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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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一、基本准则第一条:对于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第二条: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充分发挥专业和义务消防队的作用,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第三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消火和疏散的对策, 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和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险
2、区,安全疏散。二、火源管理第四条:焊割动火管理规定(1) 禁止在贮罐区、汽油库及危险品仓库、成品仓库内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 30 米外进行。(2) 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3) 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沟、池、坑周围 10 米内,不得进行焊割作业。第六条:磨擦、冲击及高温表面(1) 禁止穿戴钉子鞋进入贮罐区,汽油库等危险场所。(2) 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铭的钢铁材质。(3) 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灯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第七条:
3、电火(1) 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2) 因生产需要安装临时电气线路及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安技科批准后,方可安装,并限期拆除。(3) 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贮罐区,排放可燃气体的烟囱等,均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 5 欧姆。(4)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车间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 5 欧姆。第八条:静电火花(1) 禁止在装油或其他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测量或将金属物品放入罐( 槽车)内。(2)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3)
4、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4) 贮罐区采取下述防静电措施。门口设导除静电铜棒、进入人员要以手握一下。罐区工作人员要穿防静电服及导电鞋。物料进入大贮罐要从罐底进料,汽车槽车卸料先接好地线。输送物料管道法兰间用铅垫片,每 100 米安装一支接地线。(5) 生产车间所用易燃品贮槽,要装设接地线,进料管要插到距槽底 10-15公分。(6) 在作业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三、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九条:本厂各生产车间及贮存物品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按照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石油化工篇第二章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厂下述产品属甲类火灾危险生产:莠去津车间、莠灭净车间、108、109 车间;
5、属于乙类火灾危险生产的有:粉剂加工(1 号、2 号)。第十一条:本厂下述物品贮存场所,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区:贮罐区、溶剂仓库、厂内露天易燃品堆场、化工危险品仓库、各成品仓库、氢气钢瓶处、溶解乙炔钢瓶处。四、工艺生产装置与控制第十二条: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式结构。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的防爆要求:(1) 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则 GBT16-87第 3.4.2-3.4.4 条规定。(2) 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设在单独风机室内或采用防爆电机。(3) 散发可燃蒸气,
6、粉尘的比重大于 0.8 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有一定的坡度并设排水沟。第十四条:防爆及防止爆炸扩展的安全装置:(1) 因反应物料爆发性反应造成超温、超压而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温度报警信号及手动紧急排放设施。(2)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导爆筒应引向室外安全方向。(3) 易爆设备附近,可设置防爆墙。第十五条:对已损坏或有漏泄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管道,应停止使用,尽快修复。第十六条: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 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紧靠建筑物、构筑物布置设备的
7、放空管,应高于建筑物、构筑物 2 米以上。(2) 在设备区内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 2 米以上。第十七条:生产贮存、装卸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第十八条: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少于 10平方毫米。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 50 欧姆以下,如有其它目的的接地极共用,应满足其它的接地极共用,应满足其它的接地极的技术要求。第十九条:输送易燃液体,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的安全流速。第二十条: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应有用惰性气体(蒸汽N2 气等)置换的设施。第二十一条: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器设备的防爆
8、,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五、贮运设施第二十二条: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成组布置时的要求,防火堤与分隔堤的设置, 应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石油化工篇第二节、第四节中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呼吸阀,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闪点低于 28,沸点低于 85的易燃液体贮罐,如一乙胺、异丙胺、叔丁胺、甲苯等,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第二十四条:液氨贮罐上,应设液面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露天贮罐应采取绝热、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六、消防措施第二十五条:在各生产车间易于发生火警的岗位附近均设置简易灭火器材, 在仓库、食堂、办公大楼等地,也应备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9、第二十六条:各类灭火机和消防器材均放在固定的显眼的地方,由厂安技科负责管道,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好用。第二十七条:贮罐区所有贮罐,均设置有空气泡沫灭火设备。水溶性的甲醇贮罐,采用抗溶性空气泡沫灭火。第二十八条:发生火警时,必须立即向厂安全环保部或县消防队报警,迅速切电源,消除可燃物,切断其来源,并根据火灾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 积极抢救。七、动火规定第二十九条: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需要确定下述地点和部门为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第三十条: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内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一级
10、动火:易燃、易爆车间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二级动火:固定动火区特级动火:安全环保部不能决定的动火项目,属特级动火。第三十二条:动火证按下述规定办理:(1)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2) 申请动火单位根据“动火证”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3) 一级动火由厂安全环保部审批;二级动火由车间主任审批;特级动火由厂长审批。(4)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第三十三条:危险场所动火,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第三十四条:动火人到达动火点,首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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