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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七章-所有权基本理论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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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七 所有权 基本理论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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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七讲第七讲 所有权基本理论所有权基本理论01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02所有权的变迁和演进03所有权的类型04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05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06取得时效 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 (一)(一)所有权的意义所有权的意义 1.1.所有权定义方式:所有权定义方式:具体列举主义与抽象概括主义之争具体列举主义与抽象概括主义之争 罗马法所有权概念大约于公元前2世纪正式确立。罗马法所有权理论认为,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久性三项特性。因此,罗马法是采抽象、概括的法技术对所有权加以定义的,这种定义方法称为“抽象概括主义”,认为“所有权者,除法律有禁止之外,可对有体物享有不受限制的

    2、处分的权利。”德国因有大规模的罗马法继受运动致其民法典第903条仍采抽象概括主义定义所有权外,大陆法系的法国法系国家,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立法对于所有权的含义的界定则走上了一条与抽象概括主义相对立的“具体列举主义”的道路。认为“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 (一)所有权的意义(一)所有权的意义 但有学者认为,以具体列举主义界定所有权的含义,将产生下列弊端:(1)混淆了所有权本身与所有权的作用(所有权产生的效果)的界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系所有权作用的结果(或表现),它们的总和并非所有权本身

    3、,将所有权本身与所有权作用的结果等量齐观,系不恰当。(2)依具体列举主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系所有权成立的必要要素,因此,欠缺其中任何要素都将使所有权不成其为所有权,所有人不成其为所有人。然而这一结论无法解释所有人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权,乃至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相分离时,所有人并不丧失其所有权的问题。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 (一)所有权的意义(一)所有权的意义 抽象概括主义认为,所有权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诸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一般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是法律为保护所有人对特定财产的利益而赋予所有人的特定的法律上之力。所有人依此法律上之力,不仅有直接支

    4、配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而且也可享受所有物的特定利益。所有人对所有物的独占支配权系所有权的最所有人对所有物的独占支配权系所有权的最本质的属性,为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本质的属性,为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所有人就所有物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仅为所有人行使其支配权的直接表现。因此,认为所有权系所有人对于物的一种支配权的学说,已是现今学者之通说。然而,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所有权系采具体列举主义定义方式。(一)所有权的意义(一)所有权的意义 2.2.所有权的含义及其特性所有权的含义及其特性 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

    5、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依此定义,所有权具有下列各种特性。(1)全面性。全面性又称完全性。指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得为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为一切定限物权的基础。定限物权,仅限于某一方面或某数方面对于标的物为支配,而不能如同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得为全面的支配。因此,所有权被称为全面的支配权,其他定限物权则被谓为一面的支配权。总之,所有权君临于全部定限物权之上。(2)整体性。整体性又称“浑一性”、“单一性”或“统一的支配力”。指所有权系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而非仅为占有、使用、收益和

    6、处分等各种权能的量的总和。所有权的整体性特征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在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非属于让与所有权的一部,而是依创设行为设定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 (一)所有权的意义(一)所有权的意义 2.2.所有权的含义及其特性所有权的含义及其特性 (3)弹力性。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所有权既然具有整体性,则其内容即可自由伸缩。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即须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束缚。但该权利一旦消灭,则所有权便随即回复其圆满状态。(4)

    7、永久性。永久性又称永恒存续性或恒灭性。指所有权不罹于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故当事人不得依合同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间。(5)社会性。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6)自近代起所有权具有观念性。所谓“所有权的观念性”,指所有权系观念的存在,而不以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 (二)所有权的作用(二)所有权的作用 关于所有权的功用,首先可以指出的是,它是关于财产的归属关系的制度,并确定财产之归属的人己的分界,借以实现定分止争确定财产之归属的人己的分界,借以实现定分止争。在现代社

    8、会,由于调整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所有权制度的建立,所有权制度不仅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基石,而且也是个人人格独立与社会伦理健全发展的重要前提。1.所有权制度是一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基础。法律秩序的基础是财产法律制度的定型化,土地、房屋、水流、矿藏、森林、企业等财产的所有权一经确定,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基本结构即得以形成,国家或社会的其他秩序的建立和发展也才有可能 2.所有权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 (二)所有权的作用(二)所有权的作用 3.所有权制度为私法秩序的根本,所有权人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

