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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XX大学2021年8月《民法》期末考试A卷附答案.docx

  • 上传人(卖家):2023DOC
  • 文档编号:5762762
  • 上传时间: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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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法 XX 大学 2021 期末考试 答案
    资源描述:

    1、民法期末考试A卷 姓名: 专业:法学学号:微boge30619 学习中心:广东江门奥鹏学习中心15 成绩:一、 简答题(34分)1、 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及含义。(6分)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将其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2、 简述租赁合同的效力。(6分)答: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行为其有效要件包括: (1)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4)

    2、遗嘱形式符合继承法规定。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行为,其有效要件包括:(1)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符合继承法规定。3、 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6分)答: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行为其有效要件包括: (1)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4)遗嘱形式符合继承法规定。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处分自

    3、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行为,其有效要件包括:(1)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符合继承法规定。4、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8分)答: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体现:在合同制度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合同相对方的自由);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如遗嘱继承)5、 简述宣告失踪的概念、

    4、条件及法律后果。(8分)答:(1)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洛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是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广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以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吿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2)宣告失踪的条件受宣告人失踪。就受宣告自然人离幵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失踪达到法定期间。二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首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

    5、束之日起计算。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就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3)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失踪的效力就法律后果,是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广代管人。有资格充任财广代管人的,应是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财产代管

    6、人的选任应先由前述范围内的人协商后,供法院指定。协商不能时,就是由法院直接指定。二、论述题(42分)1、 试述实现留置权的条件及程序。(10分)答:1、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2、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4、置权产生的消极要件,即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不能产生留置权:(1)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得违背

    7、公序良俗。(2)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2、 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10分)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其特征是:(1)具有集合性(复合性)。集合性是指建筑物所有权不是对某栋建筑物的单独所有权,而是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形态的结合。(2)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三种权利是一个整体,权利人不能对其进行分割行使,不得分别进行转

    8、让、抵押、继承和抛弃,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3)其权利主体具有身份上的多样性,权利义务也体现出内容上的复杂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既是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人,也是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人,还是成员权主体。(4)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3、 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构成要件有哪些?(12分)答: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构成要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互付债务。同时履行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上的连性,因而适用于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对待给付,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双方互

    9、付的债 务具有对价关系。双方互付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区别于不安抗辩权)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给付是有可能履行的。4、 试述保证的主要特征。(10分)答: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的特征为:(1) 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本人。(2) 保证是保证人以信用作为担保的方式,属于人的担保。(3)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无效。三、案例分析题(24分)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

    10、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8分)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8分)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11、(8分)1.答:可以,但有限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答)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12月4日起算。马某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马某发现杨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5年12月4日起计算,马某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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