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所有权基本理论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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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第七讲 所有权基本理论所有权基本理论01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02所有权的变迁和演进03所有权的类型04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05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06取得时效 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 (一)(一)所有权的意义所有权的意义 1.1.所有权定义方式:所有权定义方式:具体列举主义与抽象概括主义之争具体列举主义与抽象概括主义之争 罗马法所有权概念大约于公元前2世纪正式确立。罗马法所有权理论认为,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久性三项特性。因此,罗马法是采抽象、概括的法技术对所有权加以定义的,这种定义方法称为“抽象概括主义”,认为“所有权者,除法律有禁止之外,可对有体物享有不受限制的
2、处分的权利。”德国因有大规模的罗马法继受运动致其民法典第903条仍采抽象概括主义定义所有权外,大陆法系的法国法系国家,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立法对于所有权的含义的界定则走上了一条与抽象概括主义相对立的“具体列举主义”的道路。认为“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 (一)所有权的意义(一)所有权的意义 但有学者认为,以具体列举主义界定所有权的含义,将产生下列弊端:(1)混淆了所有权本身与所有权的作用(所有权产生的效果)的界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系所有权作用的结果(或表现),它们的总和并非所有权本身
3、,将所有权本身与所有权作用的结果等量齐观,系不恰当。(2)依具体列举主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系所有权成立的必要要素,因此,欠缺其中任何要素都将使所有权不成其为所有权,所有人不成其为所有人。然而这一结论无法解释所有人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权,乃至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相分离时,所有人并不丧失其所有权的问题。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 (一)所有权的意义(一)所有权的意义 抽象概括主义认为,所有权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诸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一般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是法律为保护所有人对特定财产的利益而赋予所有人的特定的法律上之力。所有人依此法律上之力,不仅有直接支
4、配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而且也可享受所有物的特定利益。所有人对所有物的独占支配权系所有权的最所有人对所有物的独占支配权系所有权的最本质的属性,为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本质的属性,为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所有人就所有物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仅为所有人行使其支配权的直接表现。因此,认为所有权系所有人对于物的一种支配权的学说,已是现今学者之通说。然而,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所有权系采具体列举主义定义方式。(一)所有权的意义(一)所有权的意义 2.2.所有权的含义及其特性所有权的含义及其特性 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
5、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依此定义,所有权具有下列各种特性。(1)全面性。全面性又称完全性。指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得为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为一切定限物权的基础。定限物权,仅限于某一方面或某数方面对于标的物为支配,而不能如同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得为全面的支配。因此,所有权被称为全面的支配权,其他定限物权则被谓为一面的支配权。总之,所有权君临于全部定限物权之上。(2)整体性。整体性又称“浑一性”、“单一性”或“统一的支配力”。指所有权系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而非仅为占有、使用、收益和
6、处分等各种权能的量的总和。所有权的整体性特征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在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非属于让与所有权的一部,而是依创设行为设定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 (一)所有权的意义(一)所有权的意义 2.2.所有权的含义及其特性所有权的含义及其特性 (3)弹力性。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所有权既然具有整体性,则其内容即可自由伸缩。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即须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束缚。但该权利一旦消灭,则所有权便随即回复其圆满状态。(4)
7、永久性。永久性又称永恒存续性或恒灭性。指所有权不罹于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故当事人不得依合同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间。(5)社会性。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6)自近代起所有权具有观念性。所谓“所有权的观念性”,指所有权系观念的存在,而不以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 (二)所有权的作用(二)所有权的作用 关于所有权的功用,首先可以指出的是,它是关于财产的归属关系的制度,并确定财产之归属的人己的分界,借以实现定分止争确定财产之归属的人己的分界,借以实现定分止争。在现代社
8、会,由于调整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所有权制度的建立,所有权制度不仅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基石,而且也是个人人格独立与社会伦理健全发展的重要前提。1.所有权制度是一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基础。法律秩序的基础是财产法律制度的定型化,土地、房屋、水流、矿藏、森林、企业等财产的所有权一经确定,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基本结构即得以形成,国家或社会的其他秩序的建立和发展也才有可能 2.所有权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一、一、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所有权的意义和作用 (二)所有权的作用(二)所有权的作用 3.所有权制度为私法秩序的根本,所有权人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
9、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私法的其他各项制度均无不建立在所有权这一基础之上。4.与合同相结合,私的所有权制度的作用充分彰显。5.所有权制度是人格独立,人民、社会与国家积聚财富及伦理发展的重要前提。财产所有权为个人自主、独立的前提,任何法律人格的建立无不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只有拥有私有财产,方可使个人的生存获得切实的保障;拥有私有财产会使人“自私”、“利己”,但同时也会唤醒财产所有人对家族、后代的关怀及对社会的回馈,并对家族、社会和国家承担责任;私有财产通常系通过劳动而获得,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也具有伦理的价值。二、所有权变迁与演进(自修内容)二、所有权变迁与演进(自修内容)(一)所有权权
10、源的变迁与演进(一)所有权权源的变迁与演进 1.神授说 2.先占说 3.劳力说 4.自然权说 5.社会说 6.法定说二、所有权变迁与演进二、所有权变迁与演进 (二)(二)所有权的观念与制度的变迁所有权的观念与制度的变迁 1.近代以来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 (1)个人主义的所有权 (2)社会的所有权 (3)个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所有权 2.我国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 (1)近代以前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 (2)现今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我们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又确立和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即应将私人所有权置于突出地位,在强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保护的同时,也强调平等地对待和保护私人所有权。而
11、且,于一定意义上,现今更应着力强调和保护私人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方强调私人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强调私人所有权应符合于公共利益。三、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 1.1.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 国家所有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是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对依法归其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主要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以及各种动产所有权等。它具有下列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为国家,国家系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最终是为了满足全体社
12、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2)客体的广泛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矿藏、水域、海域、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三、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 (3)某些财产的专属性。依物权法第41条等的规定,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