    9、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私法的其他各项制度均无不建立在所有权这一基础之上。4.与合同相结合,私的所有权制度的作用充分彰显。5.所有权制度是人格独立,人民、社会与国家积聚财富及伦理发展的重要前提。财产所有权为个人自主、独立的前提,任何法律人格的建立无不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只有拥有私有财产,方可使个人的生存获得切实的保障;拥有私有财产会使人“自私”、“利己”,但同时也会唤醒财产所有人对家族、后代的关怀及对社会的回馈,并对家族、社会和国家承担责任;私有财产通常系通过劳动而获得,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也具有伦理的价值。二、所有权变迁与演进(自修内容)二、所有权变迁与演进(自修内容)(一)所有权权

    10、源的变迁与演进(一)所有权权源的变迁与演进 1.神授说 2.先占说 3.劳力说 4.自然权说 5.社会说 6.法定说二、所有权变迁与演进二、所有权变迁与演进 (二)(二)所有权的观念与制度的变迁所有权的观念与制度的变迁 1.近代以来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 (1)个人主义的所有权 (2)社会的所有权 (3)个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所有权 2.我国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 (1)近代以前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 (2)现今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我们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又确立和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即应将私人所有权置于突出地位,在强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保护的同时,也强调平等地对待和保护私人所有权。而

    11、且,于一定意义上,现今更应着力强调和保护私人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方强调私人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强调私人所有权应符合于公共利益。三、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 1.1.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 国家所有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是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对依法归其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主要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以及各种动产所有权等。它具有下列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为国家,国家系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最终是为了满足全体社

    12、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2)客体的广泛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矿藏、水域、海域、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三、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 (3)某些财产的专属性。依物权法第41条等的规定,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

    13、、海域、某些文物、某些野生动植物、无线电频谱等财产专属于国家,任何个人、集体、组织不能取得其所有权。国家专属的特性即意味着流通的禁止。(4)取得方式的多样性。国家依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可以通过征收、没收、国有化等方式强制性地将普通民事主体的财产收归国家,并依其行政权强制性地征收税金而取得所有权。此外,继承法规定,除死者生前系集体组织的成员外,公民死亡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物权法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除文物保护法法律另有规定外,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三、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一)国

    14、家所有权 (5)行使方式的多层次性。物权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应交由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代行所有权,它们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5条规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6)法律保护的优越性。国家所有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时,拥有普通民事主体所没有的保护手段。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的、管理的

    15、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三、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 2.2.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及其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及其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2款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并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所有权的类型 (二)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

    16、权 1.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全体成员或集体组织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首先指的是集体全体成员;其次指的是集体组织,即劳动群众集体,包括农村劳动群众集体和城镇劳动群众集体。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的范围,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3.集体所有权其保护除依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行为为之外,还有物权法63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

    17、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三、所有权的类型 (二)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 4.集体所有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所有权的行使依下列方式为之:(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59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须反映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

    18、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物权法第62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三、所有权的类型 (三)私人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即是非表现为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包括我国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国合法取得财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仅包括自然人私所有权,而且也包括个体工产户、合伙、各类企业法人、三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等。物权法第64条规定:“

    19、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三、所有权的类型 (四)对社会团体所有权的保护(四)对社会团体所有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69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四、所有权的权能 (一)(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指特定的所有人对标的物为管

    20、领的事实。行使物的占有权能是行使物的支配权的基础与前提。占有权能于一定条件下又可与所有权分离。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权能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人不得随意请求返还原物,回复其对所有物的占有。当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权被他人侵夺时,其也可以基于所享有的占有权能而要求侵夺人返还原物。2.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指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该权能的行使以对物占有为前提,享有物的使用权能须同时享有物的占有权能。但在某些场合,享有物的占有权能即并不一定享有物的使用权能。使用权能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可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物的使用人可依法律规定或与

    21、所有人的约定取得物的使用权能。四、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3.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指收取由原物所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新增经济价值,包括由原物派生出来的果实(天然孳息),及因利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等。收益权能可以完全与所有权分离。主要表现为:(1)所有人与经营人订立合同,在让与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处分要的同时,让与部分收益权,保留部分收益权,从而与经营人按一定比例分享资产的利益;(2)所有人让与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保留处分权与部分收益权;(3)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占有权、使用权和全部收益权而仅保留处分权。四、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

    22、极权能(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4.处分权能 所有权的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能与法律上的处分权能。事实上的处分权能事实上的处分权能,指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权能法律上的处分权能,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加以转让、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权能与事实上的处分权能有三点差异:(1)法律上的处分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事实上的处分属于事实行为的范畴;(2)法律上的处分一般都要引起物权的各种变动,而事实上的处分则引起物的形体的变更或消灭;(3)法律上的处分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处

