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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电梯资格考试资料.doc

  • 上传人(卖家):最好的沉淀
  • 文档编号:5744819
  • 上传时间:2023-05-06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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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电梯 资格考试 资料
    资源描述:

    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2、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4、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5、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

    2、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6、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7、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8、(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

    3、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注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9、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

    4、门时除外);10、井道检修门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11、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12、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13、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14、(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

    5、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不大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0.5m;(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15、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

    6、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16、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17、门间隙: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18、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自动扶梯:1、机房、驱动站和转向站内

    7、应有一块不小于0.3m2,其较短一边的长度不小于0.5m的没有任何永久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当主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立足区域面积不应小于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0.3m2、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m;如果扶手带外缘每边各增加了160mm以上,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采用固定护栏,其高度至少高于扶手带100mm,并位于扶手带外缘80mm至120mm之间3、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

    8、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4、相互邻近平行或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60mm5、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6、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延伸长度1000 mm,并无踩脚处。高度应当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且外盖板宽度125 mm 时,或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安装阻挡装置,延伸到扶手带下缘25150mm;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质检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

    9、线之间的距离300mm 时,应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装置包含固定部件,与扶手带距离100mm、间隔距离1800mm,高度20mm,无锐角或锐边;相邻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400mm也应满足上述要求7、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是光滑、齐平。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应坚固且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无产生钩绊的危险8、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或倒角状9、防夹装置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 33 mm,最大为50 mm;刚性部件应有 18 mm 到25

    10、 mm 的水平突出,并具有符合规定的强度。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 mm,最大30 mm;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 mm 和30 mm 之间;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 mm 和55 mm 之间;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倾斜角;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 mm,最大150 mm 的位置。10、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应

    11、至少为4mm。间隙不应超过4mm11、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所测的速度与名义速度之间的最大允许偏差为5%1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实际速度的允许偏差为0+2%13、附加急停装置自动扶梯不应超过30m;自动人行道不应超过40m14、应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15、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在两侧对称位置处测得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16、自动扶梯:名义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0.50m/s 0.

    12、201.00m0.65m/s 0.301.30m0.75m/s 0.401.50m自动人行道0.50m/s 0.201.00m0.65m/s 0.301.30m0.75m/s 0.401.50m0.90m/s 0.551.70m防爆电梯1、爆炸的5个必备要素:1提供能量的可燃物质(释放源);辅助燃烧的助燃剂;可燃物质与助燃剂的均匀混合;混合物放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包围体)均匀;有足够能量的点火源2、d 隔爆型 e 增安型 b 本安型 P正压型 O 充油型 q 充砂型 m 浇封型 h 气密型 n 无火花型3、组别:T1-T64、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分隔或间距50mm5、防爆杂物梯控制柜前 0.9m

    13、的净空,背或侧0.5m6、轿厢与对重之间的距离不小50mm7、防爆杂物梯门锁啮合不小于5mm8、防爆液压启动装置不大于:45s ;运行全程的时间加上10s ,若全行程小于10 则最小值20s液压电梯:1、 手动泵应装溢流阀,调定压力不超过满载压力的2.3倍。2、 沉降:额载轿厢停在上端站,10min内的下沉距离不超过10mm3、 缓冲器将额载轿厢停在最低停靠站不超过0.12m的距离处保持静止状态4、 防沉降:轿厢位于平层位置下0.12m至开锁区下端的区间内,无论层门轿门的位置,驱动主机都应能驱动轿厢上行。停止使用15min内,轿厢自动停靠最低层5、 电梯速度:空载上行不超额定上行的8% ;额载

    14、下行不超额定下行的+8%消防员电梯1、 轿厢:载额不小于800kg;净尺寸1100mm宽乘以1400mm深。最小净入口宽度应为800mm2、 关门后,在60S内从消防服务通道层到最远层站3、 消防员象形图标志,按钮符号20mm 20mm;层站上至少为100mm 100mm4、 底坑内插座和最低灯具设置在最高允许水位上至少0.5m处,上方1m内的电气防护等级IP675、 排水井容量不小于2.00m3 ,排水泵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6、 开门超时报警:2min7、 消防员开关设在距离2m以内,高度1.8m到2.10m8、 轿内自救:梯阶高度为0.4m,支撑1200N负荷;与轿壁空隙至少为0.1m

    15、杂物电梯1、 液压杂物电梯溢流阀应当调节到系统压力不大于满载压力的140%,必要时不大于170%2、 轿顶与底坑的垂直距离都不小于1.80m,轿顶0.20.2内载荷不小于1000N3、 轿底面积不得大于1.0m2,轿厢深度不得大于1.0m,高度不得大于1.2m。4、 开锁区域:平层上下各100mm5、 自动搭接地坎:层门开启时,自动移动到服务位置,在层门关闭作用下收起;宽度不小于轿厢入口宽度;长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50mm或者轿底至层门地坎的距离加20mm;无论轿厢在何位置,都与轿底有不小于20mm的重叠6、 层门全开下,轿厢与层门或者层门框架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30mm7、 门的锁紧不由电

    16、气装置证实:额速不大于0.63m/s;开门高度不大于1.2m;层站地坎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7m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

    17、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

    18、、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19、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

    20、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

    21、。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

    22、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

    23、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

    24、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

    25、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原始记录应当注

    26、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

    27、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

    28、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

    29、写:(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

    30、“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

    31、整改;(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7001 2010年4月1日7002 2012年2月1日7003 2012年2月1日7004 2012年4月1日7005 2012年7月1日7006 2012年7月1日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的职责;(二)安全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制度;(四)维保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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