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课件第5讲-商业银行法(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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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 课件 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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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讲 商业银行法(中)一、存款合同o为什么会去存款?o 有息o 安全o 随时提取:流动性强o 银行提供结算等其他服务o 存款合同的内容:o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o 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客户为不定期限的债权人,银行为债务人。1、有息o 存款利息:允许存款利率下浮,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上限的范围内浮动。存款利率不能上浮。高息揽储o 高息不受法律保护o 已支付的高息应当折抵利息或本金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o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o 如何区分一般存单纠纷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2、?o 当事人有三方:出资人、金融机构和用资人o 资金从出资人流向用资人,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o 出资人为追求高额利差,与金融机构或与用资人约定了利差或已扣除利差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o 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o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o 认定责任的核心因素:谁确定
3、用资人?o 如何证明:占有资金方负担举证责任 金融机构占有资金并确定用资人o 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并将资金将资金自行自行转给用资人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出资人占有资金,金融机构确定用资人o 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
4、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占有资金,出资人确定用资人o 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四十。出资人占有资
5、金,并自行确定用资人o 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2、安全o 存款的整体安全:o 存款保险制度o 商业银行受到严格的监管和保护o 储户资金的安全:银行负有防止储户资金被盗取的责任o 银行应当准确识别客户的身份“储户存款被盗案
6、频发储户存款被盗案频发 曝银行监管疏漏立法不完善曝银行监管疏漏立法不完善”法制日报2013.7.23o 王先生是上海一家贸易公司老总,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帮银行拉存款”的陆女士。陆女士以“额外支付每月1%的利息”为诱惑,要求王先生将闲散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王先生反复考虑后,在陆女士的陪同下来到某银行。穿着银行工作服的工作人员热情地帮王先生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了存款账户,并将存折交给了王先生。开户当天,王先生往该存折内存入了500万元。陆女士还要求王先生租用银行保管箱用于存放存折,并将钥匙交由陆女士保管。此后,王先生又陆续存了1500万元,并拿到了255万元的回报。o 然而,只过了
7、5个月,王先生吃惊地发现,其账户内的2000万元存款大部分已被一名姓张的陌生人划走。o 王先生认为,存款被人盗划,银行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起诉银行要求其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o 经过警方调查,原来,办理存折的工作人员截留了银行卡密码,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给了张某。o 庭审中,银行辩称,帮助王先生填写开户资料的两名工作人员均非该支行正式员工,真正履行银行职务行为的应该是在柜台内替王先生办理开户手续的柜台人员,而该员工操作手续合法。o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银行未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尽到监管职责,在张某划转款项时,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未核对张
8、某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对王先生存款原件,未核对张某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对王先生存款被盗划有重大过错,被盗划有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而王先生在开户登记表签名时对相关内容未尽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开户后又将存折及存放存折的保管箱钥匙交于他人,客观上放任自己账户由他人掌控,并在银行外收取高额利息,对账户内款项被盗划并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责任。3、取款自由o 取款人身份:身份识别、代理人o 取款金额o 取款方式o 义务履行代理人o 客户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银行业务。o 银行一般要求同时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取款金额o 中国建设