    23、分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货币价值,而事实上的处分则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处分的目的在于满足生产、生活对财产进行消费的实际需要。四、所有权的权能 (二)所有权能的消极权能(二)所有权能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理论上又称为“排除他人的干涉”,指所有人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所有权之所以有消极权能,乃源于所有权的绝对权性质。所有权排斥并除去他人对于所有物的不法侵夺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来实现的。五、所有权的限制 所谓“所有权的限制”,指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的拘束,并负一定的义务。所有权的限制的核心,即是以公法和私

    24、法规范来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在公法方法,各国大都规定了所有权的征收、征用制度;在私法方面,则是通过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滥用的禁止等,来限制所有权的行使。五、所有权的限制 (一)(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1.权利监用之禁止原则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是民法中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立法上的根据。禁止权利滥用,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争议”和“分配正义”的目标。权利滥用,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有权利的存在。如无权利而施加损害于他人,则构成侵

    25、权行为,与权利滥用无关。(2)须权利人有与权利行使相关的行为。权利以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为前提;权利人负有公共利益的责任,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行使,亦得构成滥用。(3)须权利人的行为有堪称滥用的违法性,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五、所有权的限制 (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诚信信用原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源,判断权利行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应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为准。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权利滥用情形:(1)恶意的权利行使。例如,以加害他人为目的的权利行使。(2)欠缺正当利益的权利行使。即权利的行使,对权利人自己并无实际利益,构成滥用。(3)

    26、以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债务人有义务依据诚实信用的要求,同时照顾交易习惯,履行给付。(4)损害大于所获得的利益。倘权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国家社会所受损失甚大者。(5)违背权利目的而行使权利。如要式合同中给付已经履行,仍以要式方式之欠缺而主张无效者,即为滥用。任何权利的行使,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权利滥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所有权的限制 (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1)法律行为无效。权利的行使如果为法律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时,该法律行为无效。(2)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的行使如果为事实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并对他

    27、人造成损害的,成立损害赔偿责任;如该事实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受害人得请求停止滥用、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碍。(3)限制权利。我国专利法第48条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在三年内不行使其专利权,而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地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4)权利失效。在法律未规定、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相对人亦未催告的情形下,合同解除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亦可适用权利失效原则,使解除权归于消灭,以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宁和交易安全。五、所有权的限制 (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28、 法律实践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指导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解释法律和补充法律漏洞等功能。审判实践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严格区分权利滥用与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任何权利滥用行为外观上均具有权利行使的表征,需要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第二,准确把握权利人本旨和权利的正当界限。权利具有社会性,要求权利人应在不妨害国家、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超越这一自由度的权利行使即超出了权利的正当界限。第三,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权利行使的时间、方式、对象、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在当事人

    29、之间造成了利益严重失衡,违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结果,不可一概作抽象的认定。五、所有权的限制 (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2.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要把社会中普遍的社会道德观念融入权利中,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公平地考虑对方需要保护的利益,要正直和诚实行事。究其实质,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信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3.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通说认为,这些行为也都具有限制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作用。4.其他限制:此主要指所有权受自己的所有物上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限制。五、所有权的限制 (二)公

    30、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二)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公法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大多系以保障国家公共利益或社会共同生活利益为目的,既有对取得所有权的限制,也有对所有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的限制。五、所有权的限制 1.1.征收征收,指国家作为主权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行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不动产征收为国有。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必须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而所谓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应将其局限于国防、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利益等较为狭窄的范围之内,而绝不应该任意地扩张其范围。国家征收之后必须进行补偿。物

    31、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地的合法权益”;第3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五、所有权的限制 2.2.征用征用 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2、1)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与征收构成对所有权的剥夺不同,征用仅仅涉及被征用物的强行使用问题。所谓强制使用,就是不必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国家需要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原因,是抢险、救灾等在社会整体利益遭遇危机的情况之下,需要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助。五、所有权的限制 (2)国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动产,被征用的单位必须服从,此点与征收相同。(3)因征用也是对单位、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并可能给所有权人造成不利后果,因此进行征用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A.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紧急情况之时,因此平时不得采用;B.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C.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后,

    33、应当将其返还给权利人。(4)与征收一样,征用也是国家(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而非民事关系,因此征用的具体问题宜由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六、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所有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对于妨害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对于有妨害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称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因此,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三项: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六、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一)(一)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1.概念与性质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又称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其返还的权

