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讲座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内容课件.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宣传讲座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内容课件.pptx》由用户(大溪地)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宣传 讲座 公路 水路 关键 信息 基础设施 安全 保护 管理办法 内容 课件
- 资源描述:
-
1、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在此输入文字五学习解读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此输入文字七前言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
2、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此输入文字六目录办法的修订背景一办法的修订内容二办法的全文学习三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此输入文字六办法的修订背景一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此输入文字七 办 法 的 修 订 背 景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关基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路领域
3、,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强化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关基设施安全保护是交通运输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2021年出台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国家关基设施安全保护予以了系统规范。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强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健全关基设施安全保护体系。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细化落实条例制度规定,同时系统解决关基设施安全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制定管理办法,以全面保障关基设施的安全运行。本作品由
4、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此输入文字六办法的修订内容二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此输入文字八 办 法 的 修 订 内 容管理办法共6章33条,包括总则、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运营者责任义务、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关基设施管理体制。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关基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并对在全国范围运营以及其他经交通运输部评
5、估明确由部管理的关基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关基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此外,在具体管理事项上对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予以了细化。(二)建立关基设施认定机制。明确交通运输部作为关基设施认定主体,负责制定认定规则、组织认定工作,并规定了具体认定程序。(三)压实运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关基设施全过程保护制度,要求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基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明确规定了运营者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产品和服务采购、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以及数据保护、密码应用、保密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
6、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此输入文字七 办 法 的 修 订 内 容(四)加强对关基设施风险隐患的应急处置。从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安全防范和安全事件报告等方面,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者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五)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关基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二是通过定期开展检查检测、约谈运营单位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等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
7、,不得转卖。学习解读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此输入文字六办法的全文学习三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此输入文字八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在公
8、路水路领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对在全国范围运营以及其他经交通运输部评估明确由部管理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统称部级设施),由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此输入文字八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路水路关键信
9、息基础设施(以下统称省级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四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强化和落实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第二章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制定和修改认定规则
10、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此输入文字八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公路水路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是否存储处理国家核心数据,以及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清单,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11、第八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更新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清单,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负责组织筛选识别省级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待认定对象,并研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交通运输部。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此输入文字八 办 法 的 全
12、文 学 习交通运输部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升级改造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保护措施予以验证。第十一条 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运营者应当明确管理本单位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第十二条 运营者应当设置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