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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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精选 10 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 文。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小学 校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篇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2、(国发20xx43 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3、、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
4、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
5、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第六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七条、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 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 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 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 账户的管理
6、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 2-3 人,大乡镇 3-4 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第三章
7、、预算管理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 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 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第十二条、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
8、筹考 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 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 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 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第十四条、预算调整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
9、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 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 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
10、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七条、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 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 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
11、支出等几项。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 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 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 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 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 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篇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
12、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
13、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级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校长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本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第六条 学校单独设立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级领导的领导下,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 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计划财务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
14、系: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管理职能部门之一,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与各个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各个职能部门所发生的与价值有关的经济业务需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反映和监督,会计核算上的部份原始资料要通过各个职能部门提供,而且计划财务处和各个职能部门均肩负着互相及时反馈信息的职责,因此计划财务处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学校的会计工作集中在计划财务处。学校 内部各部门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负责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对 原始凭证根据需要作必要的汇总,定期将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 送交学校财会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然 后根据原始凭
15、证和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明细帐,再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财会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八条 学校直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所属行业的会计制度、规则准则,参照国家、省市、行业和学校相关规定和相应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学校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或部门不得设置二级财务机构。
16、财务确需开展单独核算的,由计划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人员的编制、考核归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委派人员的工资、绩效和福利由学校承担,委派人员的相关经费在受派单位的成本费用、收益分配中考核并体现。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平衡、分级编制、责权结合” 的预算管理体制,执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
17、平衡”的原则,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方案再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18、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支出预算。第十四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 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 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 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
19、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
20、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十九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21、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学校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各项经营支出应当与其经营收入相配比。(三
22、)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
23、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学校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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