    34、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系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五、物权保护纠纷”项下“33、返还原物纠纷”,适用物权法第34条规定。六、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一)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一)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2.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要件 (1)须有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所有人的所有物的事实。此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无权占有,指无合法的占有权利而占有他人的所有物;所谓侵夺,指违背所有人的意思而强行取得并占有所有人的物。(2)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即请求人,为丧失标的物的占有的所有人,包括动产所有人、不动产所有人、单独所有人和共有所有人(共

    35、有人)。有按份共有的场合中,各共有人对第三人请求回复共有物时,仅可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为之;若为共同共有时,则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性质上非属于专属权,因此可视为所有人者,也可行使该权利。即,所有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人、破产管理人及遗产管理人等,均可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六、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一)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一)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2.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要件 (3)须有无权占有所有物的相对人,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应当现实占有所有物的人。无权占有发生的原因为何、期间长短、占有人善意、恶意及有无过失等,均非所问。土地所有人以自己的土地为他人设定地上权(建设用地

    36、使用权)或出租于他人时,在地上权或租赁权存续期间内,不得向上地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在地上权或租赁权存续期间内,土地被第三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返还,而仅可请求向地上权人或承租人返还。六、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一)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一)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3.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发端,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所有物回收诉权。在罗马法上,所有物回收诉权为效力最强的诉权,以“余发现余物,余即收回”为原则。在当代各国物权法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内容如下:如何向原所有人返还物的占有,返还的费用由谁负担,孳息应否返还,占有

    37、人对物支出的保存费用或改良费用可否请求偿还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对所有物的占有,因此返还占有应以占有人将所有物移转交付于所有人为必要。返还物的占有的相对人,应以自己的行为并负担相应的费用以实现物的移转占有,在无权占有系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场合中,回复占有的费用由所有人自己负担;在占有期间由所有物所生的孳息(含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依“孳息随主物”的原则和对所有权的完整保护的要求,即使物的占有人为善意,也须返还孳息于所有人(物权法第243条)。另外,通说认为,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必要费用的返还,并可以在占有物现存的增加价值范围内,要求有益费用的偿还;恶意占有人对于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按

    38、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偿还,对于其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则不得要求偿还。六、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一)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一)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4.举证责任 请求人对于相对人占有的物之有所有权,系请求相对人返还占有物的前提。因此,请求人须就对物有所有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请求人对此不能举证证明,则不论相对人就占有或抢夺等事实,有无抗辩,请求人均应受败诉的判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六、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二)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二)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指所有人于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的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排除的权利。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

    39、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五、物权保护纠纷”项下“34、排除妨害纠纷”,适用物权法第35条规定。1.构成要件 相对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所有人的所有权,致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时,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即可发生,至于妨害人有无故意过失,均非所问。所谓妨害,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对所有权的支配,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有妨害的状态。(2)妨害处于继续状态。如妨害状态短暂即逝,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成为损害赔偿的原因,但不能构成妨害。(3)须为对所有物或所有权的直接妨害。(4)妨害须为不法,即妨害须属违法,所有人方可请求排除,否则所有人不但不能请求排除,而且还负有容忍义务。

    40、六、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二)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二)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 2.内容 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内容,是所有权人请求以相对人自己的费用排除妨害。即使相对人对于妨害的发生全不知情,也须以自己的费用排除之。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在妨害排除请求权中,所有人不得请求恢复原状,而只能请求排除妨害的原因。妨害区别于损害。损害为妨害行为所生的各种不利益,一般以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而妨害则为损害发生的源头,是所有人请求排除的对象,不以故意或过失为其要件。六、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二)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二)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 3.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所有

    41、物返还请求权的差异 二者差异主要在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在他人无权占有所有人的所有物,或侵夺所有人的所有物的情况下发生的,亦即所有人已经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所有人可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回复其占有;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则是针对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对所有物施加妨害时的制度,所有人可以借此除去妨害,维系所有权圆满状态。此所称“妨害”,其情形主要有二:(1)事实上的妨害。如,甲的树木被风吹倒,倒在乙的房屋上妨害乙行使其房屋所有权。(2)法律上的妨害。如,如甲未实际取得房产所有权,而就乙的房产登记为所有权时,该项登记因有公信力而足以使乙有丧失所有权的危险。因为,如甲将该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则第三人善意