13、、海域、某些文物、某些野生动植物、无线电频谱等财产专属于国家,任何个人、集体、组织不能取得其所有权。国家专属的特性即意味着流通的禁止。(4)取得方式的多样性。国家依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可以通过征收、没收、国有化等方式强制性地将普通民事主体的财产收归国家,并依其行政权强制性地征收税金而取得所有权。此外,继承法规定,除死者生前系集体组织的成员外,公民死亡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物权法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除文物保护法法律另有规定外,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三、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一)国
14、家所有权 (5)行使方式的多层次性。物权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应交由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代行所有权,它们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5条规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6)法律保护的优越性。国家所有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时,拥有普通民事主体所没有的保护手段。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的、管理的
15、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三、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 2.2.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及其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及其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2款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并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所有权的类型 (二)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
16、权 1.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全体成员或集体组织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首先指的是集体全体成员;其次指的是集体组织,即劳动群众集体,包括农村劳动群众集体和城镇劳动群众集体。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的范围,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3.集体所有权其保护除依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行为为之外,还有物权法63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
17、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三、所有权的类型 (二)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 4.集体所有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所有权的行使依下列方式为之:(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59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须反映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
18、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物权法第62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三、所有权的类型 (三)私人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即是非表现为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包括我国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国合法取得财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仅包括自然人私所有权,而且也包括个体工产户、合伙、各类企业法人、三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等。物权法第64条规定:“
19、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三、所有权的类型 (四)对社会团体所有权的保护(四)对社会团体所有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69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四、所有权的权能 (一)(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指特定的所有人对标的物为管
20、领的事实。行使物的占有权能是行使物的支配权的基础与前提。占有权能于一定条件下又可与所有权分离。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权能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人不得随意请求返还原物,回复其对所有物的占有。当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权被他人侵夺时,其也可以基于所享有的占有权能而要求侵夺人返还原物。2.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指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该权能的行使以对物占有为前提,享有物的使用权能须同时享有物的占有权能。但在某些场合,享有物的占有权能即并不一定享有物的使用权能。使用权能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可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物的使用人可依法律规定或与
21、所有人的约定取得物的使用权能。四、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3.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指收取由原物所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新增经济价值,包括由原物派生出来的果实(天然孳息),及因利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等。收益权能可以完全与所有权分离。主要表现为:(1)所有人与经营人订立合同,在让与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处分要的同时,让与部分收益权,保留部分收益权,从而与经营人按一定比例分享资产的利益;(2)所有人让与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保留处分权与部分收益权;(3)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占有权、使用权和全部收益权而仅保留处分权。四、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
22、极权能(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4.处分权能 所有权的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能与法律上的处分权能。事实上的处分权能事实上的处分权能,指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权能法律上的处分权能,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加以转让、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权能与事实上的处分权能有三点差异:(1)法律上的处分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事实上的处分属于事实行为的范畴;(2)法律上的处分一般都要引起物权的各种变动,而事实上的处分则引起物的形体的变更或消灭;(3)法律上的处分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处
23、分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货币价值,而事实上的处分则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处分的目的在于满足生产、生活对财产进行消费的实际需要。四、所有权的权能 (二)所有权能的消极权能(二)所有权能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理论上又称为“排除他人的干涉”,指所有人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所有权之所以有消极权能,乃源于所有权的绝对权性质。所有权排斥并除去他人对于所有物的不法侵夺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来实现的。五、所有权的限制 所谓“所有权的限制”,指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的拘束,并负一定的义务。所有权的限制的核心,即是以公法和私
24、法规范来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在公法方法,各国大都规定了所有权的征收、征用制度;在私法方面,则是通过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滥用的禁止等,来限制所有权的行使。五、所有权的限制 (一)(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1.权利监用之禁止原则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是民法中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立法上的根据。禁止权利滥用,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争议”和“分配正义”的目标。权利滥用,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有权利的存在。如无权利而施加损害于他人,则构成侵
25、权行为,与权利滥用无关。(2)须权利人有与权利行使相关的行为。权利以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为前提;权利人负有公共利益的责任,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行使,亦得构成滥用。(3)须权利人的行为有堪称滥用的违法性,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五、所有权的限制 (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诚信信用原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源,判断权利行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应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为准。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权利滥用情形:(1)恶意的权利行使。例如,以加害他人为目的的权利行使。(2)欠缺正当利益的权利行使。即权利的行使,对权利人自己并无实际利益,构成滥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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