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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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 法学 存款 保险 法律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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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学金融法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问题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问题我国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的基本框架的基本框架1日本存款保险制度介绍与比较日本存款保险制度介绍与比较2存款保险机构在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中的存款保险机构在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中的作用作用3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出台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出台v 2015年年3月月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并规定该条例将于并规定该条例将于2015年年5月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起正式实施。v 1993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v 2004年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开始起草存
2、款保险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条例。v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v 2014年,年,历经历经22年年颁布颁布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的内容v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制定本条例。v 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
3、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险。v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定义定义v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本
4、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投保机构向向存款保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交纳保费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基金,存款保,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的制度。存款保险基金投保机构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人受益人被保险存款类型被保险存款类型v第四条第四条被保险存款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外币存款。
5、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限额偿付限额偿付v 第五条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v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
6、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构清算财产中受偿。v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债权。v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
7、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基金来源基金来源v 第六条第六条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基金的来源包括:包括:v(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v(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v(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益;v(四)其他合法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职责职责v 第七条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职责:v(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
8、则;(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v(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v(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v(四)归集保费;(四)归集保费;v(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v(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v(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v(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v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
9、构由国务院决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存款保险模式选择存款保险模式选择基金型存款保险模式公司型存款保险模式投保手续及费率投保手续及费率v 第八条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手续。v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款
10、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v 第九条第九条存款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v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保费交纳保费交纳v
11、第十条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v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v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投保机
12、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个月交纳一次保费。月交纳一次保费。保险基金运用与信息披露保险基金运用与信息披露v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v(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v(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v(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v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
13、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v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核查事项核查事项v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v(一
14、)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v(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v(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v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与风险警示信息共享与风险警示v 第十四条
15、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v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v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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