9、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案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案o 2002年2月16日上午10点多钟,被告杨富斌持存折和龙卡到原告石林建行所属的花园街储蓄所,要求取款2.1万元。工作人员办理了取款手续后,将面额为100元的10张零散纸币,及面额分别为50元、100元的四把封好的纸币兑付给杨富斌。其中,面额为50元的纸币两把,每把100张,计1万元;面额为100元的纸币两把,石林建行认为每把有100张,计2万元;杨富斌认为每把有50张,计1万元。之后,储蓄所在当日对账时,发现短款1万元,经查看当日监控录像,认为是杨富斌多领了1万元现金。同年3月8日,石林建行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处理未果后提起诉讼。一审法
10、院判决:o 按照银行系统的规定,整点纸币现金时,无论纸币面额大小,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这已形成惯例。据此应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两把100元面额纸币,每把应按100张计算,每把为1万元,两把共计2万元。二审法院:o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取款的数额问题。直接决定取款数额的,是纸币的种类及数量。双方当事人只是对其中两把100元面额的纸币,每把应有多少张存在争议。这个争议决定着上诉人杨富斌是否多领取1万元现金。被上诉人石林建行既然起诉主张杨富斌多领取了1万元现金,就要对杨富斌领取的两把100元面额纸币每把肯定是肯定是100张负举证责任。石林建行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中对成把纸币张
11、数的规定,主张杨富斌领取的100元面额纸币每把也是100张。o 每把纸币为100张的规定,仅是银行内部对收入现金进行清点及封存的标准,是银行系统的内部规定,只对银行系统内部的出纳工作具有规范作用。虽然双方当事人对领取纸币的把数无异议,但银行向储户支付现金,不但银行向储户支付现金,不能以能以“把把”数为计量单位。对支付给储户的现金,必须数为计量单位。对支付给储户的现金,必须当面清点,并以当面清点的金额为准。当面清点,并以当面清点的金额为准。o 石林建行的举证,虽然能够证实储蓄所的工作人员给杨富斌支付了4把封好的现金,却不能确切地证实所支付现金每把都是100张,故无法证实当时杨富斌领取的现金是31
12、万元。所以,石林建行认为杨富斌取走了3.1万元,主张其获得1万元的不当得利,该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故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取款中发现假币的问题o 取款人负有举证责任o 一旦离开银行,则很难完成举证责任取款方式o 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o 2003年12月19日下午13时,原告周培栋持卡在被告柜台要求取款。营业员建议周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周称“我不会”,营业员告知其“屏幕上有提示,你跟着做就可以了”,周培栋遂到自动取款机前取款。该自动取款机位于分理处营业大厅内,距离柜台不过两米;取款机上方贴有“您的密码如同钱包,注意保密,以防被窃”的警示纸条,周围无任何安全防范
13、措施。o 原告周培栋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后不久,再次持卡到柜台要求取款。营业员告知其该卡为外地卡,周培栋才发现自己的卡被调包,要求挂失,因其不能提供存折号码和卡号,营业员没有为其办理挂失,周培栋遂于19日13时20分离开火车站分理处。13时47分18秒,周培栋赶到开户行乐群里分理处口头挂失时,其账户内已被盗取53006元。一审法院o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该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拖延、
14、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式履行支付义务。商业银行应当无条件履行保证支付义务。o 当原告周培栋持卡第一次在被告江东农行下属的火车站分理处柜台前要求取款时,无论其是否说出取款数额,江东农行的营业员都不得以任何江东农行的营业员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适当服务理由拒绝提供适当服务。特别是周培栋已经向营业员告知其不会使用自动取款机后,营业员仍只是简单告知“屏幕上有提示,你跟着提示办理就行了”,再未主动提供任何服务,没有履行保证支付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o 取款自由是储户的一项权利,商业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实现这一权利。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
15、有柜台和自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当原告周培栋持卡第一次在被告江东农行下属的火车站分理处柜台前要求取款时,江东农行的营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服务。当然,在柜台业务繁忙的情况下,从缩短储户等待时间考虑,营业员有权建议储户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o 但是,银行营业员对于使用储蓄卡在自动取款机取款存在时间和数额限制是明知的,因此在向储户行使这一建在向储户行使这一建议权之前,有义务了解该储户的取款数额议权之前,有义务了解该储户的取款数额,特别是在周培栋已经声明不会使用
16、自动取款机的情况下,营业员还营业员还有义务向其讲解或者演示自动取款机的使用方法有义务向其讲解或者演示自动取款机的使用方法。如果因业务繁忙顾不上履行这些义务,营业员则不能坚持让储户到其不熟悉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营业员既不履行营业员既不履行讲解或演示义务,又坚持让储户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讲解或演示义务,又坚持让储户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则不是正当行使建议权,而是限制储户的取款自由,不则不是正当行使建议权,而是限制储户的取款自由,不履行保证支付的义务履行保证支付的义务。义务履行o 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案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案o 1999年2月10日,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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