    42、信赖该登记,即可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六、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三)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三)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又称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危险,得请求其防止妨害的权利,系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五、物权保护纠纷”项下“35、消除危险纠纷”,适用物权法第35条规定。1.构成要件 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所有权的行使有受妨害的危险。此为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的实质要件。所有人的所有权,有被妨害的可能性极大,而有防患于未然,与事先加以预防的必要者,即认为有受妨害的危险;

    43、有继续妨害的危险,作为提起妨害预防请求权的要件。(2)请求权人须为所有权人。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的人须为所有权人,包括依法可以行使所有权的人,如遗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破产清算人等。(3)被请求人须为对可能发生的妨害具有排除的支配力的人。即妨害预防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将危险加害于所有权人,且对危险物或危险行为有支配力的人。六、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三)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三)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2.相对人排除危险原因的义务与预防妨害的费用负担 (1)相对人排除危险原因的义务,系妨害预防请求权的主要效力,依照该效力,相对人应当采取预防行为排除引起妨碍危险的原因。相对人消除可能引起妨害的危险

    44、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此点为妨害预防请求权所独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的相对人的义务都是以积极的方式而履行,一般不存在不作为的义务。(2)预防妨害所需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在相对人对引起妨害危险存在过错时,全部费用均应由其负担;若引起妨害之虞的危险系由不可抗力所致,且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在参酌个案具体情况的前提下,由相对人与请求人合理分担。七、取得时效 (一一)概说)概说 时效制度,即一定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包括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

    45、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我国物权法未承认取得时效制度。七、取得时效 (二)取得时效的基本理论(二)取得时效的基本理论 1.1.取得时效的意义、存在基础与性质取得时效的意义、存在基础与性质 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在取得时效中,对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占有或准占有,与法定期间的经过结合起来,是一种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

    46、产权的取得,则是由这种法律事实引起的后果由这种法律事实引起的后果。七、取得时效 (二)取得时效的基本理论(二)取得时效的基本理论 1.1.取得时效的意义、存在基础与性质取得时效的意义、存在基础与性质 取得时效存在的基础取得时效存在的基础,有下列四点:(1)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并经过相当长的时期以后,人们常信其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符,从而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2)对财产享有权利的人长期消极消极不行使权利,对财产无权利的人却长期积极积极行使权利,比较此两种情形,并衡量财产权利人与无权利人对于财产权利的实际利害,可以肯定,与其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利益,不如保护财产实际支配

    47、人、占有人的利益,将更能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用效用。(3)从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上看,长久存在的事实状态通常与真实的权利关系一致,而且证明真实权利所需的证据往往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散失不易获得,或即使能获得,也往往难辨真假。因此宜径直以长期存在的一定事实状态作为证据,并使之变为权利关系。(4)使长期继续占有他人之物的占有人无论善意与否都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也具有促进物尽其用促进物尽其用的社会机能,尊重长期占有的既成秩序,增进公共利益增进公共利益。七、取得时效 (二)取得时效的基本理论(二)取得时效的基本理论 1.1.取得时效的意义、存在基础与性质取得时效的意义、存在基础与性质 综

    48、上可见,罗马法以来各国承认取得时效制度的理由,主要在于维持因维持因一定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形成的财产关系的新秩序一定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形成的财产关系的新秩序,以期能从速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排除因岁月流逝而发生的举证责任的困难,从而实现法律秩序安定的社会公益。另外,与附合、混合和加工制度相同,取得时效仍然属于一种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故本质上属于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归属与分配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取得时效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因此取得人仅以有为事实行为的意识,即有意思能力即可,而不必有完全行为能力。七、取得时效 (二)取得时效的基

    49、本理论(二)取得时效的基本理论 2.2.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要件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要件 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要件,指依取得时效制度取得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的要件。综合各国民法的规定,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要件主要有下列四项:(1)占有人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所有权取得时效,以占有人对占有物有持续不断地占有为其前提。并非任何对动产或不动产的持续占有都能产生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效果,只有占有人对动产或不动产的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才能产生该效果。A.自主占有。指占有人以享有所有权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此为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实此为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实质

    50、要件。质要件。与自主占有相对应的是他主占有,即非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一般而言,基于占有媒介关系而占有他人的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他主占有,因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故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发生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效力。七、取得时效 (二)取得时效的基本理论(二)取得时效的基本理论 2.2.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要件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要件 B.和平占有。指占有人非以强暴、胁迫取得占有或维持占有。C.公然占有。指占有人非以隐藏秘密的方法为占有。占有是否公然,应依一般交易观念判断。须注意的是须注意的是,作为时效取得所有权之要件的占有系公然占有还是隐秘占有,应视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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