 年。期满后需继续聘任的,由指派机构对质量督导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记入督导员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续聘的主要依据。督导工作结束后,指派机构可对参加督导工作的质量督导人员给予津贴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根据财务管理规定自行确定。第十九条 质量督导人员服从指派机构安排。连续 3 次不接受指派的,由质量督导人员证卡核发机构取消其督导资格。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监管职能要求由上级监管部门或评价机构进行批评,并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评价机构职业技能技能认定工作资格。(一)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三)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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