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出版社经济法律法规第三版课件第四单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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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教 出版社 经济 法律法规 第三 课件 第四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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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二三四五六中小企业的概念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1、中央财政预算安
2、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基金收益;3、捐赠;4、其他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
3、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
4、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一一二二三三四四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2、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按照不同经营方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2.合伙人之间要有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必须实际缴付出资;4.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合伙企业有从事合伙经营的场
5、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三)(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财产的概念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
6、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四)(四)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3、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五)(五)竞业禁止1、竞业禁止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以及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合伙人这些活动的限制,2、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
7、(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四)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退伙退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七)(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企业的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
8、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的确定合伙解散,应确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2、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包括: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
9、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合伙企业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一、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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